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臨泉縣進一步支持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若干措施》的通知
《臨泉縣進一步支持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若干措施》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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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泉縣進一步支持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提振企業上市信心,促進企業規范運作,積極搶抓資本市場改革機遇,深入實施加快推動企業上市掛牌專項行動計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范圍
1.與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協議并實施的,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以及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四板”)掛牌的企業。除境外上市的,擬上市掛牌企業必須選擇注冊地在臨泉縣。
2.注冊地在我縣,通過增發融資、引進戰略投資者、發行債券等方式獲得直接融資,且所融資金主要投資我縣的企業。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業加快股份制改造
1.企業在整體改制或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因財務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礙,有關部門要主動溝通協調,積極支持企業的資本運作。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新增的規范成本,由縣財政按“一企一議”給予企業一定補助。
2.企業在股改上市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而增加的相應成本,由縣財政按“一企一議”給予一定補助。
(二)支持后備企業重點提升
3.擬上市企業的新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要優先推薦為市、縣重點工程和市、縣重點技術改造項目??h發改委、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科技局等有關部門在組織申報國家和省、市的專項扶持資金、各類政策性資金時,對擬上市企業優先予以支持,同時加強跟蹤服務和政策兌現工作。
4.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支持縣級重點擬上市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招標采購。
5.對企業改制上市掛牌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確權、稅費繳納、股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證照補辦和行政許可不銜接等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改制上市掛牌前3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需要規范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政策指導與支持,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協助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對法律法規未明確事項,要本著尊重歷史和解決問題的態度,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意見,由縣政府采取“一事一議”和“一企一策”的辦法研究解決。
(三)支持企業上市掛牌
6.在執行省、市相關獎勵的基礎上,由縣財政對在境內證券交易所(含北交所)首發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獎勵1500萬元,企業輔導備案獲安徽證監局受理的縣財政給予500萬元獎勵,企業首發上市申請材料獲審核機構受理的縣財政給予40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上市的縣財政給予600萬元獎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境內上市標準一次性給予獎勵。
上市公司總部遷入臨泉的,比照本地企業上市給予相應獎勵。
7.在執行省、市相關獎勵的基礎上,對在“新三板”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縣財政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由“新三板”基礎層晉升到創新層的企業,再獎勵100萬元。對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四板”科創專板精選層掛牌的企業,縣財政給予50萬元獎補資金。對未進行股份制改造在“四板”掛牌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掛牌企業實現進層或轉板上市的,涉及進檔升級的給予兩擋之間的獎勵差額部分補助。
8.對促成縣外擬上市企業落戶臨泉的社會個人或中介組織,在企業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給予引薦人50萬元的獎勵。
(四)支持上市掛牌企業多渠道融資
9.對以配股、增發等股權方式實現再融資的上市公司,或者實現股權融資的“新三板”、“四板”掛牌企業,募集資金投資于我縣的,縣財政按照實際投資我縣資金的1%給予獎勵,單次最高限額100萬元。
10.對首次成功完成債券融資的民營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1%,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70萬元的補貼。
(五)強化企業上市掛牌服務保障
11.縣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我縣資本市場建設工作統籌協調,推進我縣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工作。對重點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實施包保制度,全程跟蹤做好重點企業上市掛牌服務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在改制、輔導、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12.縣直有關部門要開辟企業上市“綠色通道”,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實效,及時為符合條件的上市掛牌后備企業辦理行政審批或備案、行政許可手續和出具相關守法證明等。
13.縣直有關部門要主動擔當作為,支持企業上市掛牌發展。對擬上市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相關部門要依企業申請對該處罰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予以認定,并出具書面證明文件。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上市掛牌中介機構就企業上市事項申請訪談的,有關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
14.對首發融資額度大、產業關聯度高、牽動性強的重大上市培育項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予以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我縣其他上市扶持政策。
三、附則
(一)企業申請享受本政策,須承諾享受政策后在我縣生產經營不少于10年且所募集資金主要投入我縣,如違反承諾,須退回享受過的全部獎勵資金。
(二)對企業、中介機構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限期收回已撥付資金,并納入阜陽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本政策由縣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四)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其他關于本縣上市掛牌獎勵政策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