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
10萬元獎勵補貼!霍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及霍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針對霍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獎勵補貼、申報條件的內容,小編已經為霍山縣企業組織整理了詳細內容,想申報的朋友也可以看看霍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也可咨詢小編:
項目代理免費咨詢熱線:198 5510 8672(專注企業服務10年: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可行性研究報告、3A認證)
霍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獎勵補貼:
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30萬元人民幣。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由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10萬元人民幣。
霍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在本縣區域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外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產品(服務)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霍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全面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六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是縣人民政府授予企業和組織的縣級最高質量榮譽,包括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做到嚴格標準,程序規范。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不超過3個(含小微組織1個),提名獎不超過3個(含小微組織1個)。
第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獲獎組織應將獎勵經費用于質量工作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縣區域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外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產品(服務)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八條 鼓勵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上級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縣政府質量獎。
第三章 組織和評審
第九條 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制定(修訂)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評審專家工作組;
(四)組建評審監督工作組,實施評選監督工作。
第十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和評審專家工作組、監督工作組,應經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審定。
評選委員會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等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評選會議,聽取陳述答辯并評判申報組織的陳述答辯成績。
評審專家工作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縣監察部門和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負責評選過程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系統)縣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負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宣傳推廣先進經驗等。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廣泛宣傳,公布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或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送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縣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并通過主要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為1000分,其中評審總得分600分(小微企業50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縣政府質量獎推薦資格,評審總分550分(小微企業45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推薦資格。
材料評審獲得550分以上(小微企業450分)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550分以上(小微企業450分)的進入現場陳述答辯會。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書面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六條 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現場陳述答辯,形成綜合排序名單。
第十七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縣政府質量獎擬獲獎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通過的擬獲獎組織,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公布評選結果。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30萬元人民幣。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由縣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1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每年應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卓越績效自評,不斷持續改進。
第二十一條 鼓勵獲獎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縣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三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評上級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按規定調查核實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規、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紀違法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進入縣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至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取消其5年內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提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牌和證書,并公開通報。其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牌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痘羯娇h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霍政秘〔2010〕66號)同時廢止?!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