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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頭部建筑業企業引領帶動作用,進一步規范認定工作,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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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優秀建筑業企業的引領帶動作用,提升我省建筑業企業綜合競爭力,鍛造和打響“安徽建造”品牌,推動我省向建筑業大省強省邁進,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號)、《安徽省省級政府權責清單目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是對我省建筑業企業綜合實力的認定,認定的企業應達到省內建筑業各類各行業的領先水平。
第三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的認定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實施。
第四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工作應遵循“實事求是、嚴格標準、選優選專”的原則。
第五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工作按年度開展。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數量
第六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對象是工商注冊地在我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含裝配式)、勞務、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造價咨詢、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的獨立法人企業。
第七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數量實行總量控制,數量上應與全省建筑業產值保持匹配。在綜合各地認定年度建筑業產值、建筑業企業數量及行業分布等指標的基礎上實行總量分配(公路及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等工程總承包類由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單列指標)。各行業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認定“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社會責任履行方面。企業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市場行為規范,企業信譽好,在支持鄉村振興、疫情防控等社會責任方面表現突出,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企業經營發展方面。企業建立了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體系,信息化建設水平不斷提升;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合理的產業布局;注重培育、引進高層次人才;創造產值、稅收以及吸納勞動力就業等方面達到本行業本地區領先水平。
(三)企業管理創新方面。企業重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在項目管理中的綜合運用,科技創新能力較強、并有一定比例的研發投入。
(四)企業建造能力方面。企業在認定周期內承(參)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含已竣工)有代表我省較高建造水平或有突出工藝能力的成果項目;重視并積極投入新型建筑工業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發展。
(五)企業黨建及文化建設方面。企業重視黨建工會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堅持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一起抓,形成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企業文化。
第九條 企業在認定周期范圍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認定為“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經營管理層人員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承(參)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因存在質量安全問題,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企業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群體性事件,被有關部門認定負有責任的;
(五)企業存在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行為,被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六)列入全國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聯合懲戒名單內的。
第四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由建筑業企業按自愿原則申報認定。
第十一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申報及初步認定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通過申報系統向注冊地所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符合申報直報類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通過申報系統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申請材料。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在分配指標(已含不少于20%的增加名額)的基礎上,依據評分標準按初步認定分值確定推薦企業,并通過申報系統推送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十二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程序:
(一)審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對各市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及直報類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依據評分標準提出擬認定名單。
(二)公示。經審查通過的“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名單,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進行核查,必要時可現場復查。
(三)審定。根據公示及異議處理情況,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廳長辦公會審定“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名單。
(四)公布。經審定的“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名單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公布,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頒發證書、獎牌。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三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結果綜合應用于省及各市房建市政、公路及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工程建設市場和招標投標市場日常監管活動。
第六章 認定紀律
第十四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體經辦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十五條 認定工作全程接受社會監督,任何部門和個人如發現認定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問題,可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投訴、舉報,經查實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不得向申報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直管縣(市)實行單列“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指標,申報程序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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