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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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 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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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 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 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 法》
(國科發區(2018)300號)、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 空間備案暫行規定》 (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安徽市科
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皖科區〔2020〕2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 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
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 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宣城市市級孵化器按行
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 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 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 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 臺。
第四條 鼓勵各地根據我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
“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 化、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
供政策、管理、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 發展。
第五條 宣城市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堅 持以下原則。
1.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市縣聯動、分級負責,
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 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
2.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各地在推進孵化器、眾創 空間建設過程中,要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 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和高質 量發展。
3.堅持動態調整,強化科研誠信。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 相應處理。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眾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進 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 轄區內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 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 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 良好;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以 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且資 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
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 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業 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 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 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
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 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 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 家。
第八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七條前5 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
50%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 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 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1 家。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
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 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 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 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 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 項 :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連續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 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 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
請備案時有 2 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3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 15 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
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 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 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 10 家,且入駐創業團隊 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 3 家;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
2 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 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2
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 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 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 活動不少于5 場次。
第十二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 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 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 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 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提出申報材 料;
2.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 核和實地核查,并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 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 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 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 3 個月
內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市區、市開發區 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
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 規范統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 統計數據。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須加強對孵化器、眾 創空間統計數據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健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 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
價,績效評價優秀的單位,在省級及以上資格申報認定、備案申 報和績效考核等工作中給予優先推薦;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
的,取消市級認定、備案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數據 以孵化載體火炬統計報表數據作為依據。
第十八條
運營主體信用情況存在問題的,或不按規定時間 和要求提交績效考核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孵化器、眾創空
間當年績效評價視為不合格。孵化器、眾創空間應該按照全國火 炬系統統計調查工作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未按要
求上報統計數據,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績效評價過 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市級孵化 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
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且 2 年內不得參加績 效評價,不配合退回資金或拒不退換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
行處理。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績效
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 報批評等處理。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 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