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高效規范廉潔實施,現將我局重新修訂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制度》、《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責任制度》、《農機購置補貼信訪投訴管理制度》、《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管理制度》、《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制度》和《產銷企業違規處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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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制度
2.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責任制度
3.農機購置補貼信訪投訴管理制度
?? 4.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管理制度
5.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制度
6.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制度
(試行)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制度
為深入推進我縣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做好補貼政策宣傳,更加公開透明地實施補貼政策,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效率、以公開促廉政,維護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良好局面,特制訂本制度。
一、信息公開的原則
1.縣農業農村部門應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對補貼實施過程各環節的重要信息及時完整公開,便于社會監督。
2.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量大、影響面廣、社會效應明顯,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能夠公開的信息,都應及時主動公開。
二、信息公開的內容
1.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2.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3.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對縣級實施方案的批復。
4.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重點公開政策的新變化和新特點、補貼資金規模、資金使用方案、補貼對象、補貼范圍、補貼標準、操作程序、結算方式等。
5.縣農業農村部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咨詢電話、補貼工作受理電話、舉報電話、補貼機具質量投訴電話。
6.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的實施進度。
7.農機購置補貼受益對象信息。重點公開姓名住址(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購置機型、生產廠家、補貼機具數量及補貼額等。
8.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度和辦法等。
三、信息公開的方式
1.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將農機購置補貼信息,通過政府網站以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多渠道、多形式、經常性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及有關信息。
2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政府部門網站首頁的醒目位置開辟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集中發布政策文件、實施進度等信息。
四、信息公開的工作要求
1.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2.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明確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在人員配備、經費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細化工作任務,規范公開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開長效機制,將信息公開工作貫穿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全過程。
3.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公開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增強時效性。應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資金使用進度,還應及時公布補貼受益對象等有關信息;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農業農村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縣級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發現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更正。
4.不得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發布農機購置補貼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5.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信息公開能力培訓,重點學習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等有關文件,提高工作人員思想認識和工作能力。
6.縣農業農村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情況作為考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的重要內容,并根據考核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附件2
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責任制度
為進一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科學高效規范廉潔實施,明確工作責任,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和省農業農村廳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義
1.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建立健全覆蓋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責任制,明確要求,細化任務,層層落實責任。
2.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查、誰負責”的工作負責制,做到目標到崗、責任到人。
3.建立“誰違規、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明確違規責任。
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職責
1.根據省級年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案,結合當地農機化發展需要制定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后,報市級農機、財政部門審批。
2.落實限時辦理,及時受理購機者的購機補貼申請。主要操作程序為:審核補貼對象資質條件,機具核實,確定補貼資格,登記建檔,發放補貼資金申請表。
3.及時開展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宣傳。
4.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農機購置工作信息。
5.在有關政府網站設置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要求公布資金使用進度及購機者信息等。
6.對當地農機購置補貼經銷商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
三、購機者責任
1.主動向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申請,主動使用手機APP辦理補貼申請,主動提供完整的申請資料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積極配合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機具核查等工作。
