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碭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10萬元,縣政府發文通報表彰。這10萬的資金補助及榮譽,你想獲嗎?想申報的企業朋友可以和小編一起來了解碭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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碭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縣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在全縣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的最高榮譽。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突出先進性、代表性,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不超過3家。
第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選工作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
獎勵經費應用于支持獲獎后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實行??顚S?。
鼓勵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必須是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碭山縣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政策要求。
(三)積極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在質量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的成果在縣內有較大影響。
(四)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且在有效期內,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2年;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縣內同行業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全縣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或省、市、縣級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獲獎5年內不能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三章 管理和申評
第九條 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碭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評選標準、評選細則和評選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專家庫,對參與評審專家開展專門培訓。
(四)成立專家工作組,負責評審等具體實施工作。
(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標準、評選細則,并持續改進。
第十條 縣政府質量獎專家工作組,由縣內外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的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材料審查、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在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縣級主要新聞媒體或縣政府網站發布申評通知及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應根據申評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報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
第十四條 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獲得600分(總分1000分)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形成書面報告并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五條 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形成綜合排序名單。
第十六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確定縣政府質量獎擬獎勵名單,在縣級主要媒體或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政府發文通報表彰。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縣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獎勵獲獎組織人民幣10萬元。
第十八條 鼓勵獲獎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碭山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稱號,并須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二十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評宿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二十一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三條 進入縣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評審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五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得申報縣政府質量獎。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依法依規將其失信行為錄入組織信用檔案,并推送至碭山縣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證書有效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縣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