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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 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管理制度規 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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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 用于林業改革發展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 責管理。
財政部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 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 導地方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編制相關規劃,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
案,審核并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任務計劃,做好預算績效管理, 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預算 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 理工作等。
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林業改革發 展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 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 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 2022 年,到期前由財 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以及預算執行中,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 草原局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 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森林資源管護、國土綠 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生態保護方面。
第七條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用于天然林保護管理和森林生態 效益補償,主要是對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 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 (林規發〔2011〕21 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 確定的國有林、非國有的地方公益 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國家級公益林和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 劃界定條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輪退耕還生態林等森林資源的保
護、管理以及非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
第八條 國土綠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 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償以及油茶、油用牡丹、文冠果 等木本油料營造。
第九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出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不 含濕地類型) 的生態保護補償與修復,特種救護、保護設施設備 購置維護與相關治理,專項調查和監測,宣傳教育等。
第十條 濕地等生態保護支出用于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 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等濕地保護修復,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 物防治、林業生產救災等林業防災減災,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極 小種群野生植物保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保護補償等國家 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 (不含國家公園內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 護 ) , 以及林業科技推廣示范等。
第十一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 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十二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 辦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其中承擔試點、改革任務以及計劃單列 市可以采取定額補助。森林資源管護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區森
林撫育、政策到期的上一輪退耕還生態林撫育支出按照各省 ( 自 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 工作任務、中央補助標準等因素確 定補助規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務、資源狀況、政策等因素分 配,權重分別為 70%、15%、15%。對于計劃單列市,納入所在省 采用因素法統一測算后,根據計劃單列市承擔的工作任務,對其 給予定額補助,相應扣減所在省補助額度。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由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通過競爭 性評審方式擇優確定具體項目,預算和項目應同步下達。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在項目評審前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范 圍、要求等具體事項。補助金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年度預算和 競爭性評審等情況確定。
資金分配過程中,應當根據審計和財政監督稽核、資金使用 績效等情況對測算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結合工作任務和政策因
素,適當向承擔重大國家戰略省份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林業改 革發展重點工作任務省份,以及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 和脫貧地區所在省份傾斜。各省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落實傾斜政 策,過渡期內向脫貧地區及脫貧人口傾斜。
第十四條 安排給 832 個脫貧縣 (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 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 的資金,按照《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 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 (財農〔2021〕22 號 ) 有
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整合政策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加強林業 改革發展資金與中央基建投資等資金的統籌使用,避免重復支 持。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六條 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 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部報送本省下一年度任 務計劃。任務計劃應當與本省林業草原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 等相銜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具體補助內容進行細化 并根據重要程度排序。報送任務計劃時,應當同步報送相應資源 面積、人員數量等基本情況,對與上年相比變動情況進行說明并 附佐證材料。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財政部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將下一年度林業改 革發展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 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并會同財政部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下達當年任務計劃。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提出當年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各省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并對可能影 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合規性負責。
第二十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 30 日 內,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資金分配建議 方案等,審核下達當年資金預算,抄送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財政 部各地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接到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預算后,省級財政部門 應當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 30 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 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 管局。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建立 “預算編制有目標、預 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 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 和區域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與任務數量相對應的質量、時效、 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 等。
第二十四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 一 )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
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 預算管理制度。
( 三 ) 《實施方案》、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 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 四 )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 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 五 ) 符合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會同財政部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隨當年任務計劃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指標體系。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 結合任務計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連 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提出整體績效目標, 對各省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隨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同步報送財 政部。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 30 日內, 隨當年資金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 局。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要求
實施預算績效監控,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的 主體,重點監控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 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 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一組織實施林 業改革發展資金績效評價。預算執行結束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 組織同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對照確定的績效目 標開展績效自評。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后按時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表和績效自評報告,對自評結果和績 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除了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 達的依據外,還包括以下依據:
( 一 ) 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 二 ) 預算下達文件、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 三 ) 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 督稽核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 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 四 )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會議 紀要等。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資金項 目管理情況、資金實際產出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 體分值和等級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冃гu 價結果作為完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 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應用機制。
第三十一條 對于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中納入脫貧縣統籌整合 使用部分,區域績效目標對應的指標按被整合資金額度調減,不 考核該部分資金對應的任務完成情況。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 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 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 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 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地應當積極創新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 機制,可采用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貸款貼息等方式,采用貸款 貼息方式的,應當將銀行征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鼓勵各地通過 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造林、管護、撫育等業 務。
第三十五條 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 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 對資金申請、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林業改革發展 資金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 作人員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 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 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改革發展資金 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中央單位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
行,相關支出列入中央部門預算。
第四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
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 和草原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四十一條 各地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 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并參照本辦法 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地方使用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上述 方面的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 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林業改革發展資 金管理辦法》 (財資環〔2020〕36 號 ) 同時廢止。此前財政部、 原?國發布的關于林業改革發展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相 抵觸的, 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