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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第九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范圍、條件及評審辦法的詳細內容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蚌埠企業可隨時咨詢:
蚌埠市第九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免費咨詢:15855157003(微信同號)
蚌埠市第九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范圍、條件
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表彰獎勵綜合管理的意見》(蚌辦發〔2000〕33號)要求,依據《蚌埠市第九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辦法》(見附件),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出版、發表、結項或首次公開演出、展出的社會科學、文學藝術成果和作品進行評審。評審工作由市社科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市社科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社科聯)負責整個社科獎評審活動的統籌協調,并具體負責社科類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文學類、文藝類評審工作由市委宣傳部文藝科負責組織實施
蚌埠市第九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辦法
為促進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規范有序做好市第九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表揚激勵我市社會科學領域取得的成就,進一步調動和激發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全市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努力打造繁榮興盛的文化強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并主辦蚌埠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下簡稱市社科獎),領導評審各項工作。
第二條 市社科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重要論述,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社會科學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
第三條 市社科獎的評審堅持依法規范、質量第一、寧缺毋濫和公平公開、客觀公正、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
第二章 評審條件和范圍
第四條 參評的成果、作品,必須是本市區域內的個人或集體創作的社會科學領域研究成果。
第五條 邊緣學科、交叉學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對象是社會科學方面的,雖借鑒運用了自然科學的內容、手段和方法,亦可列入評審范圍。
第六條 本市作者同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須是本市作者主編或本市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
第七條 市社科獎分為社科類、文學類、文藝類,參評的成果、作品,其出版、發表、結項或首次公開演出、展出的時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列各類社會科學成果,可申報參評:
(一)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正式出版的優秀學術著作(含專著、編著、譯著、工具書、古籍整理文獻、社科普及讀物),在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的正式報刊公開發表的論文和研究報告,撰寫、創作、表演的文藝作品,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二)在國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蚌埠市智庫建設及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立項并通過鑒定結項的課題成果。
(三)應用對策性成果,包括未公開發表并具有重大應用價值的內部研究報告,已被實際部門采用并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具有鑒定驗收報告或縣處級以上單位書面證明和其他佐證材料。
署名為單位的成果,原則上以署名單位名義申報。若變更申報人,須提供經署名單位和參與者同意的書面證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體名義申報。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評:
(一)納入國家、省級出版項目的再版成果;
(二)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署名人有爭議的成果;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屬國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對參評成果的其他具體要求,在評審工作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
第三章 評獎和授予
第九條 市社科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為評審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評審工作的指導、協調及重大事項的決策,審定評審工作實施細則、獲獎成果。市評審委員會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駐蚌有關高校負責同志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社科聯,負責整個社科獎評審活動的統籌協調,并具體負責社科類評審工作的組織實施,文學類、文藝類評審工作由市委宣傳部文藝科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學科評審組。學科評審組由各有關學科專家及省、市有關部門、單位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 評獎程序分為:個人(集體)申報,受理單位初評并在本單位公示,學科評審組復評,評審委員會終評,集體研究審定擬獲獎名單,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等環節。
第十二條 受理個人(集體)申報的單位是指:
(一)各縣(區)黨委宣傳部,經開區、高新區黨政辦;
(二)市直各部門、高等院校、大型企業、中央和省駐蚌單位;
(三)市社會科學、市文學藝術各學會、研究會、協會等。
受理申報的單位,組織專家組成初評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初評,寫出評審意見并蓋章,登記造冊匯總后報送市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學科評審組復評時,做出成果評審意見,提出獎勵等級建議。
第十四條 市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各學科評審組匯報,審議學科組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評審應有2/3以上委員參加,且獲一等獎的得票數應不少于實到評審委員會委員人數的2/3,獲二、三等獎的得票數應不少于實到評審委員人數的1/2。
第十五條 擬獲獎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須在“蚌埠市人民政府網站”(www.bengbu.gov.cn)上公示7個工作日,向社會公開征求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的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獲獎項目及獲獎人選有異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在公示期內實名向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第十六條 蚌埠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評獎專項經費由財政預算列支。獎勵項目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00項,其中社科類60項,文學類、文藝類各20項。一等獎在評獎數的20%以內,二等獎在評獎數的60%以內,其余為三等獎。著作類與論文類分設,其比例根據申報情況另定。著作類成果視情設立榮譽獎若干項。
第十七條 為調動我市廣大社科工作者的積極性,同時設立蚌埠市社會科學優秀作品獎,由市評審委員會頒發證書。獎項原則上占優秀成果獎的50%。
第四章 評獎紀律
第十八條 凡發現有剽竊、侵奪他人學術和創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市評審委員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將依規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堅持評審專家回避原則。凡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參評成果的專家,不能參加成果所屬專業學科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評審委員會加強對評審工作全過程監督。參加評獎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獎紀律,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拉票、泄密等現象。對發現違反評獎規定和紀律的行為,將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評審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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