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組織推薦2022年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審核標準,根據申報單位運營和服務情況,擇優推薦。被推薦的小微企業基地應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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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有質量、運營有特色、產業有導向,能夠在全省乃至全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2.積極做好中小企業政策宣傳和貫徹落實,擴大政策宣傳面,推動各項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內應知盡知、應享盡享,確保政策受益主體不漏戶、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3.充分發揮聯系政府和小微企業的橋梁作用,協助做好入駐小微企業情況調研,及時反映小微企業問題訴求。
根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組織推薦2022年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數量不超過6個,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數量不超過4個。對超過報送數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為三年。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將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報。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于2022年7月20日前將《推薦2022年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匯總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推薦表》以及被推薦單位《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見附件)等申報材料紙質件(一式兩份)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全部材料電子文檔以光盤形式一并報送。
材料郵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32號楓藍國際A座1206B,郵編:1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