3.嚴禁虛假購機套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4.嚴禁違反規定隨意倒賣補貼機具。
四、經銷商責任
1.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
2.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經營補貼農業機械產品的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并懸掛“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標識,指導購機者使用手機APP辦理補貼申請。
3.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購機者據實開具銷售發票。
4.做好“三包”售后服務、零配件供應,以及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檔案管理工作,建立銷售記錄臺賬并保存3年以上。
5.遵守“七個不得”的規定,即不得倒賣補貼機具;不得進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農民購買農業機械,代辦補貼手續;不得以降低或減少產品配置、搭配銷售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拒開發票或虛開發票;不得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同一產品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6.經銷商存在違規行為時,按照《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產銷企業違規行為處理規范(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生產企業責任
1.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
2.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等有關文件要求,把好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審核關。
3.對申報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負有管理職能并承擔經銷商違規連帶責任。
4.產銷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時,按照《安徽省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產銷企業違規行為處理規范(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3
農機購置補貼信訪投訴管理制度
為規范農機購置補貼信訪投訴管理工作,快速、高效地處理群眾或有關單位反映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方面的問題,按照農業部、財政部有關規定以及《安徽省信訪條例》和《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督查辦法》,結合我縣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群眾或有關單位通過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依法向農機部門、信訪部門或其他部門反映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違反規定、違法行政、不當行政等有關問題,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2.涉及農機補貼產品質量投訴的,按國家《產品質量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等有關農機產品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執行。
二、信訪投訴的分類
1.按照信訪投訴渠道的不同,可分為由上級機關批辦的信訪事項,由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的信訪事項以及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
2.按照信訪投訴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一般信訪問題和重大信訪問題。
3.按照信訪投訴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來電、來信和來訪。
4.按照信訪投訴人是否署名,可分為實名信訪和匿名信訪。
三、信訪投訴的受理
1.來電、來訪受理。受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做到:熱情接待來訪人員,認真傾聽來電、來訪的訴求,分析所反映的問題,及時與其溝通情況;不得對投訴和信訪人員置之不理,敷衍塞責,推諉拖延。
2.來信受理。上級機關批辦的信訪事項和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的信訪事項由局領導批示后,按要求受理。由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實名信訪凡反映內容屬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范疇的事項均應予以受理。匿名信訪中事實清楚、情節重要的經查證后可以受理,事實不清、無法查證核實的除外。
四、信訪投訴的辦理
1.登記。購機辦建立信訪投訴處理檔案,及時登記每起信訪投訴事項。
2.交辦。根據信訪投訴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信訪問題可由購機辦直接處理并答復;重大信訪問題呈局領導批示后,轉交局相關農機購置補貼督查組調查處理。
3.調查。信訪投訴舉報件的調查了解,談話核實,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辦理,并制作筆錄,由被談話人在筆錄材料上簽字。在信訪投訴調查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調查、重證據,不聽信一面之詞,并注意工作方式。
4.處理。信訪投訴案件調查清楚后,應按照政策依法進行處理。處理信訪投訴事項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方法恰當。
5.答復。各農機購置補貼督查組將信訪投訴事項調查、處理完畢后,須及時給予信訪人口頭或書面答復。答復時,應注意用語規范、方法恰當。
6.歸檔。各農機購置補貼督查組將信訪投訴事項答復完畢后,應及時將調查過程、處理結果和答復情況等相關材料轉交購機辦存檔備查。
附件4
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管理制度
為規范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的操作使用、安全管理等,確保補貼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促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制訂本制度。補貼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人操作”的原則。從事崗位的人員應熟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備較強的責任心和相應的計算機操作技能,設立操作崗A、B崗制,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管理職責
(一)縣級管理員(操作崗)主要職責
1.及時核實、錄入補貼信息,確保其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
2.對補貼實施情況實時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3.做好與財政部門在補貼系統中操作工作的對接;
4.對轄區內生產、經銷企業予以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財政管理員主要職責
1.及時審核補貼信息,確保其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
2.對補貼實施情況實時監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3.做好與農業農村部門的補貼系統對接工作,盡時完成補貼結算工作。
(三)生產企業用戶主要職責
1.確定經銷商及時上傳至補貼系統,并予以業務指導和實時監管。經銷商發生問題,生產企業須承擔連帶責任;
2.及時錄入銷售機具信息,保證其準確性、完整性、規范性;
3.主動接受農業農村、財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安全維護
用戶應妥善保管和定期變更登陸賬號和密碼;嚴格在權限范圍內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戶賬號登陸和操作;強化保密意識,不得讓無關人員查看補貼系統內部信息。所有用戶應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向省級管理員報告補貼系統存在漏洞,提出功能完善建議。
附件5
