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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市獎補等級)2022-2023年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各區縣獎補政策須知
今日講解!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申請的時間相關條件流程等問題的解答如下,宿州市埇橋區 碭山縣 蕭 縣 靈璧縣 泗 縣的企業如果有關詳細的材料還有不明白的問題可以隨時聯系我們,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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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申報獎勵補助
1、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補貼: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30萬元、獲獎個人人民幣5萬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2、埇橋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補貼
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對獲得宿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對獲得宿州市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5萬元。
3、碭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補貼
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
4、蕭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補貼
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宿州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
5、靈璧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補貼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給予獲獎組織2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2萬元獎勵。
6、泗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補貼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獲獎組織30萬元、獲獎個人5萬元獎勵;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縣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在全市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包括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突出先進性、代表性,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授獎,每次分別不超過5個。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對申報個人的評選標準,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選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獎勵經費應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實行專款專用。
鼓勵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必須是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宿州市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政策要求。
(三)積極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在質量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的成果在省內有較大影響。
(四)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2年;近2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內同行業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宿州市區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有強烈的“質量第一”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提高所在單位、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九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獲獎5年內不能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三章 管理和申評
第十條 在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選標準、評選細則和評選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專家庫,對參與評審專家開展專門培訓。
(四)成立評選委員會和專家工作組、監督工作組,負責評選和監督等具體實施工作。
(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標準、評選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委員會,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議確定。主要職責是組織評選會議,聽取陳述答辯,投票表決作出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綜合排序名單。
專家工作組,由市內外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報告。
監督工作組,由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負責評選過程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管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市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和個人,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三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市政府網站發布申評通知及相關要求。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根據申評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縣區政府(市管園區管委會)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并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600分(總分10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獲得6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陳述答辯會。材料書面評審、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書面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報個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和個人現場陳述答辯,票決形成綜合排序名單。
第十八條 市質量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勵名單,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市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和個人,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二十條 市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30萬元、獲獎個人人民幣5萬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稱號,并須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評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
第二十四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六條 進入市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二十七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評審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并公開通報,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組織或個人信用檔案,并推送至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推薦單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3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印發宿州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1〕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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