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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宿州市科技創新企業獎勵補貼政策和項目申報條件匯編整理,如果宿州市埇橋區、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企業有申報政府補貼資金需求的話,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臥濤科技,專注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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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宿州市科技創新獎勵補貼政策(政策來自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如新政策和該政策不同,按照新政策執行)
一、宿州市市、縣區(園區)分別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建立市、縣區(園區)科技投入長效機制。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創新型城市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民營經濟創新發展、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才團隊、新技術試驗示范推廣、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扶貧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科技型企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等支持
科技創新的各類活動。
二、宿州市積極支持科技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在省財政獎勵的基礎上,參照成長板和展示板獎勵標準,市財政對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精選層掛牌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非股改掛牌科技創新專板培育層和基礎層的企業獎勵3萬元,對首次實現股權融資的再給予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參照主板獎勵標準,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市財政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三、宿州市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依法依規進行研發經費統計,每年對納入研發經費統計且研發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給予一定經費獎勵。
四、宿州市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于60%,市、縣區(園區)投入分別不超過10%。市在縣區(園區)先行投入的基礎上予以資助,原則上每個項目市支持經費不超過250萬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省對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評估情況,市、縣區(園區)分別按國家下撥經費的5%予以補助,每個項目市補助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每個項目實施周期內只補助一次。對于市屬企事業單位獲國家、省財政資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財政給予全額配套支持。
五、宿州市市科技計劃項目本著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重點圍繞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智能制造、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和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導產業和其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部署創新鏈條,每年支持不超過100個科技創新項目。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總額不超過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50%。
六、宿州市對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每項給予最低10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對獲省級科技進步獎的,按省獎勵金額的1:1配套獎勵,以上獎勵資金市、縣區(園區)各按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
七、宿州市市政府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給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過10個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等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支持。凡納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優先申報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對省政府審定并給予支持的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市、縣區(園區)各按省扶持資金的50%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繼續給予支持。市政府授權宿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市財政資金出資人,負責盡職調查、決策實施、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等具體事宜。
八、宿州市探索設立科技創新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基金,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對市內高校院所在宿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市和科技成果轉化地所在縣區(園區)分別給予5%的補助,單項成果市補助金額可達50萬元。對我市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宿州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市和技術成果轉化地所在縣區(園區)分別給予5%的補助,單項成果市補助金額可達5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高校院所與企業在宿州聯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市、縣區(園區)各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獲省績效獎勵的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及以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市、縣區(園區)各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
九、宿州市對當年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市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從市外整體遷到宿州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獎勵。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經市推薦上報的,市給予3萬元申報材料補助費用。對首次納入“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市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加強依法依規統計,對納入高新技術產業統計且當年高新產值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以上獎勵事項,縣區(園區)按不低于市獎勵資金的額度予以支持。
十、宿州市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項目投資損失保險,縣區(園區)先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15%給予補助,市再以相同比例予以補助。
十一、宿州市積極參加創新型城市(試點)建設,力爭到2020年進入省級創新型城市行列。支持各縣區申報國家、省級創新型縣(市),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縣(市),市財政分別獎勵縣區財政100萬元、50萬元。
十二、宿州市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業種質資源庫(圃),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國審、省審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
十三、宿州市對新獲批的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和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市、縣區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林)業綜合實驗站和農技推廣示范基地,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
十四、宿州市對新獲批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火炬特色產業基地,市、縣區(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獎勵。上述獎勵資金用于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十五、宿州市對我市牽頭組建新認定的國家(試點)聯盟、國家布局建設的區域性聯盟,市、縣區(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新通過評估的省級聯盟,市、縣區(園區)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十六、宿州市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市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國家級星創天地,市給予10萬元獎勵。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術企業,市獎勵孵化器(眾創空間)10萬元。上述各項獎勵縣區(園區)按相同額度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國家級星創天地,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獲省績效獎勵的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市、縣區(園區)分別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對新備案的省級院士工作站,市一次性獎勵20萬元,縣區(園區)按相同額度予以支持。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建設。鼓勵支持高等院校在宿建設國家大學科技園。
十七、宿州市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市按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的20%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對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縣區(園區)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
十八、宿州市對引進境外技術、管理人才常規項目、重點項目、引進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和引進境外人才等項目給予一定經費資助。
十九、宿州市支持人才科技扶貧。根據需要,每年選派若干名市級科技特派員,為貧困縣區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務。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每人發放5000元補助。
二十、宿州市加強與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以下統稱“大院大所”)合作。
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市設立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研發機構,并開展科技創新和研發轉化等各類活動,市和縣區(園區)從科技創新等專項資金中對新設立的研發機構及研發機構所開展的科技創新和研發轉化等各類活動予以資金支持。
