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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宿州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獎補補助及申報材料流程、條件專題指南等內容整理如下,埇橋區、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各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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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獎補補助匯編
市級(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新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定期進行績效評價,最高給予20萬元獎勵。支持宿州市企事業單位在滬蘇浙等地設立離岸孵化器,根據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最高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蕭縣(2021年發布)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國家級星創天地,給予10萬元獎勵。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孵化器(眾創空間)1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國家級星創天地,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及新型研發機構,按省獎勵資金的50%予以支持。獎勵資金用于創業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
支持企業申報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通過資格審查未獲認定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申報補助費用;申報成功的,給予一次性最高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市級3萬元申報補助費用。
宿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 )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持續健康發展,根 據《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 意見》(宿政秘〔2019〕39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 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 創業人才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和重要基地。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企事業單位充分利用閑置廠 房、樓宇、土地等改造建設孵化器,鼓勵在新材料、電子信 息、生物醫藥、新能源、節能環保等領域建立專業孵化器。
第四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是在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 孵化器實際運營時間 1 年以上。
(二)管理團隊健全,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 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占 80%以上,鼓勵從業人員參加科技 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管理培訓。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 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
(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 4000 平方米以上 (專業孵化器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 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 60%以上。
(五)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達 15 家以上,專業孵化 器應達 8 家以上。運營 3 年后,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 的 10%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20%以上申請專利。
(七)在孵企業職工中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 數的 50%以上。
(八)設立孵化資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 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九)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 導和政策、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
(十)專業孵化器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 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 場地內。
(二) 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 2 年。
(三)屬遷入的企業,須變更注冊地址,其產品(或服 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 100 萬元 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 3 年。
(五)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
應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
(六)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清晰, 無糾紛。
第六條 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經營狀況良好,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100 萬元。
(二)納入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三)擁有的科技成果成功轉化,并形成銷售收入。
(四) 已建設廠房。
(五)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七條 申報市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網上發布申報指南;
(二)孵化器運營管理機構在網站上在線填報《宿州市 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書》;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 向市科技局出 具書面推薦意見;省屬、市管高校院所申報孵化器由所在單 位初審合格后, 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核查、 評審,對評審合格的孵化器予以認定。
第八條 市級孵化器的管理
(一)建立孵化器績效考核和退出機制,市科技局每年 對孵化器進行年度績效考核。
(二)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 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三)孵化器獎勵政策按《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 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宿政秘〔2019〕39 號) 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宿州市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眾創空間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宿政秘〔2019〕3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眾創空間,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為初創期小微企業和創新團隊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辦公服務場所和綜合服務的新型創業孵化服務平臺,是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滿足不同創業者需求的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
第三條 各縣區、園區應充分利用各類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等,推廣創業苗圃、創業社區、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發揮大型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主力軍作用,構建一批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鏈條,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第四條 宿州市眾創空間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是在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眾創空間實際運營時間1年以上。
(二)建立培育孵化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四)管理團隊健全,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人員占80%以上,鼓勵從業人員參加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培訓。
(五)設立種子資金,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入駐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團隊或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小微企業是處于創業期的科技類、創意類及相關產業的小微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創業團隊由3人(含3人)以上組成,并有明確的創業項目研發計劃,創業項目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
(七)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政策、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
第五條 眾創空間備案流程
(一)市科技局網上發布申報指南;
(二)眾創空間運營管理機構在網站上下載《宿州市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書》;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省屬、市管高校院所申報眾創空間由所在單位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核查、評審,對評審合格的眾創空間予以備案。
第六條 眾創空間的管理
(一)建立眾創空間績效考核和退出機制,市科技局每年對眾創空間進行年度績效考核。
(二)眾創空間獎勵政策按《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宿政秘〔2019〕39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細則由宿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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