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根據《安徽省推進“電商安徽”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全省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電商〔2021〕1號)(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安徽省商務廳關于組織申報省級農村電商示范創建項目的通知》(皖商辦建函〔2022〕58號)(以下簡稱《通知》)、《安徽省商務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政策的通知》( 皖商明電〔2022〕20號)
文件精神,為推動2022年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切實發揮效益,提高使用績效,結合我市電商發展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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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來源
從2022年度省級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農村電商項目)中安排,用于支持全市農村電商發展工作。
二、支持內容和標準
(一)農村電商示范創建
對經評定的省級農村電商示范縣、電商強鎮、縣域電商特色產業園(街)區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其中,獎勵資金可用于支持示范縣、電商強鎮、縣域電商特色產業園(街)區“兩中心、一站點”服務運營、農產品公共品牌建設推廣、農村產品網銷上行、農村電子商務培訓、物流配送體系升級等。
(二)農村電商企業主體培育
對經認定的農村產品年網絡銷售額超1000萬元的電商企業,按上行網絡銷售額給予1%以內、最高可達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用于農村電商主體發展促進。其中,農村產品定義為農副產品、手工藝品、鄉村旅游、民俗等特色產品及服務等。對于不是本地生產,只是一件代發式、沒有生產加工環節的電商企業不予認定。
(三)農村電商銷售渠道拓展
1.支持符合條件的電商企業參加市級及以上大型農產品展銷活動,對展位費和人員費用等按規定給予50%以內的補助、最高可達10萬元的補助。
2.對各縣(市、區)組織開展農村電商產銷對接、直播促銷等活動,網銷額達10萬元以上的,給予每次活動網銷額5%、最高可達10萬元的補助。
(四)農村電商網銷品牌發展
對授權使用區域公共品牌、地理標志品牌的企業,年網絡銷售額達5000萬元以上的,按上行網絡銷售額給予1%以內最高可達100萬元的首次獎勵。企業需提供當地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品牌認定文件、品牌授權書、上年度網銷額等證明材料,并經第三方審計。此項補助與本年度認定的網絡銷售額超1000萬元電商企業獎補不重復享受。
(五)農村電商利益聯結機制推廣
1.全面推廣“電商企業+基地+專業合作社+農戶”模式,電商企業與農業基地或專業合作社簽訂2年及以上穩定購銷協議且年采購額達5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在合作的農業基地或專業合作社網銷采購額5%以內、最高可達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電商企業收購脫貧村、脫貧戶農村產品,總收購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給予收購金額10%以內、總額最高可達20萬元的補助;對脫貧戶開展訂單包銷并免費發放生產資料,總收購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給予收購金額15%以內、總額最高可達20萬元的補助。每個電商經營主體獲獎補資金的總額最高可達30萬元。
(六)農村電商冷鏈流通設施設備建設
1.對涉農電商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建設改造新增與電商發展相關的冷鏈流通設施設備給予投資額40%、最高可達200萬元的補助。
2.對涉農電商企業租用冷凍冷藏相關流通設施設備的,給予租金30%、最高可達20萬元的補助。
3.針對本地單一生鮮農產品研發寄遞包裝,推廣可重復利用的綠色環保冷藏快遞儲存箱或保冷袋的電商企業,對經認定的年網絡銷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最高可達2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該項目參照《安徽省商務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2022年省級商貿流通業發展政策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中的“城鄉商貿物流設施建設改造和物流標準化推廣項目”提供相關材料,且必須提供符合電商業務的證明材料。
(七)農村電商人才培訓
根據《行動方案》,依托省級電商直播創新中心,面向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省級農村電商師資課程培訓、實操課程培訓,提升農村電商產銷對接和農產品供應鏈整合等服務能力,我市根據2022年實際培訓人數按規定兌現培訓補貼。
(八)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根據《行動方案》“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內容,用于支持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電商服務網點農產品上行等工作。服務網點需滿足年網絡銷售額達5萬元以上,單個網點支持最高可達5000元。本項支持總額各縣區最高可達15萬元。
三、申報要求
(一)農村電商示范創建獎補項目
省示范建設項目無須重復申報,省級農村電商示范縣、電商強鎮、縣域電商特色產業園(街)區獎補按照省商務廳認定文件予以撥付。
(二)農村電商企業主體培育獎補項目
1.企業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電子商務運營情況、申報項目情況等內容);
2.2022年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申報表(附件1);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2021年網銷額證明材料;
5.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2)。
(三)農村電商銷售渠道拓展獎補項目
1.2022年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申報表(附件1);
