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經管委會同意,現將《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認定及績 效評價管理辦法(2022 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項目代理免費咨詢熱線:198 5510 8672
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認定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2022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創新創業載體 (簡稱 “雙創載體”)
在培育新動能、育成新產業中的作用,進一步引導科技創新創業載體高質量發展,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企業成長環境,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
號 )、 《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20 號)
和《安徽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皖科區〔2020〕21 號)
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雙創載體 (包含: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區級孵化器按照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類和專業類。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根據本區產業發展布局,積極開展
“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建設,鼓勵其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推動孵化器、眾創空間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第四條 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實行備案制, 區科技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認定備案評審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區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五條 區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備案范圍: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是在高新區注冊的獨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創業。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眾創空間。
(二) 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初創期小微企業為目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 500
平方米以上,且場地相對集中,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 75%。場地屬自有
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鼓勵利用已有條件,盤活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
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四) 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不少于 3 人。
(五) 設立了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 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 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有至少3名較為成 熟穩定的創業導師。
(七)
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 駐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
等方面的服務,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 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年度開展創業沙龍、
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高質量創新創業活動不少于6次。
(八) 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 4 家。入駐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
以及入駐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
(九) 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20%。
(十) 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具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區級孵化器、加速器備案
第六條 區級綜合孵化器備案條件:
(一) 備案范圍: 以孵化與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及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孵化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孵化器場地位于高新區,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 部門認定、備案的孵化器。
(二) 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團隊人數不少于 5 人,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占團隊總人數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 1 名創業導師。
(三) 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 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四)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 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以上。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孵化場地不得超過 3 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都位于高新區內。
(五) 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六) 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七) 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20%。
(八) 在孵企業數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2 家。
第七條 區級專業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第六條前 7 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 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 10 家, 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1 家。
第八條 企業入孵條件及孵化時限要求:
(一)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屬遷入的企業,入駐孵化器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入駐時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即注冊成立兩年內注冊 地址遷入孵化器;2)遷入孵化器時成立時間超過兩年,但稅收貢獻高于 500
元/平方米;3)遷入企業為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含區內原有高企)。
(三 )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 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 60 個月。
第九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500 萬元;
(三) 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四)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孵化器做好其畢業企業進一步發展工作,幫助優質畢業企業對接加速器場地、融資等,滿足優質畢業企業成長需求。
第十一條 區級加速器備案條件:
(一 ) 加速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
(二) 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區產業發展要求。
(三)
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要有國際視野,
與資本、技術、人才等高端創新資源對接;管理團隊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占團隊總人數 80%以上。
(四 ) 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 2 萬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長科技企業租賃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75%。場地屬自有物業 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 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 用途。
(五) 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六 )與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高成長科技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
(七)場地總面積在
2 萬平米以上低于 5 萬平米的,入駐的成長期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 10 家 (場地總面積在 5 萬平米及以上,入駐的成長期科技企業數量不少于
20 家),與加速器緊密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不少于 5
家,科技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強,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八) 具備投資功能。建有投資基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能夠為高成長性企業提供資本支持或引入專業投資機構,滿足企業的投融資需求。
第十二條 入駐區級加速器的成長期科技企業, 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加速企業注冊地、納稅地必須在加速器內,其主要研發、生產、經營場地原則上在加速器內。
(二 ) 企業知識產權明晰,科技含量高,產業化前景較好;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 (產品),應屬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規定的范圍,并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 1000 元/m2 (場地面積大于 5 萬平方米的,企業上年度繳納稅收不低于 800 元/m2 ) 。
( 2 ) 技術國內領先,發展潛力巨大的創業企業,一次性獲 得過 200 萬元以上專業創投機構或行業龍頭企業股權投資的。
第十三條 區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備案的基本程序:
(一) 按照區級備案通知要求, 申報主體向高新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見具體通知。
(二) 區科技部門組織評審,結合申報材料及實地考察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三) 對通過評估的單位, 區科技部門予以備案。
第十四條 鼓勵有關單位打造云孵化、離岸孵化、加速成長營等新興業態的創新型雙創載體。
第四章 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 參與年度績效考核的雙創載體包含:經國家、省、市、高新區科技部門認定(備案) 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第十六條 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 當年至 少新增引進一家科技成果轉化企業且科技型中小企業占比達30%以上,否則取消其年度績效考核參與資格。
第十七條 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孵化器、眾創空間,若連續三年處于同一層級未實現級別晉升,從其認定的第四年開始取消其當年年度績效考核參與資格(國家級孵化載體除外) 。
第十八條 雙創載體年度績效考核實行總量評價和年度增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眾創空間績效考核指標包括:
(一 ) 基礎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孵化場地、配套設施、服 務團隊等情況。
(二 ) 孵化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投融資服務能力、創新創 業服務活動、創業導師和媒體宣傳等情況。
(三 ) 孵化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 年新增創業團隊轉化企業數、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在孵企業當年獲得知識產權數量、在孵企業參加雙創賽事、當年新引進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數、當年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比例等情況。
(四 ) 公共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參與高新區雙 創工作和配合統計工作等情況。
(五 ) 扣分項。相關專項工作配合不積極的,酌情扣分 (通報 一次,扣兩分)
(六)加分項。載體或其在孵企業當年獲批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 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省級以上研發平臺資質。
孵化器績效考核指標包括:
(一 ) 基礎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孵化場地、配套設施、服 務團隊等情況。
(二 ) 孵化服務能力情況。主要包括投融資服務能力、創新創 業活動、創業導師和媒體宣傳等情況。
(三 ) 孵化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培 育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成長企業情況、在孵企業當年獲得知識產權數量、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引進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數、當年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比例、在孵企業參加雙創大賽等情況。
(四 ) 公共服務成效情況。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參與高新區雙創工作和配合統計工作等情況。
(五)加分項。載體或其在孵企業當年獲批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 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省級以上研發平臺資質。
(六)扣分項。主要包括載體內高企或高成長企業等優質流失情況(清退低質低效企業除外) ;相關專項工作配合不積極的,酌情扣分(通報一次,扣兩分) 。
第十九條 科技創新孵化載體年度績效考核程序為:
(一)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眾創空間根據考核通知要求向區科技局報送考核材料。對無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視為放棄參評。
(二
) 區科技局組織專家組分別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綜合 評分??荚u結果分為優秀(孵化器評分前7名、眾創空間評分前5名)
、良好(孵化器評分第8-15名、眾創空間評分第6-10名) 、合格(參考分值為50分以上) 及不合格(參考分值為50分以下)四個等次。
第二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合肥高新區建設世界領先科技園區部分條款兌現依據。
第二十一條 考核材料務必真實有效,一經發現嚴重弄虛作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計入 “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條 連續兩年出現不參加績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況的載體,綜合考察其實際發展情況,責令其進行整改,對于整改不善的,取消其區級備案資格和向上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相關政策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合肥高新區當年實際政策條款,在房租補貼、資質榮譽、培育高企、績效考核等方面給予雙創載體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 雙創載體在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等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一旦出現被區級及以上各相關主管部門要求整改等情況,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推薦國家級、省級認定和績效考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合肥高新區科技局負責全區雙創載體的服務、管理、統計、績效考核及政策兌現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相關工作統計、績效考核和政策兌現工作,
將通過 “ 合創匯 ” 網站進行線上申報。 ( 點擊 “雙創載體”板塊)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合肥高新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