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就業規模,實施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辦好我市農民工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規范創業園的管理,保證創業園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快全省創業園建設的指導意見》(勞社[2009]10號)、《關于規范農民工創業園建設的通知》(皖農民工[2009]2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淮府[2009]2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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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創業園是創業者創業的實踐基地,為創業者創業搭建平臺,創業園具有孵化功能,孵化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三條 創業園入口處,應懸掛統一樣式的標識牌,內容為:“淮南市XX縣(區)XX鄉鎮(街道)XX創業園”。另設立兩塊公告牌,一塊為包括創建時間、基本情況、入園項目的創業園簡介,一塊為包括創業扶持政策的政策宣傳牌。園區各入駐企業門口懸掛標牌,載明:實體名稱、領(創)辦人姓名、創辦時間、孵化期限、帶動就業人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創業園的統籌管理和政策落實工作。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立創業園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各創業園所在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人兼任。每個創業園配備2名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負責創業園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創業園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對入園企業進行創業輔導的組織,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二)負責對入園企業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控,防止其出現轉租或擅自改變申報項目等違規行為;
(三)負責健全入園企業的黨團組織;
(四)負責受理入園企業的申請;
(五)創業園管理辦公室設立創業園管理基礎臺帳,每季度末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和創業指導科報送園區各企業帶動就業、生產經營、資金使用等情況(附件4)。
第三章 企業的準入
第六條 準入條件
(一)入園企業負責人必須具有淮南市戶籍并已辦理失業登記的被征地農民或返鄉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城鎮退役軍人、國有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
(二)入園企業自愿接受創業園的相關管理制度,并遵守執行;
(三)創業項目應具有良好的市場潛力,鼓勵低碳型、環保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入園創業,國家限制行業(建筑業、娛樂業、銷售不動產、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不得入園;
(四)入園企業應具備一定的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風險的能力;
(五)入園企業需為新成立的企業,已經成熟的企業不能入園;
(六)創業者入園后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原則上要達到每15平方米帶動1人就業的標準。吸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城鎮退役軍人、被征地的失地農民比例要達80%以上。
第七條 準入程序
(一)申請人需提交淮南市創業園項目申請報告、創業計劃書和身份證、戶口簿、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等材料;
(二)創業園管理辦公室對創業項目進行評審;
(三)評審入圍的申請人經過公示無異議后,正式確定入園;
(四)入園企業與創業園管理辦公室簽署入園協議,明確實體名稱、領(創)辦人姓名、創辦時間、廠房面積、帶動就業人數、補貼項目、補貼標準、“孵化”時間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創業園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優惠政策
(一)入園企業自入園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收屬于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物業管理費、衛生費、治安費等管理性費用;
(二)入園企業自創辦開業之日起,場地費、水電費實行先繳后補,最長不超過3年。場地費第一年減免70%,第2、3年減免50%,水電費在3年內每年按照50%補貼,最多不超過3萬元。根據吸納的登記失業人員數,按照每人500元標準給予創業者一次性創業補貼;
(三)對入園企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凡與其簽定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四)企業吸納“40、50”人員(即在當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人員、不含國有企業已納入“協保”的下崗職工)、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家庭困難高校畢業生、連續失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等就業困難人員,企業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凡屬單位繳納的部分,從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社保補貼,個人繳納部分仍由個人承擔;
(五)對在園區創業的城鎮退役軍人、大中專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及失地農民、下崗失業人員等,根據牽頭人(合伙人)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可申請最長期限不超過2年,最高限額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可申請展期一次,展期不超過1年,展期不享受貼息的政策。對3年孵化期滿后出園的微型企業,符合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可提供二次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第五章 入園企業的考核
第九條 入園企業的考核
(一)對入園企業的考核于每年12月份進行;
(二)考核按照吸納失業人員比例、企業經營狀況、帶動就業人數、遵守園區管理等情況進行;
(三)考核結果分合格與不合格兩種。入園企業在評估考核中,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企業入園后,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生產經營處于停頓狀態;
(2)未能按時向創業園管理辦公室上報相關材料,或所報材料內容不真實,通過整改無效的;
(3)入園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4)入園企業主要負責人涉嫌違法犯罪;
(5)入園企業超出業務規定范圍,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無關的商業活動;
(6)入園企業不按規定時間交納應繳費用;
(7)入園企業擅自更換企業負責人。
第六章 入園企業的退出
第十條 合同期滿退出
入園企業與創業園合同期滿,到創業園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退出。
第十一條 依申請退出
入園企業向創業園管理辦公室提出退出申請,經創業園管理辦公室審核,終止協議,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退出。
第十二條 孵化期滿退出
協議規定的孵化期滿后,辦理相關手續,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責成退出
對嚴重違反創業園管理規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創業園管理辦公室可提出終止協議,辦理相關手續,責成退出。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嚴格遵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