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統一規范鏡湖區產業扶持政策資金投入、運作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區的產業發展。結合我區產業發展情況,制定《鏡湖區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體系》(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時間為2022年4月6日至5月6日,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
10年專業代理免費咨詢:0551-65300258,19855109691(微信同號)(臥濤科技:項目申報、專利商標版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工商注冊財稅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兩化融合、企業信用修復、ISO體系認證等)
鏡湖區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體系(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體要求
(一)鏡湖區扶持產業發展政策體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規定。
(二)產業扶持資金投入方式應按照“由引進資本向引進人才、技術、項目轉變,由事后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生轉變,由分散使用向統籌使用轉變,由無償使用向階段扶持、全程服務轉變,由直補企業向創造外部環境轉變”的思路,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結構,撬動社會資本,放大資金效應。
(三)建立政府性投資基金、扶持高層次人才團隊創新創業、規范辦公用房補貼三項公共扶持政策;建立高效物流產業、商貿業、金融產業、軟件信息產業、人力資源服務業、數字創意產業、建筑產業等產業政策。
(四)堅持政策傳承和政策創新相結合、市場主體與政策引導相結合、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的原則,產業扶持政策實行動態調整,依據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發展狀況,每年視產業政策實施效果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各產業扶持政策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管理,結合上級補助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分塊安排、合理調劑。
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區注冊的企業、組織。
2.對新引進的重大項目,按 “一事一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二條 運作方式
(一)完善多種形式投入,采取股權投資(基金)、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等多種運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跟進,發揮財政資金放大效應。事后獎補方式在事前明確目標任務等補助機制的前提下,可根據項目實施不同階段,分步補助、事后清算。
(二)產業扶持政策制定應根據產業發展特點和政策實施情況,合理確定三種投入方式:投資基金、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后獎補,三種投入方式資金占比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
(三)本規定內的各項產業扶持政策,由牽頭單位會同區相關部門認定,經協議審核組審核后,以協議方式明確目標任務方可兌現。
第三條 股權投資(基金)投入
(一)政府分步出資設立政府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投資基金”),作為政府引導性母基金,實行母子基金架構,原則上主要通過出資設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采取階段參股和直接投資等方式運作,可對接上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或投資基金),本著“政府引導、科學決策、控制風險”的原則,主要用于我區優勢主導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科技型初創企業等重點領域。
(二)各產業鏈組長單位牽頭提出年度投資基金需求計劃,區財政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會同投資基金及其設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統籌平衡后提出實施計劃。
(三)投資基金及其設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會同區財政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各基金實施細則。
第四條 財政金融產品投入
(一)財政金融產品是指將財政資金與信貸、擔保、保險、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各類金融產品組合使用,實現財政資金放大效應的財政投入方式。
(二)各產業鏈組長單位牽頭會同區財政局、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年度財政金融產品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為規范財政金融產品運作和管理,產業主管部門要針對所設計的財政金融產品,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
第五條 事后獎補投入
(一)各產業鏈組長單位牽頭會同區財政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年度事后獎補投入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事后獎補政策結合年度產業政策執行、產業發展重點設定并進行動態調整,獎補額度一般應與經營貢獻、投資強度、創新成果、就業等設定的績效目標掛鉤。
第三章 申報兌現
第六條 規范政策兌現工作機制
按照受理、審核、兌現“三分離”的原則,建立“區政府辦統一受理,主管部門主導審核,財政部門主導兌現”的工作機制,規范辦理流程,審核節點限時辦結,政策兌現全過程堅持公開透明,注重初始受理、結束兌現等辦理節點與企業(個人)的信息對稱,提高企業滿意度,營造優良營商環境。
第七條 規范政策兌現工作流程
(一)惠企政策網上超市兌現流程。項目主管部門利用全市數據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核驗功能,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交的身份和材料信息進行核驗、確認。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政策兌現及時受理,在承諾期限內辦結;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做出補齊補正、不予受理、退件等決定。