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要嚴格申報程序,加強審核評估,強化部門會商會簽,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臺,避免多頭重復享受,做到簡便快捷、公開透明、規范高效。要加快資金撥付,加強資金監管,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對弄虛作假騙取的獎補資金,一經發現依法依規予以追回,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申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各縣區(園區)要抓緊出臺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聯動,并加強宣傳解讀,推進政策落地。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原《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宿政秘〔2017〕68號)同步廢止。
貳、宿州市科技創新獎補政策中部分項目申報條件
一、宿州市科創板掛牌申報條件
非股改掛牌:
——科創專板基礎層掛牌條件:
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認定的科創企業,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萬元
(2)上年末凈資產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3)已獲投資機構投資或金融機構貸款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4)主導產品、技術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擁有軟件著作權的。
——科創專板培育層掛牌條件:
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認定的科創企業,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800萬元
(2)上年末凈資產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
(3)已獲投資機構投資或金融機構貸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
(4)主導產品、技術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擁有軟件著作權的。
——農業板掛牌條件:
企業申請在農業板掛牌,應是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等生產、加工、貿易經營活動。企業設立滿一年,具有可持續經營能力,主頁明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市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2000萬元
凈資產達到500萬元以上
股改掛牌:
科創專板精選層掛牌條件:
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滿12個月,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算起。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認定的科創企業,股權清晰,主營業務明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虛假記錄,沒有持續的重大違法行為,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股份改制條件中的第_項:
1、最近一年企業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2、最近一年企業凈利潤不低于100萬元或者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少于300萬元;
3、最近一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
二、本公司是申請進入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精選層)掛牌轉讓證券并登記托管的 (1、高新技術企業;2、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認定的科創企業),并符合科技創新專板(精選層)掛牌條件中的第 項:
1、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2、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3、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400萬元;
4、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4000萬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
5、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并獲得知名投資機構一定金額的投資。符合科技創新專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6、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生物醫藥等六大產業領域,且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具有高成長性的科創企業。
二、宿州市省級科學技術獎申報條件
根據《安徽省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安徽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科技部《關于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提名項目(人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重大科技成就獎:應突出被提名人的重大科技成就、對產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對知識與創新的傳承,具有新時代科學家、企業家精神,廣泛的社會影響力。
2.自然科學獎:提供的主要論文(專著)應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國內科技期刊論文應不少于1篇。所列論文(專著)署名第一單位(標號為1的單位)應為省內單位。完成人與完成單位必須在代表性論文(專著)的作者和單位信息中有所體現。
3.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整體技術已實施應用三年以上(2020年12月31日之前應用),主要研究開發、應用推廣的創新成果須在安徽落地轉化。需要行政審批的項目,須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已獲批三年以上的行政審批文件。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審批的相關行業如:新藥、醫療器械、動植物新品種、農藥、肥料、獸藥、食品、通信設備、壓力容器等。審批時間應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4.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組織)應是在與安徽科學技術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的境外人員(組織)。生產、經營、招商引資、貿易往來等不在該獎范圍之內。
5.外國人作為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被提名人的,須在中國國內單位連續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華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6.列入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計劃(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在項目整體驗收通過后提名,并提交驗收報告。
提名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醫學類項目,凡未列入國家、?。ú浚?、市級科研項目的自選項目,需提交單位立項依據及結題驗收報告。
提名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凡未共同承擔國家、省部級科研項目計劃(基金)的、無共同知識產權的,必須提供項目整體應用前的有效合作證明材料,如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許可等)登記證明、資金到賬憑證等客觀佐證材料。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提名項目的完成人。2022年度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不能作為2023年度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提名項目完成人。
8.2022年度經受理評審但未授獎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項目不得以同樣技術內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3年度省科技獎。(緩評及異議處理完畢不影響再次提名的項目除外)
9.項目技術內容未獲得過其他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科技獎勵。
10.正在申報其他省部級科技獎勵的項目技術內容,不得提名2023年度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11.項目完成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第一完成單位須是安徽省內注冊的單位。
12.提名材料內容必須真實有效,凡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將記入安徽省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三、宿州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Z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Z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宿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
(1)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在我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的運營管理機構,正常運營時間一年以上。
(2)孵化器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較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的專職運營管理團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職工總數70%以上,具備孵化器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比例達30%以上。
(4)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在同一個縣區范圍內。
(6)綜合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1家以上,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的10%以上。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20%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8)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9)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10)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產業聚集度應達到75%以上,即就某一細分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數量應占該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五、宿州市市級眾創空間申報條件
(一)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是在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眾創空間實際運營時間1年以上。
(二)建立培育孵化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
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四)管理團隊健全,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占80%以上,鼓勵從業人員參加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孵化器)管理培訓。
(五)設立種子資金,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入駐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小微企業是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創意類及相關產業的小微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創業團隊由3人(含3人)以上組成,并有明確的創業項目研發計劃,創業項目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
(七)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政策、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