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省農機局省財政廳省檔案局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農機計財〔2014〕234號)(以下簡稱《辦法》)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規范我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檔案管理工作,提升我縣農機購置補貼檔案質量。結合《安徽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檔案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現制訂我縣農機購置補貼檔案管理制度。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農機補貼檔案管理工作
農機補貼檔案是省、市、縣級農機、財政部門在實施農機補貼政策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加強補貼檔案管理是確保農機補貼政策實施全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的有力手段。
二、明確職責,建立健全補貼檔案管理機制
補貼檔案管理工作應遵循“誰經辦、誰收集、誰整理”的原則,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及有關程序,開展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確保歸檔材料真實、完整、安全。農機部門負責補貼檔案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協助做好補貼檔案管理工作??h級農機、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補貼檔案管理機制,根據各自職責認真做好組織實施、監管檢查、培訓指導等工作。
三、規范整理,安全保管,落實檔案管理各項制度
對照《辦法》中的(安徽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內容開展補貼檔案的收集和保管期限的劃分,按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要求,進行規范整理和歸檔工作。補貼檔案中涉及聲像、電子數據等檔案材料的整理,分別按照國家有相關標準、規定執行。補貼檔案一般由縣農機部門綜合檔案室集中統一保管,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專門庫房單獨管理,并配備適用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硬件設施。
附件6
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的收集、轉辦、調查、處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構建高效精準的查處機制,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范高效廉潔實施,根據《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范(試行)》(皖農機〔2018〕217號)等有關要求,以及安徽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查處農業機械生產企業、經銷企業在參與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所發生的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以及申請農機購置補貼的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補貼產品的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是指農機產銷企業在補貼產品投檔、補貼產品信息上傳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補貼產品經營、參與補貼申領等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以及購機者參與違規經營以申領補貼的行為。
第四條 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理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適當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農機購置補貼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過程涉及農機分類標準、農機推廣鑒定、機具質量、分類分檔和補貼額測算、補貼產品投檔和歸檔、補貼機具核實等多個環節,各責任主體共同參與、上下聯動、協調配合。
責任義務
第六條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其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農機產銷企業自愿參與補貼政策實施,享有政策規定的合法權利,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
(一)遵守補貼政策的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得有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正確宣傳補貼政策,規范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不誤導購機者購置補貼產品,不參與購機者虛假申領補貼;
(三)按補貼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實完整的紙質和電子資料,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
(四)發現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應主動報告農業農村部門,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并加強整改;
(五)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經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
(六)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處理;
(七)其他有關責任義務。
第三章 違規行為的分類
第七條 違規行為分為輕微、較重和嚴重三類。
第八條 輕微違規行為主要指無主觀故意,在補貼產品投檔、信息上傳、公示宣傳、資料歸集等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輕影響的行為,且積極配合調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一)經銷企業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沒有完整公示享受補貼的農業機械產品種類、生產企業、型號、配置、價格及補貼標準等相關內容;
(二)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銷售記錄未規定要求填報的,或未按照規定時間正確保存和報送的;
(三)補貼產品出廠編號、銘牌、合格證等不規范,違反農機產品“三包”規定,不積極處置或引起投訴;
(四)因操作不當或工作失誤,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錄入了錯誤的信息,但尚未申報補貼,主動發現并更正;
(五)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輕的行為。
第九條 較重違規行為主要指涉嫌主觀故意,違背承諾,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較大危害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偽造、變造、篡改、冒用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的銘牌、合格證、鑒定證書等信息;
(二)虛假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以許諾享受補貼為名誘導消費者購買產品;
(三)銷售的補貼產品配置與檢驗報告主參數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補貼產品冒充補貼產品等;
(四)未主動報告發現的影響補貼政策實施的異常情況并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五)已補貼機具發生退貨等情形,未主動告知當地農業農村部門,且未按要求向財政部門退繳全部補貼資金;
(六)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上傳不實信息;
(七)提供不實申請資料及票據;
(八)為購機者違規代辦補貼手續;
(九)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情節較重的行為。
第十條 嚴重違規行為主要指存在明顯主觀故意,對補貼政策實施帶來嚴重影響的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采用虛報、空套、一機多補、重復補貼等非法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
(二)組織或煽動購機者,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