(二)招商引資產業扶持政策兌現流程。區政府辦負責集中受理企業產業扶持申請,項目引薦單位負責初審,區投資促進中心負責復審,區財政局負責復核資金并召開區產業扶持政策兌現審核工作專班集中審批會議。
(三)其他產業扶持政策兌現流程。區政府辦集中受理企業提出產業政策兌現申請;區政府辦將申請文件流轉至產業主管部門審核,按規定程序經部門會商或者區政府同意后兌現產業扶持政策。
第八條 規范政策兌現審核時限
(一)招商引資產業扶持政策兌現。產業扶持資金兌現審核工作專班原則上每月10日前召開專題會議,區財政局具體負責產業扶持政策審核兌付的統籌協調。
(二)其他產業扶持政策兌現。自企業提交全部符合規定的材料計算兌現時限,需要補正材料的,自補正材料提交后開始計算兌現時限。各部門核準制項目原則上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評審制項目原則上1個月內處理完畢。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對照流程,切實履行職責,細化內部流程,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每個環節步驟,確保兌現工作規范高效。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 產業鏈組長單位職責
產業鏈組長單位會同產業主管部門承擔政策制定、執行、管理的第一責任,負責制定、調整產業政策、實施細則、績效目標,列出申報材料清單、明確辦理時限,強化政策的執行和日常監管,確保資金真正落到實處、發揮最大效益。
第十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設計政策總體框架、明確扶持方式和政策資金總量,參與產業鏈政策和績效目標的制定和修訂,做好各政策之間的銜接,統籌財力合理安排資金預算。
(二)對產業扶持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組織開展產業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立產業扶持政策評價、調整、退出機制。
(三)根據產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結果及時將資金指標下達至相關預算部門,以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兌現資金轉賬至申報企業。
(四)配合項目主管部門做好與省、市級財政部門的政策兌付資金清算工作;做好與市級財政承擔資金的財力結算工作。
第十一條 招商引資相關單位的職責
(一)項目引薦單位負責對照招商協議審核約定的兌現條件進行初步審核(確定是否支持、支持條件以及支持金額)。
(二)區投資促進中心負責對項目引薦單位初核意見進行復核(確定是否同意項目引薦單位的意見以及再次明確支持金額)。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職責
區審計局加強對產業扶持政策項目審計監督,確保產業扶持資金的安全、高效。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三條 建立風險容忍機制,對采取基金、財政金融產品等有償方式投入的資金,經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償仍無法收回或償還的,允許存在一定比例的資金損失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風險補償與預警機制,降低風險投資成本,提高抵御風險能力,保證財政有償資金良性運轉。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積極爭取省招商引資、“三重一創”、制造強省、科技創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以及爭取上級政策資金。本政策體系內的各項政策與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同一企業的同一設備、同一項目補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項獎補政策,不得重復享受。失信企業、拖欠財政性資金企業不得申報獎補政策。享受“一事一議”政策的企業和其它經營主體、項目,不享受本政策體系內的其他投資補助類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各審核部門應根據政策體系和招商協議中的條款細則落實政策審核要求,嚴守兌現條件和標準,嚴控審核裁量權,不得隨意放大或縮小兌現范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兌現標準。
第十七條 申報項目資金的企業重復、多頭申報享受,以虛假材料惡意套取財政扶持資金,或在項目實施、驗收等過程中蓄意提供虛假資料的,各產業主管部門會同項目簽約單位追回或抵扣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并將申報主體及法人代表記入失信聯合懲治“黑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各產業主管部門會同項目簽約單位對于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進行反饋和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度起施行。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完成的扶持事項或已經簽訂的扶持協議,按照原規定執行。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具體細分產業的相關扶持政策由各牽頭部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本規定有關條款將予以相應調整。每年度終了后,各產業政策牽頭部門要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本區此前出臺的扶持產業發展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對新引進的重大項目,按“一事一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招商引資產業扶持中涉及的“鏡湖區地方財力貢獻部分”,原則上參照企業在鏡湖區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等因素進行計算;對招商引資產業扶持中涉及的“鏡湖區經濟貢獻”,原則上結合企業在鏡湖區繳納的各項稅費、地方留存、產值、就業等指標進行計算。本規定產業扶持政策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對鏡湖區地方財力貢獻部分。
第二十一條 《鏡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鏡湖區扶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的通知》(鏡政辦〔2019〕6號)、《鏡湖區扶持產業發展“1+4+5”政策體系》(鏡發〔2019〕28號)、《鏡湖區關于促進互聯網產業發展扶持政策》(鏡政秘〔2020〕21號)等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