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根據《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2年安徽省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申報工作的通知》要求,請各縣、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認真做好轄區企業組織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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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范圍
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是指輕工、食品、紡織、醫藥、家電及消費電子等行業中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等方面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二、申報條件及材料
申報企業參照《安徽省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皖經信消費函〔2017〕817號)規定的基本條件,并按要求線上提交申報材料。
三、申報程序及要求
1.示范企業采取網上申報方式。請各縣、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及時通知轄區內符合條件企業,登錄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http://jx.ah.gov.cn/)“企業云”平臺,通過數據報送入口在“2022年‘三品’示范企業”填報。企業端網上申報平臺開放時間為2022年9月30日—10月17日,市、縣級經信主管部門審核端口關閉時間為2022年10月20日17時。
2.網上申報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文件清晰,上傳的申報材料及相關附件的文件名必須規范,相關附件可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下載。網上申報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技術問題可致電省經信廳信息中心咨詢,咨詢電話:0551-62871705。
3.各縣、區(開發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按照申報的基本條件、工作程序和時間要求,嚴格把關、認真審核、擇優推薦。請于10月19日前將企業申報書(附件1)、企業申報匯總表(附件2)、縣區推薦文件正式蓋章掃描件電子版(無需提供紙質件)報送至市經信局消費品工業科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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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
認定辦法(試行)
皖經信消費函〔2017〕81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消費品工業“三品”專項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4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消費品工業“三品”專項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5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號)有關精神,推進消費品工業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三品”專項行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消費品工業“三品”行動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是指輕工、食品、紡織、醫藥、家電及消費電子等行業中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等方面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示范企業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規范、有序推進。
第四條 省經信委負責示范企業認定的相關管理工作。各市、直管縣經信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示范企業的申報工作,并做好對示范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五條 申報條件:
(一)安徽省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省經信委工業調度云平臺上正常報送數據的規模以上消費品工業企業。
(二)具有持續的“三品”創新能力,企業在產品研發、創意設計、包裝制作、營銷模式等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具有穩定的研發機構和較強的研發投入。
(三)企業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產品技術處于行業先進水平,主導產品在該行業領域內影響力較大。
(四)制定完備的自主品牌發展規劃。重視品質管理、品牌培育、營銷管理等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品牌宣傳推廣費用近3年投入較大。
(五)企業重視生產線技術改造及兩化融合建設。生產線技術改造、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等投資力度較大。近3年來未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不良記錄。
第六條 申報材料
1. 企業申請報告(企業簡介、申報產品優勢和特點等);
2. 消費品工業“三品”行動示范企業申報書;
3.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4.相關證書復印件(有關證照、獲獎證書、品牌商標等);
5.企業提交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企業申報
申報企業向其所在市、直管縣經信委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報材料。各市、直管縣經信委負責對屬地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
第八條 組織評審
(一)省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評。
(二)對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或組織必要的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報經委主任辦公會審定后,在省經信委門戶網站公示。
第九條 認定及授牌
省經信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認定,并授予“安徽省消費品工業‘三品’示范企業”稱號。
第四章 示范企業管理
第十條 示范企業名單將在省經信委等有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每年遴選一批具有鮮明特色和優勢的產品,進行集中宣傳報道,全面提升“皖商、皖企、皖品”新形象。
第十一條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制造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號)的規定,對示范企業予以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對已經認定的示范企業,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批復文件、稱號外,暫?;蚩s減其所在市、直管縣下一年度的申報數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