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安徽省衛生健康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安徽省衛生健康科研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規范管理,激勵創新,培養人才,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提升科技 創新能力,促進醫學科技進步和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依據科研管理 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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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衛生健康科研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 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衛生健康和科 技創新的重要論述,堅持目標和需求導向,對標滬蘇浙,聚焦臨床實 踐重難點問題,推動全省衛生健康系統科學研究開展,提升科技創 新能力,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衛生健康服務需求。
第三條 本項目面向全省醫療衛生機構,引導和支持臨床創新 性研究與應用性研究,營造濃厚科研氛圍,鼓勵醫療衛生專業技術 人員積極參與,培育具有創新能力和較高水平的科研隊伍和青年人 才,壯大行業科研力量,補齊短板,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科技競 爭力,盡快縮短與滬蘇浙衛生健康系統科研能力的差距,力爭在新 技術、新方法上取得突破。
第四條 本項目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支持。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按照學科分為臨床(口腔)、中 醫、基礎醫學、公共衛生、其他類。按照項目類別分為重點項目、一般項目、自籌項目。
第五條 重點項目及一般項目由省財政專項經費予以支持,項 目單位按1:1 給予配套。自籌項目資金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 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安徽省衛生健康發展規劃,重點支 持醫療衛生行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先進醫療衛生技術的應用、培 育和開發性項目,促進??平ㄔO與科研管理聯動發展。
第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發布申報指南,每年受理申報1 次。項目申報時間為每年1 月,評審工作時間為3 月 。
第八條 申報項目涉及人體被試、人類遺傳資源和實驗動物的 科學研究,須遵守《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和《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等相關 規定。
第九條 申報科研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第一申報人所在單位須為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 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等,相關機構與外省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進行申報;
(二)第一申報人須為在職在崗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與所申報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原則上申報重點項目 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申報一般項目(含自籌) 的,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
(三)第一申報人須是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項目的具體 實施者;
(四)申報單位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且 支持項目實施;
(五)項目經費預算編制科學合理,并明確項目配套和自籌經 費來源;
(六)項目團隊成員應嚴格遵守醫學科研誠信行為規范。
第十條 以下情況者不得申報:
(一)第一申報人已獲得省衛生健康委項目支持但未結題的;
(二)申報者3 年內存在項目驗收不合格的;
(三)已獲資助項目相同或相近內容重復申報的;
(四)違反科研誠信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省級以上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未滿三年的。
第十一條 申報的科研項目須提供項目申報書及有關材料。
項目申報書的內容和框架主要包括:
(一)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二)省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研究內容、創新點和預期目標;
(四)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研究方法以及可行性;
(五)年度計劃內容和預期成果;
(六)研究基礎和條件保障;
(七)經費預算情況,配套及自籌經費應注明經費來源;
(八)所在單位或專家推薦意見。
(九)除上述內容外,可根據項目研究需要適當增加。
第十二條 項目實行限項申報。同一年度每位項目申報人只 能申報科研項目1 項。連續兩年申報未獲資助的項目申報人暫停 申報1 年 。
第十三條 市屬及以下單位由各市衛生健康委推薦申報;省直 醫療衛生機構遴選后向省衛生健康委直接申報。市衛生健康委、省 直醫療衛生機構應將擬推薦遴選項目公示后報省衛生健康委。不 受理個人申報。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申報項目開展形式審查,審查通過 后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專家從省科技廳專家庫中抽取,評審采取網 絡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項目評審堅持公開申報,公平競爭,擇優 立項;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回避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科研項目庫,申報項目全部納入科研項目庫, 實施動態管理,每年經過專家評審,從項目庫中篩選重點項目、一般 項目和自籌項目,經省衛健委審定并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項 目予以立項。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六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各項目單位 及項目負責人應切實履行項目實施與管理主體責任,認真做好項目 實施與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施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有發生負責人變更、承擔單位變更、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需做重大調整、無法按時完成等情況的,應及時提交協議變更或終止報告,經省衛生健康委同意后辦理協議變更或 終止手續;
(二)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按時完成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 1 次,申請延長期限不超過1 年 ;
(三)延期申請最遲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前6 個月提出,經項目單位及各設區市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后報省衛生健康委。省直單位 直接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延期申請;
(四)因主觀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 協議,省衛生健康委可以采取約談、通報、督辦等方式責令整改,并 視情況直至終止或撤消該科研項目;
(五)項目單位必須提交項目上年度計劃任務及績效執行情況 報告,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報省衛生健康委。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應該科學合理,財政支持經費管理須按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單位 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實行??顚S?,不得用于與科研項目無關的 經費支出,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賦予科研人員技術路線(方案)決策調整權。項目 申報時,以申報書提出的技術路線(方案)為主進行評審。項目實 施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主持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可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科研團隊或合 作單位進行相應調整,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期滿后,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滿后2 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重點項目和省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一般 項目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驗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組織結題驗 收;市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一般項目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 驗收;自籌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均應報送省衛生健康委。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二十一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評價為不合格:
(一)完成協議或計劃書任務不到80%;
(二)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協議或計劃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四)超過協議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未辦理延期的。
第二十二條 建立誠信檔案。項目單位歷年結題驗收情況將 與下一輪項目申報限項數量相掛鉤,項目驗收中出現以下情況的, 進行相應處理:
(一)未按時結題驗收且未辦理延期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資 格,項目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省衛生健康委各類科研項目;
(二)項目單位每年度終止或撤銷的項目數量,將從下一年度 項目申報限項數量中扣除;
(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經查實的,取消項 目實施資格,五年內不得申報省衛生健康委各類科研項目。情節嚴 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對違反評估驗收紀律的單位、人員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半 年之內,可提出再次驗收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視為驗收不合格。 不合格項目的申報人三年內不得再申報本項目。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 任務或達到任務書約定的指標,項目單位可申請延期。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產出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按 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應及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成果 登記,并標注“安徽省衛生健康科研項目”(英文標注為 Health Re- search Program of Anhui),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 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任務書有特別約定的,歸項 目單位所有。項目單位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 讓、作價入股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在項目科技成果轉化、專利取得、論文發表等方面表現優 異的單位或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并采取后續項目優先立項等方式 予以獎勵。
第四章 預算撥付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衛生健康委每年從項目庫中選 取的重點項目、一般項目情況,研究安排下一年度衛生健康科研項
目資金。省級財政補助經費按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考核情況按年 撥付。
第二十七條 加強資金的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省衛生健康 委每年組織檢查,省財政廳定期組織抽查。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 開展現場過程檢查或評價,項目單位按要求上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及年度績效目標考核材料。項目實施結束后由省衛生健康委或委 托的專業機構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項目績效評價可結合驗收一并開展。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衛生健 康委可對項目予以撤銷,并追回已撥付省財政資金,3 年之內不得
申報省衛生健康科研項目。情節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單。
(一)項目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
(二)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違背科研誠信 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三)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期結束6 個月內未申請驗收或拒不 參加驗收的。
(四)無故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 可以申請終止項目或由省衛生健康委直接終止項目,并追回結余財 政資金。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 按任務書約定的計劃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項目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
(二)資金、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 正常實施;
(三)項目單位出現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和負責人、參與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科研 誠信、科技保密規定,做好技術保密工作。項目單位應依法依規接 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監督,對在項目實施中發生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項目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 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