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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獎勵補貼專題和認定條件流程、認定材料管理辦法等內容整理如下,宣州區、郎溪縣、廣德市、寧國市、涇縣、績溪縣、旌德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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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獎勵補貼專題
市級(2017年發布)
對獲得國家 級綠色工廠 、綠色產品的分別給予 一次性獎補 100 萬元 、50 萬
元; 對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50 萬元。
廣德市(2022年發布)
對獲得國家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國家級、省級、宣城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綠色產品的企業,獎勵20萬元。
績溪縣(2023年發布)
對成功創建省、市綠色工廠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涇縣(2022 年1月1日起施行)
年新獲國家級綠色工廠、 綠色供應鏈 、綠色產品的分別 一次性給予 30 萬元 、20 萬元 、5萬元獎勵 。
經開區(自2023年1月1日起實行)
對認定的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新獲評國家、省綠色工廠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旌德縣(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綠色產品(只分種類,不分型號)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15萬元、5萬元。
寧國市(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國家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國家環保裝備制造業規范企業、國家重點用能行業能效領跑者試點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綠色設計產品的企業給予單個產品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宣州區(2023年版)
獲得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獲得國家綠色設計產品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宣城市各區縣綠色工廠申報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體系,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 《安徽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 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結合我市工業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 典型,加快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 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 經評價授予宣城市綠色工廠( 以下稱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 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信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工廠培育創 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一)本市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 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水平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 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 三)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設置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 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培訓教育、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 并建立目標責任制。
(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 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 五)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 源管理水平。通過 GB/T 19001 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 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 要求的環境管理體 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 GB/T 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開展了能源審計。
(六)企業符合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 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條件的要求,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 全、環境、質量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 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開展創建 工作。
第七條 在符合綠色工廠申報基本條件下,依據《綠色工廠 自評價評分表》相關標準要求開展自評價, 達到 80 分以上的, 可以申報綠色工廠,企業可以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綠色工 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 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編制人員要按 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 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 申請??h市區、市開發區經信部門對企業評價報告進行初審,對 符合條件的企業擇優推薦到市經信局。
第十條 市經信局組織相關科室或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 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擇優選定符合市級綠 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經信局網站公示 7 個工作日,無異 議后由市經信局發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對市級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 每三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 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綠色工廠創建自評報 告》(格式見附件),由縣市區、市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后報市 經信局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已經獲評國家及安徽省綠色工廠的企業,按照國家及安徽省 綠色工廠評價管理的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受到 相關部門處罰,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 持市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三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 新申報各級綠色工廠。
第十四條 市級綠色工廠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 后 30 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 辦理相關手續后 30 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對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的企 業,發文公布。
第十六條 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 工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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