(三)在投檔時提供失實信息,或故意不提供完整信息,導致產品歸入較高檔次等異常情形;
(四)向購機者提供假冒的補貼產品;
(五)拒不接受或執行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作出的告誡、限期整改、退繳補貼資金等處理決定,未按規定時間全部退繳違規補貼資金;
(六)經有關部門查實,在參與農機購置補貼過程中,存在商業賄賂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七)其他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性質惡劣的行為。
第四章 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應針對不同性質的違規行為,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獨立或合并實施。
(一)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動處理,視農機產銷企業違規情況,可以采取約談、警告、通報、暫停相關產品補貼資格,直至暫停經銷相關補貼產品資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對較重違規行為的處理??h農業農村部門應視情況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暫停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暫停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直至建議省農業農村廳取消相關或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等措施。對參與較重違規行為的購機者,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同時,要求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和購機者限期整改。
(三)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積極參與配合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建議。由省農業農村廳對違規農機產銷企業,采取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取消全部產品補貼資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將違規農機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購機者等相關人員列入補貼產品經營黑名單,禁止再參與補貼政策實施工作。
上述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在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涉及資金退繳、罰款等資金處理決定,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作出。
對拒不履行資金處理決定的違規農機產銷企業,由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采取暫停處理措施的,設3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暫停期;暫停期內,企業應按規定整改,整改完成且暫停期滿后,經企業書面申請,可按程序研究后續處理措施;暫停期滿后6個月內,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的,視為該企業自行放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原則上不再恢復。
對補貼資格被暫?;蛉∠?,購機者已購置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應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報告問題、有效挽回或減輕損失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對拒不配合調查、拒不執行相關處理決定、多次或重復發生違規行為的,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五章 查處程序
第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部門和財政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機關轉辦或其他部門轉交的違規行為線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啟動查處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記。對上級機關轉辦、其他部門轉交或實名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違規線索,應予登記。對提供不實聯系方式、匿名反映且無具體線索的,可不予登記。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按規定移交有關線索。
(二)調查核實。對已受理登記的舉報投訴組織調查或轉辦。經初步調查,對有具體違規線索且違規嫌疑較大的企業,應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建議在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對涉及的產品或企業先行采取封閉等防范處理措施。對存在技術爭議的,建議省農業農村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三)約談告知。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履行約談程序,告知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其違規情節和擬采取的處理措施等,聽取意見。涉事企業及購機者在規定時限內不接受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四)處理通報。根據調查結果和約談情況,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結果后報上級部門備案,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調查處理完結后,應對相關調查材料等留存備查。未經受理登記的相關材料亦應留存。調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六條 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相關線索收集。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線索來源包括:群眾反映,監督檢查發現,上級機關批辦,下級機關上報,其他相關部門轉來等。
第十七條 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對所轄區域內的違規問題線索的調查處理,也可市縣聯動調查處理,形成調查處理報告,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市農業農村局。調查處理報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違規問題,存在何種類型違規問題,該問題涉及的數量、范圍,處理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等內容。
第十八條 根據違規調查需要,商請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專家根據相關違規問題線索,深入開展調查,提出調查結論,及時、準確、客觀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要明確是否存在違規問題,存在何種類型違規問題,該問題涉及的數量、范圍等內容。
第十九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農機購置補貼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報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并向社會通報,將違規處理結果登記到農業農村部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和黑名單數據庫。
第二十條 對違規行為的農機產銷企業實行聯動處理。因聯動處理造成農機產銷企業的損失和糾紛,由農機產銷企業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輕微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比照市農業農村局操作實施,處理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局統一備案。較重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由市農業農村局比照省農業農村廳操作實施,處理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統一備案,配合省農業農村廳作出處理決定,向社會通報。市農業農村局可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上報的處理結果進行復核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