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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正在進行中,關于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條件、流程及材料,貴池區、東至縣、石臺縣、青陽縣企業申報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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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流程
請各縣、區經信部門按照《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池經技術[2020]196號)的有關要求,會同當地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貴池區還須會同科技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報告和評價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出具推薦意見,并于 10月13日前聯合行文,將推薦報告(一式6份)及企業的申請報告(一式1份)上報我局。
二、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參照《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負責指導協調池州市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
各縣、區經信部門會同發改、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池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2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50萬元。
4.與科研院所或高等學校之間有產學研合作。
(五)規模超過10億元的企業,可適度降低時間標準,但需持續經營時間超過1年以上、技術中心正常運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計算)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專職或者兼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20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適度降低企業規模標準,但年銷售收入需超過5000萬元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縣區經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同時抄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縣區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提出初步評審意見。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步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市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八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對確認的市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定期組織對市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各縣、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市企業技術中心開展運行評價,報送評價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按各縣區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縣區經信部門,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二)數據初審。各縣區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前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核查評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等有關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縣區經信部門,縣區經信部門將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及時對各縣區經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池州海關聯合發文,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對撤銷資格的市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第十九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區經信部門2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第十六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縣區經信部門3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號令),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商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和池州海關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池經投資〔2009〕12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稅務局和池州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