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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區區級文化產業示范 園區(基地)評選范圍及條件
在我區注冊并合法經營2年以上(涉及行業許可的應該依法取得許可證),按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均可申報。申報示范園區(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包河區區級文化產業示范 園區(基地)申報材料
1.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表;(附件2)
2.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及行業許可的提供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3.2020、2021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
4.近兩年獲得的區級以上獎勵和榮譽等證明材料;
5.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包河區區級文化產業示范 園區(基地)申報時間和要求
各街鎮、大社區,包河經開區要認真審核把關,推薦上報,申報單位于2022年8月26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
附件
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區優秀文化企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全區文化產業集聚發展,根據《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5修訂版)》(皖文產函〔2015〕396號)、《合肥市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9年版)》(合文旅產〔2020〕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是指以文化產業為核心、相關產業鏈為聚合所形成的、具備一定產業規模和自主創新研發能力、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的文化企業或文化項目集聚區。
第三條 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評選命名的原則是:“自主申報、專業評審、動態管理、擇優扶強”,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以下簡稱“示范園區(基地)”)
第四條 在包河區內注冊并合法經營2年以上(涉及行業許可的應該依法取得許可證),按照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所有制文化企業均可申報。
第五條 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負責全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認定示范園區(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導產業及行業門類符合省、市、區文化產業政策重點扶持方向和產業布局規劃,對本地區文化產業發展有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
(二)發展思路清晰,項目切實可行,發展目標明確,制定相應的投資和實施計劃;
(三)具有合法、完備的立項審批手續;
(四)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守法誠信經營;
(五)開發單位及管理機構系工商、稅務、統計關系均在包河區的企業法人;
(六)有健全的管理服務機構,專門的管理人員,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七)有適合文化產業經營單位發展的工作環境、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設施設備符合市區有關規定;
(八)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已集聚文化企業占園區(基地)入駐企業總數60%以上,文化企業使用面積占園區(基地)總面積60%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包河區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申報表;
(二)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涉及行業許可的提供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三)企業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
(四)企業近兩年獲得的區級以上獎勵和榮譽等證明材料;
(五)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第八條 各街鎮、大社區,包河經開區對本轄區內申報企業的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名單并上報。
第九條 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對各單位推薦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組織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
第十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命名示范園區(基地)名單,由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辦公會審定后,在區政務網站上公示。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由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命名。
第四章 服務與考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示范園區(基地)內入駐企業及項目,可優先申請省、市、區相關產業政策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示范園區(基地),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市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評選。
第十三條 按照省、市、區文化產業政策相關規定,對示范園區(基地)在人才引進、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各街鎮、大社區,包河經開區按屬地管理原則,加大對示范園區(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示范園區(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發展情況。
第十六條 對示范園區(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進行抽檢,抽檢不再符合笫六條規定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示范園區(基地)稱號予以撤銷。
(一)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
(二)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主營業務發生變更,不再符合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標準的;
(四)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五)文化產品、文化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被發現問題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七)不按規定時限上報企業發展情況的;
(八)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九)其他應當撤銷示范園區(基地)稱號的行為。
第十七條 涉及示范園區(基地)發展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包河區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