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六穩”精神,主動防范和化解規模性失業風險,全力穩定和擴大全省就業,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現就進一步完善穩定就業和支持創業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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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重點企業有組織調劑就業政策
(一)轉移就業補助。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收失業人員費用,組織重點企業失業人員到其他單位就業,簽訂6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根據轉移就業人數,由輸出地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500元標準給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二)轉移就業交通補貼。對跨地區(原則上應為跨縣級以上統籌地區)轉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且簽訂6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由輸出地就業補助資金給予100-500元的交通補貼,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路途遠近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原則上,就業困難人員1年內可申領轉移就業交通補貼不超過2次。
(三)用工調劑補助。重點企業組織職工到省內缺工企業短期務工1-3個月的,根據組織短期務工協議和務工人數,由轉出地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300元給予重點企業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原則上,重點企業1年內可因同一職工申領用工調劑補助不超過2次。
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政策
(一)一次性就業補貼。對與小微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業補貼。
(二)求職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1000元的求職補貼,隨第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一并發放,一個失業期內只享受一次。
(三)就業補貼。用人單位招用領取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金人員,簽訂12個月以上固定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期剩余失業保險金的70%,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用人單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業補貼。被招錄的領金人員,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按規定予以保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個月以內被原用人單位(同一股東、合伙人或法人經營的不同的勞務派遣機構視為同一用人單位)重新錄用,或是身份由原單位職工變為勞務派遣人員,以及僅變換勞務派遣機構但未變更實際用工單位的,不得申領就業補貼。
(四)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用人單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崗位人員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以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5項社會保險費用為標準(不含勞動者自己繳納部分)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按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給予勞動者;同時,為調動用人單位穩定就業崗位積極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助。
(五)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每人每月300元職工養老保險補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養老保險補貼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和100元職工醫療保險補貼。
(六)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農民工、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首次創辦小微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
三、強化職業培訓政策
(一)重點企業職業培訓補貼。支持重點企業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對安排在職職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企業支付的培養費用的60%給予補貼,每人每年最高補貼6000元,具體要求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的通知》執行。對開展轉崗培訓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標準給予企業培訓費用補貼。
(二)職業培訓生活費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參加所在地組織的免費就業技能培訓,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補助?;锸逞a助標準為30元/人/天,住宿補助標準為50元/人/天,交通補助標準為20元/人/天。伙食補助采取補給培訓機構與直補個人相結合辦法,培訓機構統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補貼補給培訓機構,往返交通補助直補個人;未統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費、交通費補助直補個人。
(三)校企培訓對接獎勵。省內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省內民營、小微企業開展培訓就業對接的,根據培訓后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實現穩定就業的人數,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人均100元標準給予獎勵。
(四)緊缺職業(工種)省內就業補貼。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省內企業開展緊缺職業(工種)技能人才定向培養,學生畢業后與培養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實現穩定就業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學生一次性3000元就業補貼。
四、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孵化基地政策
社會資本、民營企業或高校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的孵化基地,為初次創業的勞動者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包括現代農業、工業廠房、商貿店鋪、辦公樓宇等)或創業服務平臺(包括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場地租金不超過同類地區、同類型場地平均租金的80%,物業費用不超過同類地區、同類型場地平均物業費的70%,且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創業孵化基地的,根據在基地孵化9個月以上且符合條件的企業戶數,在3年孵化期內,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戶每年5000元的標準給予孵化基地補貼。
五、相關內容說明
(一)高校畢業生。除有特別明確外,均指畢業兩年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二)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小型微型企業。指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納入小微企業目錄的企業。
(四)就業困難人員。指依據《關于落實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號)認定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等人員。
(五)重點企業。指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部門確定,并錄入重點企業庫中的企業。
(六)緊缺職業(工種)。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布的、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的、技能培訓緊缺專業目錄確定的職業工種,或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在本市范圍內實行的、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的、技能培訓緊缺專業目錄確定的職業工種。
六、其他
(一)本通知涉及的各項補貼補助政策申領程序、審核辦法、撥付方式,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明確各項補貼補助政策的申報、審核、審批等環節主體責任,切實加強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管理和補助項目審核審批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二)本通知中各項待遇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逾期視為放棄;如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的,應依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期滿后方可申領。
(三)現行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本通知未涉及的穩定就業政策措施,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中“以上”、“以內”均含本數。
(五)本通知從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