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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武漢市便利店獎勵申報條件、材料及便利店行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武漢市便利店獎勵申報申報條件、材料及補助標準的內容,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東西湖區、漢南區、武漢經開區、東湖高新區便利店企業想申報可咨詢小編,也可以從武漢市便利店行業 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中了解更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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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務部等 13 部門關于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 的指導意見》(商流通函〔2019〕696 號)、《武漢市加快消費恢 復提振若干措施》(武政辦〔2022〕83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強 和規范武漢市便利店行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管理,引導和支持全市便利店品牌化、連鎖化發展,更好滿足居 民便利消費、品質消費需求,特制定本細則。
一、資金支持條件
(一)申報企業要求
武漢市依法注冊并在稅務部門登記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
質的從事便利店行業經營管理的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
1.在武漢市內擁有品牌連鎖便利店門店20 家以上; 2.年度新增品牌連鎖便利店門店10 家以上; 3.企業信用及經營狀況良好。
(二)申報門店要求
1.申報門店需為品牌連鎖便利店,即統一形象標識、統一 門店管控、統一設施配置、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商品采購、統一 物流配送,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且經營面積在200 平米 以下的小型綜合零售店,以經營鮮食商品和日用品為主要銷售商
品。不包括水果店、生鮮店、烘焙店、藥店等經營專門商品的小 型零售店。
2. 申報門店在武漢市內注冊經營,且信用及經營狀況良好。
二、支持內容和標準
每新開一家直營的品牌連鎖便利店支持2 萬元,新開一家加 盟的品牌連鎖便利店支持1 萬元,每新開一家直營的24 小時品 牌連鎖便利店支持5 萬元,新開一家加盟的24 小時品牌連鎖便 利店支持2萬元。單個門店僅可申報一項獎勵,單個法人主體最 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申報材料清單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需提供以下紙質材料(按順序裝訂成 冊,復印件需加蓋公章)一式兩份并附一份完整電子版(word 版或pdf 版):
(一)企業基本資料
1.企業承諾書(附件1);
2.武漢市便利店行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附件2); 3.營業執照(統一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
4. 申報便利店品牌標識標準設計圖(申報多個品牌的,需 提供各個品牌標識標準設計圖);
5.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及年度發展情況報告。
(二)證明資料
提供能滿足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各類型申報門店分開裝訂
提供):
1.品牌連鎖便利店門店年度新增明細表(附件3); 2.新開門店特殊問題情況說明表(附件4);
3. 申請新增便利店直營門店專項資金: 需提供直營門店開 店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于營業執照復印件、店面圖片(門頭照 片 1 張,店內照片2 張)、房屋租賃合同、店面設計規劃圖等相 關資料;
4. 申請新增便利店加盟門店專項資金: 需提供加盟相關資 料,包括且不限于營業執照復印件、店面圖片(門頭照片 1 張, 店內照片 2 張)、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或品牌授權書、店面設計規 劃圖等相關資料;
5. 申請新增24 小時便利店門店專項資金: 在對照提供以上 兩項資料的同時,還需提供24 小時門店經營佐證材料,包括且 不限于門店 24 小時經營標識、合同內24 小時經營規定、店面 24 小時經營流水等相關資料;
6.其他證明材料。
四、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序
(一)項目申報。申報企業需在每年9 月 30 日前(以具體 通知為準)向注冊登記地所在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展開申 報并遞交相關申報資料。
(二)區級初審。各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對開展申報 的便利店企業進行申報資質核查,并對企業提交的門店材料的完
整性、合規性進行初步檢查,形成初審意見并填寫申報情況匯總 表、新增便利店門店申報情況明細表,蓋章后與申報單位紙質材
料于申報截止后 15 日內報送至市商務局。
(三)市級復審及資金撥付。市商務局對各區(開發區)提 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按要求進行公示。經會商會審、領導 集體決策等規定程序,根據審核及公示結果,確定專項資金分配 方案。根據最終審定后的資金分配方案,按照資金撥付程序撥付 至各相關企業。
五、相關說明
(一)申報企業須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未能 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獲得獎勵資金。
(二)便利店行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或補助等方式 安排到符合條件的便利店企業。該項目資金總額每年不超過1500 萬元,如計算出的全部補貼金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則企業補貼 按照因素法同比例下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資助:
1.申報前三年內因開展違法經營活動或不遵守疫情防控規
定、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安全生 產責任事故,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2.列入失信市場主體名單的單位。
(四)對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 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
究法律責任。
(五)本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武漢市商 務局發布的《武漢市便利店行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同步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