2.申報第1項需提供企業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電子商務運營情況、申報項目情況等內容),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級及以上大型農產品展銷活動通知及報名情況,參展人員展位費和人員費用相關票據。申報第2項需提供活動網銷額和開展活動相關通知、活動情況或報道等相關證明材料;
3.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2)。
(四)農村電商網銷品牌發展獎補項目
1.企業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電子商務運營情況、申報項目情況等內容);
2.2022年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申報表(附件1);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2021年網銷額證明材料;
5.當地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出具的品牌認定文件、品牌授權書、上年度網銷額等證明材料;
6.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2)。
(五)農村電商利益聯結機制推廣獎補項目
1.企業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電子商務運營情況、申報項目情況等內容);
2.2022年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申報表(附件1);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2021年網銷額證明材料;
5.申報第1項電商企業需提供與農業基地或專業合作社簽訂2年及以上穩定購銷協議及采購額證明等證明材料,且網銷產品可與采購產品相對應。申報第2項電商企業需提供采購證明,脫貧戶需提供脫貧光榮證或村里開具的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
6.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2)。
(六)農村電商冷鏈流通設施設備建設獎補項目
1.企業書面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電子商務運營情況、申報項目情況等內容);
2.2022年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申報表(附件1);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申報第1項需提供建設改造新增與電商發展相關的冷鏈流通設施設備主要投資明細(包括項目建設、購買設備有關的合同、支付憑證、發票或收據復印件等),有關部門批準建設文件及項目工程驗收報告,購置相關設備的清單,并注明設備型號、尺寸及采購時間等,并經第三方審計。申報第2項需提供冷凍冷藏相關流通設施設備租用的合同、租金的支付憑證、發票或收據復印件等,并經第三方審計。申報第3項需提供研發寄遞包裝相關證明及2021年網銷額證明材料;
5.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2)。
(七)農村電商人才培訓獎補項目
農村電商人才培訓項目根據參加省級電商直播創新中心培訓實際人數按規定兌現培訓補貼,無需縣區申報。
(八)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獎補項目
1.2022年省級農村電商高質量發展獎補申報表(附件1);
2.農村電商服務網點2021年網銷額證明材料;
3.項目申報誠實信用承諾書(附件2)。
四、項目審核
(一)各縣區組織企業申報工作,項目審核需嚴格把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電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評審單位對電商企業實際工作情況進行評審,并結合評審報告形成審核意見。
(二)企業申報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縣區審核時需與原件一一對照。對于所有省級農村電商項目,農村電商主體需為本地生產產品,涉及到年度網銷額、企業注冊地等數據,需留存現場無間斷視頻查詢資料。
(三)各縣區將審核合格的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及第三方評審報告等統一報送至市商務局,并妥善保管申報材料。
五、資金兌現
(一)省級資金下達我市,我市具體組織實施。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復核后,將擬支持項目、資金分配額度等內容在市商務局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將資金下達至縣區,由縣區將資金撥付至企業。在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市級資金撥付。
(二)本次農村電商發展專項資金,市級可在農村電商項目之間統籌使用。各縣區要整合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村電商扶持資金和存量資金,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參與,推動農村電商發展。
(三)上述項目中,國家或省級同類項目已經給予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地方資金自行支持的項目除外。同一企業獲得省級農村電商資金獎補總計不得超過200萬元。
六、相關要求
(一)申報主體中的電商企業為六安市依法登記注冊的電商經營主體(含個體工商戶)。
(二)各縣區請于2022年5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及第三方審核報告報送至市商務局電商科(六安市行政中心6號樓204室),逾期將不再接收申報資料。
(三)當年出現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其它重大違法違規經營的企業不得申報;企業作假騙取資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取消其之后兩年項目申報。
(四)項目資金對電商企業開展標準化、生產認證、品牌培育、質量追溯、物流冷鏈、產品開發設計等給予支持,不得用于征地拆遷、土建、人員經費、購買流量等支出。對違反規定使用資金的,一經查實,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對弄虛作假、挪用、擠占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