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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5月10日!盤點合肥市各地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申報條件范圍及材料好處等內容,詳情如下,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政務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新站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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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我市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扶持和服務,持續發揮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經研究,決定將《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辦法》(合農〔2019〕72號)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5月10日。在延續實施期間,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我市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 體”)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充分發揮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 用,促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 體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44號)、《安徽省示范現代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暫行辦法》(皖農產辦〔2015〕 1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范圍
聯合體是指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核心,家庭農場為 基礎,農民合作社為紐帶,以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為手 段,以提供商品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為依托,促進農業增效、 農民增收為目標,實現產業聯接、要素聯接、各主體間利益 聯接的緊密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聯盟,不具有法人主體資 格。
本辦法評選的示范聯合體,是指在我市注冊登記的由市 級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符合我市農業 產業發展布局和產業發展方向,在產業聯接、要素流動、利 益共贏、經營效益、管理機制、帶動農戶等方面達到規定標 準,經市農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評選的聯合體。
二、示范聯合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聯合體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
(二)聯合體有圍繞主導產業的聯合體建設方案。
(三)聯合體有文字契約。聯合體內農業龍頭企業、農 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各成員之間以文字契約建立緊密的產 業、要素、利益聯接機制。
(四)聯合體內各主體之間有品牌化運營實際內容。通 過專業化分工、多元化聯合、緊密型銜接、標準化生產、品 牌化經營,實現聯合體內土地、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 要素的優化配置。食用農產品已認證的綠色食品、有機農產 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及產品必須納入國 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五)聯合體有利益共享、風險分擔機制。形成龍頭企 業、農民合作社通過規?;漠a品供銷、作業服務等節本增 效途徑讓利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的利益共享機制,以共同出 資建立風險基金的風險分擔機制。
(六)聯合體有明顯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聯合體 內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農戶收入增加, 生產總成本降低10%以上,帶動農戶高于本縣(市、區)同 行業傳統農戶收入10%以上。聯合體推行綠色生態種養、復 合循環利用等生產方式。帶動“三品”認證等個數和面積 逐年增加。
三 、示范聯合體在具備基本條件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 以下條件:
(一)示范聯合體組成
由市級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至少 有1個市級或市級以上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5個家庭農場 共同發起。聯合體內各主體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未被工 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無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
(二)示范聯合體內各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
1、龍頭企業
(1)核心作用明顯。積極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 大戶輸送現代生產要素和創新經營模式,建立較為緊密的利 益分配機制,帶動農戶增收明顯。
(2)推進優勢資源整合,塑造農產品優勢品牌。通過 聯合體內各主體的合作,實現品牌共享共建,品牌價值延伸 到種養原料溢價。
(3)銷售收入。符合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標準。
(4)基礎設施。龍頭企業有良好的生產、加工設施, 具備必要的廠房、倉儲設施,農業生產或加工主要環節基本 實現機械化。
(5)品牌創建。主要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食 用農產品具備有效的“三品”認證證書或注冊商標,實現企 業品牌共享共建。建有產品可追溯機制,產品優質、生態、
安全。
2、農民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和內部制度健全,建立財務管理、成員帳戶、 盈余分配、培訓、質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
異常名錄。承擔聯合體的供銷、種養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 充分發揮紐帶作用。
3、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符合當地適度規模經 營要求,建立正常的生產經營核算和基礎臺賬;積極承擔土 地流轉和標準化種養的任務,開展適度規模經營,發揮聯合體 發展的基礎作用。
四 、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 門組織評選。
(一)申請。聯合體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 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1、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請表(見附件);
2、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發展情況介紹;
3、龍頭企業審計報告、合作社財務報表、家庭農場財 務報表或收支記錄;
4、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簽訂的產銷對接的訂 單合同復印件;其他能證明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利益聯 結的材料?;亟ㄔO、基礎設施、品牌建設及科技創新成果 等證明材料。
5、聯合體章程、建設方案、組織機構、聯合體帶動農 戶增收證明等,以上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審核部門實地查證。
(已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省級示范聯合體僅需提供申請表,直接認定為市級示范聯合體。)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一份。
(二)初審。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主管部門對聯 合體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組織人員進行實地初 審,初審通過后,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評審。按照評選標準,市農業農村局委托第三方 中介機構對聯合體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會同行業主管部門 進行實地抽核,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四)批準。經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審 核,在市級農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無異議后,報市農業 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批準并公布。
五、日常管理
經評定的市級示范聯合體,有效期兩年,實行動態管理, 優勝劣汰。被評定為的示范聯合體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達 不到評選條件的,取消稱號。重新認定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認 定標準及評選程序進行。
六、不予評選及直接取消市級示范聯合體稱號的情形
(一)在申報和復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 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示范聯合體的評選資格/稱號,并在3 年內不得再申報。
(二)牽頭龍頭企業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 兼并的 。
(三)牽頭龍頭企業在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 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示范聯合體的評選資格/稱號,并在3 年內不得再申報。
(四)聯合體成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安 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聯合體的評選資格/稱號,并在3年內不 得再申報。
(五)已評選的示范聯合體不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 測運行,視為運行不符合示范條件,自動取消示范聯合體的 稱號。
七、政策扶持
被評為市級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牽頭龍頭企 業(包含聯合體內合作社、家庭農場)優先享受相應的各級 農業扶持優惠政策。
八 、其 他
(一)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實行,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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