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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業申報科創板、創業板、主板、精選層、轉板上市條件分別是什么?合肥市 、黃山市 、蕪湖市、馬鞍山、安慶市、淮南市、阜陽市、淮北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企業一起來看看科創板、創業板、主板、精選層、轉板上市申報條件的內容,安徽省企業朋友也可聯系小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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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創板上市條件及行業要求
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發行人,應當屬于下列行業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
(一)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網絡、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軟件、互聯網、物聯網和智能硬件等;(二)高端裝備領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裝備及相關服務等;(三)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復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服務等;(四)新能源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及相關服務等;(五)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及相關服務等;(六)生物醫藥領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及相關服務等;(七)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科創屬性同時符合下列3項指標的發行人,支持和鼓勵其按照《指引》的規定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
(一)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其中,軟件企業最近3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比例10%以上;(二)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5項以上,軟件企業除外;(三)最近3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者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采用《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發行人除外。
支持和鼓勵科創板定位規定的相關行業領域中,雖未達到前述指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申報科創板上市:
(1)發行人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于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2)發行人作為主要參與單位或者發行人的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并將相關技術運用于公司主營業務;(3)發行人獨立或者牽頭承擔與主營業務和核心技術相關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4)發行人依靠核心技術形成的主要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動的關鍵設備、關鍵產品、關鍵零部件、關鍵材料等,并實現了進口替代;(5)形成核心技術和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合計 50項以上。
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應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除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中的一項,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應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10 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 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1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 1 億元;(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15 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 2 億元,且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三)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20 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 3 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不低于人民幣 1 億元;(四)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30 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 3 億元;(五)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40 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醫藥行業企業需至少有一項核心產品獲準開展二期臨床試驗,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并滿足相應條件。
前款所稱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孰低者為準,所稱凈利潤、營業收入、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均指經審計的數值。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第二款規定的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2、創業板上市條件及行業要求創業板定位于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并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支持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保薦人應當順應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準確把握創業板定位,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推薦符合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創新創業企業,以及其他符合創業板定位的企業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屬于中國證監會公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中下列行業的企業,原則上不支持其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但與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除外:
(一)農林牧漁業;(二)采礦業;(三)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四)紡織業;(五)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七)建筑業;(八)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九)住宿和餐飲業;(十)金融業;(十一)房地產業;(十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第五條 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行業中與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自動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其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
保薦人應當對該發行人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做出專業判斷,并在發行保薦書中說明具體核查過程、依據和結論。
本所發行上市審核中,將對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申報的發行人的業務模式、核心技術、研發優勢等情況予以重點關注,并可根據需要向本所行業咨詢專家庫的專家進行咨詢。
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應當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除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發行上市的,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中的一項,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應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
(一)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 萬元;(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1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 1 億元;(三)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50 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 3 億元。
本章所稱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孰低者為準,所稱凈利潤、營業收入均指經審計的數值。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對第二款規定的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符合《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定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的紅籌企業,可以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創業板上市。
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于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創業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標準中的一項,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和保薦人的上市保薦書應當明確說明所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
(一)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100 億元,且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二)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 50 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5 億元。
前款所稱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指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5 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 10%以上;(二)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 5 億元的,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 20%以上;(三)受行業周期性波動等因素影響,行業整體處于下行周期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高于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長水平。
處于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3、主板上市條件
一、主體資格
1)主體類型:依法設立并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經營年限:連續經營三年以上;
3)主營業務:最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5)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沒有發生變更。
二、財務與會計
1)凈利潤: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的損益計算;2)收入: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超過5000萬元;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的;3)股本總額: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4)資產: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養殖權、礦業權等)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5)其他:最近期末無未清償損失。
4、新三板精選層(小IPO)
精選層準入條件:
根據《分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有四個標準,分別為:
(一)市值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不低于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或者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二)市值不低于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于1億元且增長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正;(三)市值不低于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占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于8%;(四)市值不低于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于5000萬元。
這里的“市值”是指以掛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以下簡稱公開發行)價格計算的股票市值。
創新層升級到精選層條件:
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并進入精選層。創新層掛牌公司完成公開發行并進入精選層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
(二)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于100萬股,發行對象不少于100人;(三)公開發行后,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四)公開發行后,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公眾股東是指除以下股東之外的掛牌公司股東:
(一)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不能進入精選層的原因:
(一)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二)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或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被全國股轉公司等自律監管機構采取紀律處分;(三)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四)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未按照全國股轉公司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或者未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六)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曾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七)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對掛牌公司經營穩定性、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掛牌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等其他情形。
精選層降層的條件:
(一)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二)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或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被全國股轉公司等自律監管機構采取紀律處分;(三)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四)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未按照全國股轉公司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或者未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半年度報告。
5、精選層轉板創業板上市
第十一條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在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 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
第十二條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注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三)股本總額不低于 3000 萬元;(四)股東人數不少于 1000 人;
(五)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 4 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 10%以上;(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 1000 萬股;(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八)本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轉板公司所選的上市標準涉及市值指標的,以向本所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日前二十個、六十個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準。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轉板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轉板公司應當符合《注冊辦法》等規定的創業板定位。
6、精選層轉板科創板上市
第十二條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的,應當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內不存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應當調出精選層的情形。
第十三條 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二)轉板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三)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四)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五)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八)本所規定的其他轉板上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