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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24年蕪湖市各區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條件時間和申報材料程序、好處等內容,詳情如下,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經開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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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蕪湖市各區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推薦條件
申報企業參照《認定培育辦法》中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見附件1),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二、蕪湖市各區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申報程序
實行網上申報,程序如下:
1. 申報企業訪問蕪湖易企網,進行企業注冊(已注冊企業直接登錄),點擊首頁“要獎補”欄目—獎補申報—獎補項目申報入口進入,按要求填寫基本情況并上傳相關材料(要求PDF格式,蓋公章)。網上申報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文件清晰,上傳的申報材料及相關附件的文件名必須規范。網上申報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技術問題可致電易企網技術人員咨詢。
2. 由縣市區工信部門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推薦意見上報市工信局。
3. 市工信局組織專家對初審合格的單位進行評審,提出預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三、蕪湖市各區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時間及有關要求
1. 根據《認定培育辦法》第十條規定,2024年有效期滿的示范平臺本次可自愿重新申報(名單見附件3)。
2. 網上申報平臺開放時間為2024年11月29日;申報單位申請截止時間為12月9日;各縣市區工信部門審核截止時間為12月16日,同時將推薦文件、《推薦市級示范平臺匯總表》(見附件4)電子版及紙質件報送市工信局企業服務指導科。
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培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省委省政 府《關于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創業熱情成就企業家創意創新創造 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共蕪湖市委、蕪湖市 人民政府《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 措施》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服務企業“百分之一工作法”,健全蕪 湖市 “1+9+N”企業服務體系,打造蕪湖市企業服務 “生力軍”, 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 服務功能,打造服務場景,為企業提供精準、有效、優質的服務。 根據《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培育辦法》(皖經信 企發〔2020〕45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示范平臺)是指經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 定, 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以企業 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 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市經信局負責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示范平臺規劃、管理
和服務等工作。市企業服務中心協助市經信局對市級示范平臺進 行管理。
第四條 市級示范平臺認定遵從自愿、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 則,對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市級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蕪湖市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事相關服務 的資質或能力,獨立運營 1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 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 科研院所、商會協會, 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 創新服務的企業。
2.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微企業的服 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或免費為企業服務,提供的公益性服 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 20%。
3.服務功能完善。從業人數不少于 5 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 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 3 家(含)以上。
5.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 60 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 增長,用戶滿意度在 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6.平臺建設運營單位及法人無失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市級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兩項功能要求:
1.信息咨詢。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 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 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 60 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 3 次以上。
2.技術創新。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 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 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 權等服務活動 3 次以上。
3.人才培訓。具有培訓資質,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 年開展培訓活動 6 次以上;年培訓人數 600 人次以上?;蛘呓ㄓ芯€ 上招聘平臺,年發布企業招聘崗位超過 2000 個,年開展專場招聘 活動不低于 10 場,具備網招、社招、校招等多種服務手段幫助企 業解決招聘難等問題,具備一定的服務資源,能為企業高級管理 人才招聘提供精準化服務。
4.市場開拓。充分發揮各類展會、線上經濟(含短視頻直播) 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形式多樣的產品展示交流和技術交流。積 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提供國內、國際交流與 合作服務,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引進來”。每年組織企業參 加省級以上的展會、論壇等相關活動 2 次以上或開展線上經濟相 關培訓、活動 2 次以上。
5.管理咨詢。組織專業服務機構和專家志愿服務人員,為中 小企業送管理、送服務,提供管理診斷和咨詢服務,指導企業運 用現代管理理念、知識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動管理創新。 年服務企業 150 戶/次以上。
6.質量管理。具有組織質量管理服務資源的能力,具備條件 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計量檢定、 標準化服務、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項目推介等服務活動 4 次以上。
7.創業輔導。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 《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 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 3 次以上;年服務人數 120 人次以上。
8.投資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 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2 次以上;年促成融資服務項目3個以 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 1 億元以上。
9.信息化應用服務。通過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運營支撐,為中 小企業實現信息化提供咨詢、系統應用、信息維護與升級等信息 應用服務。有可靠、安全、便捷的云服務功能,能提供全天候網 絡系統管理維護與技術支持, 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工作。服務效果 良好,客戶累計 100 家以上,其中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 80%。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認定工作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符合認定條件的服務機構,按要求向所在縣(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交《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 請報告》(詳見附件 1)。具體包括:
1.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2.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
3.申請平臺的基本情況(包括: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 前的基本情況、下一步發展設想)。
4.平臺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含人員激勵、能力 提升、 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5.近兩年來的服務成效(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 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情況)。
6.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8.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 件)。
9.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10.主要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一覽表( 以社 保繳費證明為準)。
11.服務的中小企業名單及服務評價表。
12.根據服務功能類別,開展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通知、照 片、總結等)。
13.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明)復印件,以及
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或享受政府政策支持的資料復印件。
第八條 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當年認定 工作通知要求,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附被推薦主體的認定 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局。
第九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提交 局長辦公會審議并確定認定名單,對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授予“蕪 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條 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 重新申報。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省級、國家級示范平臺將從市 級示范平臺中擇優推薦申報。 已被認定為省級、國家級示范平臺 的,直接獲評市級示范平臺,有效期延續至省級、國家級示范平 臺有效期止。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平臺納入蕪湖市“1+9+N”企業服務體系, 入駐經信系統企業服務線上平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事項,開展 服務資源雙招雙引工作,支持打造企業服務應用場景及典型案例; 主動對接縣(市)區級企業服務中心,積極開展公益性服務,不 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市級示范平臺 接受市經信局、市企業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并于每年 12 月 30 日 前填報示范平臺年度運營情況表。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每年定期對上一年度市級示范平臺服務企業情況及其在“1+9+N”企業服務體系中的工作業績情況進行考 評,對考評優秀的予以重點扶持,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示 范平臺;對考核不合格的市級示范平臺撤銷其稱號,近三年內不 得申報各級示范平臺。
第十三條 市級示范平臺,若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 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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