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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外貿發展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2〕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2〕8號)相關工作部署,優化我省公共海外倉布局,提升海外倉企業服務能力,我廳制定了《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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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外貿發展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2〕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2〕8號)要求,優化我省公共海外倉布局,提升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外倉是指建立在海外的倉儲設施,即國內企業通過大宗運輸的方式將商品運往目標市場國家,在當地建立倉庫、儲存商品,再根據當地的銷售訂單,第一時間作出響應,及時從當地倉庫直接進行分揀、包裝和配送。公共海外倉注重公共性特點,除企業自用外,還為國內其他外貿經營主體提供通關、倉儲分銷、展示等境外綜合營銷服務。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三條 申報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共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在安徽省內依法注冊1年以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所申報公共海外倉的投資方、獨立運營方或參與運營方。
(二)公共海外倉在境外通過自建或租賃方式建立,RCEP成員國、“一帶一路”等重點市場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余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公共海外倉已落地實施并運營6個月以上,服務5家以上(含5家)在安徽省注冊的跨境電商或外貿企業;
(四)公共海外倉除具備入庫分揀及存儲、本地配送等基礎服務功能外,還能在通關物流、入庫質檢、展示、售后維修、退換貨管理、信息化數據服務、營銷推廣、金融等方面為跨境電商或外貿企業提供至少2項服務;
(五)公共海外倉運營團隊專業化服務水平高,熟悉了解目的國相關政策法規及要求,擁有自主研發或使用第三方開發的具備倉內貨物狀態實時監控等功能的信息化倉儲管理系統;
(六)公共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最近三年內遵守法律法規,無不良誠信記錄,未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條 安徽省公共海外倉申報企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公共海外倉申請表;
(二)公共海外倉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海外倉基本情況、服務企業情況、建設運營資金投入情況、發展規劃等(2000字以內);
(三)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海外倉權屬證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項多或多項:自建或合建海外倉的境外投資批準證書(或境外使領館商務經商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協議、投資證明,租賃海外倉的倉庫購買或租賃合同及相關付款憑證等;
(五)與所服務安徽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復印件(可將相關敏感信息刪除或處理并予以簡要說明)及聯系人、聯系電話;
(六)公共海外倉建設或運營主體與物流、通關、報稅、營銷、法務等合作方(一項或多項)合作協議或備案資料;
(七)自主研發或使用第三方開發的信息化倉儲管理系統界面截圖;
(八)公共海外倉地圖定位截圖,平面圖或實景照片,并提供一段視頻,內容包括海外倉的基本環境、工作人員實操情況、倉內貨物情況等,時長不超過2分鐘;
(九)海外倉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第五條 認定省級公共海外倉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市商務局遞交申報材料,每家企業申報的公共海外倉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其相關聯企業不得重復申報。
(二)初審。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推薦名單及材料正式行文上報省商務廳。
(三)復審。省商務廳引入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各市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并提出評審意見,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合肥海關根據第三方評審機構的意見開展聯合會審,擇優認定。
(四)公示及發布。省商務廳通過廳官方網站公示入選名單。公示期滿后,正式發布認定名單。
第六條 省商務廳對新認定的省級公共海外倉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條 省商務廳負責牽頭開展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培育、政策制定及實施、相關業務培訓及經驗宣傳等工作,在海外倉信息化管理、功能延伸拓展等方面予以指導。
第八條 各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省級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主體進行具體業務指導與協調,要積極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公共海外倉建設發展,支持公共海外倉接入國內外電商平臺及線上綜合服務平臺,完善支持公共海外倉發展配套政策。
第九條 各省級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主體要積極采取措施提升數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整合國內外資源,完善物流體系,向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延伸服務。
第十條 省商務廳將會同省財政廳、合肥海關對省級公共海外倉發展情況每2年進行階段性綜合評估,對連續2次評估不合格的,將取消“省級公共海外倉”稱號,其建設運營主體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級公共海外倉。
第十一條 已認定的省級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主體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報告省商務廳。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抄送:省財政廳、合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