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宣州區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認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宣州區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認定及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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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規模化、標準化、集聚化、規范化發展,優化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布局,提高產業發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宣州區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是指宣州區轄區內聚集一定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模式或產業特色明顯、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其表現形式可以為園區、商務樓宇或產業集聚區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及利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進出口貿易的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是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物流供應鏈企業,以及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孵化培訓或研發設計等其他服務的企業。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規劃科學合理。園區有中長期發展規劃,功能定位準確,發展方向明確。
(二)基礎設施健全。園區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辦公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設施完善。
(三)服務功能完備。建有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相關設施或平臺,具備倉儲、物流配送、產品展示等服務功能。
(四)集聚效果明顯。園區內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8家以上,每家跨境電商交易額30萬美元以上(以跨境電商平臺交易額截圖為準);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1家以上,園區如有年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龍頭企業,可適當放寬本條所規定的企業數量標準。
(五)支持政策明確。對園區建設、企業入駐和業務發展制定明確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 所在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或企業,可作為申報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的主體,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報表;
(二)申請報告,包括:
1. 園區基本概況,具體指園區簡介、發展規劃等;
2. 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及企業入駐情況,具體指園區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辦公面積、入駐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清單及跨境電子商務業務規模等;
3. 跨境電子商務服務設施情況,具體指跨境電子商務倉儲、物流配送、產品展示等公共服務設施情況,跨境電子商務線上公共服務平臺、管理服務機構情況等;
4.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相關政策文件,具體指園區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制定的招商或支持政策,及支持園區運營團隊、龍頭企業招引、跨境電商主體培育等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
第七條 認定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主體按照申報條件做好初審工作;
(二)申報主體向宣州區商務局遞交申請;
(三)區商務局會同財政局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審核結果;
(四)審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區商務局予以認定。
第三章 管理與考核
第八條 區商務局負責參與制定支持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的相關支持政策,牽頭開展園區評估考核工作,并對園區建設發展提供業務指導。
第九條 各鄉鎮街道和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建設和發展的具體指導與協調,完善管理制度,支持幫助園區做大做強跨境電子商務業務。
第十條 各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于每月20日前向區商務局報送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監測情況,報送情況納入園區考核。對新認定的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按區級跨境電商支持政策相關規定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區商務局每年對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開展考核評估和動態管理,新認定的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當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內容包括園區上一年度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和增幅、跨境電子商務經營和配套服務企業進駐及培育情況、園區配套設施完善情況、管理服務體系、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監測及考核材料報送情況等。
(二)各區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向區商務局報送考核材料,區商務局會同財政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形成考核結果。
(三)考核結果較好的園區將作為重點培育對象,較為落后的園區將被列為動態調整對象。
第十二條 對已認定的園區其經營主體、主導產業、園區產權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報告區商務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商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