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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地理標志保護,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的指導意見》(國知發保字〔2021〕11號),深入推進安徽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區”)建設,發揮激勵作用,推廣保護經驗,提高管理水平,助力鄉村振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參照《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保字〔2021〕4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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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示范區,是指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地理標志為對象,在省轄區內具有產品特色鮮明、產業規模較大、品牌效應較高、保護管理有力、社會經濟效益良好、對全省地理標志保護能發揮可示范引領、可復制推廣作用的保護地域。省級示范區可示范一個或多個地理標志保護。
第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發布省級示范區建設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建設規劃、籌建驗收和指導管理;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省級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和推薦報送;各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作為申報單位,負責統籌產業規劃、落實要素保障、領導申報工作;各市、縣(區)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申報承辦單位,負責省級示范區建設的具體申報和日常指導工作;省級示范區建設承擔單位由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指定,負責省級示范區具體建設工作。
第四條 省級示范區建設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高標準建設。對標滬蘇浙,瞄準全國一流標桿,高起點制定示范區籌建標準,加強地理標志標準、檢驗、管理、保護等制度、機制、體系建設,形成特色鮮明的保護體系。
(二)堅持高水平保護。省級示范區建設原則上以地理標志保護地域所在行政區劃為單位,在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統籌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強化“嚴、大、快、同”保護導向,形成部門協同配合、上下協調聯動、社會共治共管的全鏈條保護格局。
(三)堅持高質量發展。打造地理標志保護示范精品,提高地理標志產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為鄉村振興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先進經驗。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 省級示范區建設要以保護當地優勢特色和經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標志為主,優先選擇傳承歷史文化技藝、輻射作用強并預期可取得較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地理標志。
第六條 省級示范區申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地理標志認定。經批準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者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時間在2年以上。
(二)產業優勢較為明顯。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產業規模,年銷售額或出口額較高,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者數量達區域內生產者總數的50%以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企業產值達區域內相關產業產值的50%以上。
(三)規范誠信守法經營。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市場主體規范、誠信、守法,3年內未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未受到監管執法等相關部門通報、處罰和媒體曝光。
(四)政策保障持續有力。申報對象所屬領域應為政府發展規劃鼓勵或重點支持范圍,出臺明確的地理標志保護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機制、督促考核和激勵措施等。
第七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省級示范區建設申報通知,每年組織1次申報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申報單位,填寫《安徽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建設申報書》(附件1),報所在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初審。符合條件的,推薦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申報的省級示范區建設申請進行綜合評審,擇優確定省級示范區建設名單。名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籌建省級示范區名稱和承擔單位。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省級示范區建設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引導,凝聚保護共識。加強地理標志保護政策宣貫和輿論引導,開展地理標志保護“進企業、進市場、進社區、進學校、進網絡”等活動??偨Y推廣地理標志保護典型經驗,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管理者保護意識和維權能力。
(二)建章立制,統籌監管力量。健全社會共治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體系,加強區域監管資源整合和制度銜接,出臺協調配套的保護和管理政策,制定具體工作計劃和保障措施。
(三)健全體系,保障質量特色。建立健全地理標志保護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系列標準,提高檢測能力,規范生產過程,保證地理標志產品質量特色突出。
(四)強化保護,創優營商環境。開展地理標志保護專項行動,加強地理標志領域行政執法和協同保護,公開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強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五)加強推介,提升品牌價值。利用各類宣傳媒介,宣傳推介省級示范區內地理標志產品,鼓勵支持地理標志產品參加相關大型展覽會、博覽會等產品推介活動,打造地理標志產品區域品牌,提升地理標志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六)國際合作,實現雙向共贏。健全涉外地理標志保護機制,積極參與地理標志互認互保國際合作,有組織地通過各類國際交流合作平臺,拓展海外市場,推動地理標志產品走向全國、走向世界。
第十條 省級示范區籌建期為2年。承擔單位在獲批建設后3個月內編制建設實施方案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I建期間,承擔單位應落實建設責任,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任務。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對省級示范區建設的日常管理,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檢查抽查,推動省級示范區建設任務落實。
第十一條 籌建期滿前2個月,承擔單位應對照實施方案進行自查。完成建設目標和工作任務的,承擔單位提交《安徽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籌建驗收申請書》(附件2),由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匯總后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驗收標準,可引入第三方評價,統一組織籌建驗收?;I建驗收主要內容包括:省級示范區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取得的經驗成效等。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驗收意見,確定結果并公布。對通過籌建驗收的省級示范區,及時總結經驗并加以推廣,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后續管理;對示范效果不明顯、工作開展不力的,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省級示范區籌建資格。
第十四條 在省級示范區建設過程中,每年6月底前承擔單位應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工作動態、典型案例;每年12月底前承擔單位應當向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年度總結,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匯總報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四章 激勵和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省級示范區建設承擔單位可以多渠道爭取資金支持,確保示范區建設有效實施。
第十六條 對建設成效顯著的省級示范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擇優推薦創建國家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并將其納入年度知識產權保護考核體系加分范圍。
第十七條 省級示范區建設承擔單位發生以下嚴重問題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取消相應省級示范區建設資格并予以公告,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級示范區:
(1)提供虛假材料的;
(2)在定期檢查中發現不符合實施方案要求,責令限期整改,復查后仍未達標的;
(3)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等責任事故的;
(4)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發生其他嚴重問題,不適合承擔省級示范區建設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