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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1+11+N”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號)、《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省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集中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2〕3號),進一步優化全省化工園區布局,提升化工產業本質安全和綠色發展水平,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安徽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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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化工產業為主導形成的產業集聚明顯、鏈條上下銜接、企業聯系緊密、物流系統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設施配套、資源利用節約、管理科學規范、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的產業集聚區、集中區(含經開區、高新區等區域內涉及化工產業或其他相關產業的獨立片區)。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認定是指按照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皖安〔2020〕2號、皖安〔2022〕3號等文件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共同組成認定工作組,按部門職責做好化工園區認定、置換、擴區和調區等工作。本辦法所稱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認定化工園區”),是指經認定工作組審核,報經省政府審定同意,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化工園區。認定工作只對相關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條件進行認定,不改變園區管理權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防護目標,指《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中規定的高敏感、重要和一般等3類防護目標。
第五條 化工園區認定應滿足以下條件:
1.化工園區規劃連片面積原則上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區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第一批已認定化工園區除外),四至范圍明確。
2.化工園區設立應手續完備,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評價工作應在有效時限內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查。
3.化工園區應明確管理機構,具備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備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需要的人員。
4.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斷層、地質災害易發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環境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5.化工園區規劃建設應充分考慮到全年主導風向風對于主城區的影響?;@區范圍內禁止有居民居住,不應有安全防護目標,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安全防護目標的距離應符合安全、環境防護等要求。
6.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編制總體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總體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發展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7.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8.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應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入園項目應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規劃有關要求。
9.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等工作。
10.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應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積聚。
11.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化工園區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率應達到100%。化工園區內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區應建立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管控體系。
12.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化工園區內廢水做到應納盡納、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化工園區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應滿足化工污水的處理要求。含有碼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設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13.化工園區應根據總體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品特性,建立滿足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系、預案、平臺和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化工園區應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做好事故廢水收集、暫存和處理。
14.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的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系,相關監測監控數據應接入地方監測預警系統。
15.化工園區應具備集中供熱設施,或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完成供熱需求。
16.在滿足1—15項條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園區認定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件),對園區的規劃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評分,認定化工園區得分應在60分及以上。
規劃布局重點評價規劃編制、設施布局等情況;公用工程重點評價供水供電、公共管廊等設施情況;安全生產重點評價預警監測、應急預案等情況;環境保護重點評價污水處理設施等情況;經濟發展重點評價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情況。
第六條 由化工園區所在設區市政府對照認定條件和評分標準向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提交認定材料。主要包括:
1.化工園區批準設立情況;
2.化工園區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情況;
3.化工園區相關規劃材料。包括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和批復文件;
4.化工園區相關用地材料。包含化工園區規劃邊界的國土空間規劃圖以及用地情況說明。其中,化工園區規劃邊界應包含坐標點信息。用地情況說明應包括規劃面積、建成區面積、預留面積、土地增減掛鉤預留用地情況;
5.化工園區時效期內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需要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還包括規劃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核意見;
6.化工園區時效期內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及專家審查意見;
7.設區市政府審查意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及對照認定條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認定工作組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各市申報認定材料進行審核和打分,按照通過認定、未通過認定分類提出審核意見。認定工作組應根據成員單位部門職責和專業第三方機構審核打分情況,研究提出擬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并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八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報省政府審定后,由認定工作組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和規劃控制面積。具體四至范圍由省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依規核定。
第九條 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項目除外)。所在設區市政府要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的整改或關閉,以及園區內企業的監管及處置工作,鼓勵搬遷轉移至認定化工園區。
第十條 化工園區的置換。化工園區數量實行總量控制,確因化工產業發展需要新設化工園區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則,由所在設區市政府申請置換?;@區的置換指標,可在設區市范圍內統籌。申請置換的化工園區通過省政府認定后,被置換園區化工定位同步撤銷,園區內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項目除外)。所在設區市政府要研究謀劃被置換園區轉型發展實施方案,依法依規推進現有化工企業轉型升級、關閉退出或異地搬遷,并按照機構不撤、標準不降、設施不停的要求,切實加強被置換化工園區的安全環保管理,督促現有化工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環保等要求。
第十一條 化工園區置換程序。
(一)置換啟動。所在設區市政府在認真分析論證新設化工園區必要性、可行性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第五條1—9項條件組織申報材料,向認定工作組申請置換,同時承諾同意被置換園區撤銷化工定位。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審核一致同意后,由認定工作組向所在設區市政府出具同意開展置換工作的復函,啟動置換工作。自復函之日起,被置換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項目除外)。
(二)置換籌建。所在設區市政府按照復函要求,對照本辦法加快園區基礎設施、公用工程等建設,2年內向認定工作組申請認定。在置換籌建期內,可在擬置換園區范圍內新建化工項目,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三)置換認定。認定工作組按照本辦法組織認定、公示,并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公布。2年內未申請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置換工作終止,不得在擬置換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籌建期內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二條 化工園區的擴區。申請化工園區擴區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已認定的化工園區建成區面積達到可利用面積的80%及以上;
2.化工園區畝均投資強度和畝均稅收應達到省級開發區擴區條件;
3.化工園區應對現有園區內非化工企業(公用以及配套工程類企業除外)實施搬遷清退。短期無法清退的,應明確搬遷實施計劃并承諾明確搬遷時間。原則上應在擴區認定前完成搬遷;
4.擴區區域應與原認定園區相鄰或相近,原則上應具備產業聯動或公用工程協同條件;
5.擴區規模合理、布局集中,擴區區域內無非化工企業(公用以及配套工程類企業除外),不跨越縣(區、市)、開發區(含高新區及新型功能園區)區域范圍;
6.擴區區域還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2—9項要求。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擴區程序。
(一)擴區啟動。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設區市政府向認定工作組提出擴區籌建申請,經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審核一致同意后,由認定工作組向所在設區市政府出具同意開展擴區工作的復函,啟動擴區工作。
(二)擴區籌建。所在設區市政府按照復函要求,對照本辦法加快基礎設施、公用工程等建設,2年內向認定工作組申請擴區認定。在擴區實施期內,可在擬擴區范圍內新建化工項目,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
(三)擴區認定。認定工作組按照本辦法組織認定、公示,并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公布。2年內未申請認定或認定未通過的,擴區工作終止,不得在擬擴區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籌建期內已建化工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四條 允許已認定化工園區將位于長江干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的區域調出,調整后化工園區總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面積,調入區域須與原化工園區邊界相鄰,并滿足本辦法規定。調整后的四至范圍由所在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報省自然資源廳初步核定。初核工作完成后,所在設區市政府按初核的四至范圍調整完善化工園區總體規劃、產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按規定程序報批。相關規劃和報告報批完成后,四至范圍由省自然資源廳依法依規核定。
第十五條 設區市政府每年應對照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文和本辦法要求,組織開展認定化工園區自評,自評報告報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備案。其中,首批已認定38個化工園區所在市政府應按照本辦法認真組織自查復核,于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向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報送自查復核報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和要求的,應在2年內完成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十六條 認定工作組定期組織復核,認定化工園區復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依法依規在2年內完成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逾期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認定化工園區資格。
第十七條 化工園區所在設區市政府對轄區內化工園區監管負主體責任,落實安全、環保、節能等監管要求,并統籌全市范圍內化工項目布局發展需要,引導化工企業和項目向化工園區內集聚。每年1月底前向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報送轄區內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明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未按規定報送情況的,暫停所在市化工園區認定、置換、擴區和調區工作。認定工作組成員單位按部門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和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由認定工作組負責解釋。皖發改產業規〔2020〕11號文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