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科技創新指導類項目管理,加快推動我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經研究,決定在《關于加強蚌埠市指導性科技計劃(醫療衛生領域)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基礎上制定《蚌埠市科技創新指導類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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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技創新指導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科技創新指導類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充分發揮項目在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成果轉化中的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項目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實施,項目所需科研經費,全部由申報單位自籌。項目重點支持全市企事業單位在醫療衛生、食品安全、節能環保、資源環境、公共安全、緝毒禁毒、標準化等社會發展領域開展的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項目管理包括組織申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立項、驗收等環節。
第四條 項目按照“公平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組織實施,堅持需求牽引,突出重點;統籌協調,聯合推進;權責明確,規范管理。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單位為在蚌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申報單位應具有保障項目實施的基本條件,包括:較強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礎設施和管理能力,自籌、配套相應的科研經費能落實到位等條件。
第六條 項目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蚌埠市科技創新指導類項目申報書》;課題組的相關成果(論文、著作、專利等);項目負責人相關佐證材料。
第三章 立項
第七條 項目立項的基本要求:
1.項目具有創新性,研究內容符合科技計劃的定位及全市社會發展的需要;
2.項目科學可行,目標任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定性定量清晰;
3.課題組成員構成合理,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本科以上學歷,能承擔課題相關研究任務;
4.項目完成后成果能夠推廣或轉化應用。
第八條 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后,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可行性、預期成效、基礎條件等,組成專家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立項清單,經局審議后確定立項清單。每年立項項目50項左右。
第四章 實施
第九條 項目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項目實施中,如遇目標調整、內容重大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意見報告,進行調整或終止。
第五章 驗收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需在項目完成半年內,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2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得超過1年)。對項目在執行期結束后半年無故不驗收的,該項目將視為自動終止執行,并取消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報本科技計劃的資格。
第十一條 驗收材料包括:工作總結報告、技術研究報告、項目合同書、年度執行情況報告、《項目驗收證書》草本、相關附件(著作、論文、臨床數據等)。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合同書要求,對驗收材料初審。通過初審的,將組織專家進行驗收。依據專家驗收意見,形成"通過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結論。
第十三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需及時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系統完成在線登記。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