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市場主體提質擴量增效的決策部署,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持續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現將我省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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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中小微企業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現有費率的90%征收。
????二、本通知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繳費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繳費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
????2021年度開業但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度新開業的,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本通知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列行業以外的繳費人,以及《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繳費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三、中小微企業已依法享受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費款,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費款或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