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申報解疑
其他項目申報解疑
關于2024年桐城市研發投入、平臺建設、產學研、設備升級數字化改造政策及項目申報條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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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桐城市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質擴量增效實施方案(2024-2027年)
(一)實施提質工程
1.鼓勵研發投入。對購置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本級財政獎補10%,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研發;對年營業收入億元以下且當年研發費用增長20%以上的企業,按年度研發費用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年營業收入億元以上,內部研發投入強度達到3%且當年研發費用增長20%以上的企業,按年度研發費用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總額前5名且內部研發投入強度不低于5%的企業各獎勵5萬元。
2.鼓勵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孵化器給予50萬元獎勵;對當年新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及星創天地給予20萬元獎勵。對于具有重大影響和重要發展前景,預期效益顯著的院士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對新認定的?。ㄖ攸c)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省產業創新研究院分別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企業研發中心、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省企業技術中心、省工業設計中心給予20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認定的省級博士后工作站、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實行省級對等獎勵;對當年新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及星創天地給予10萬元獎勵。
3.鼓勵產學研合作。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經認定產生效益的,按不超過企業該項目技術開發的30%給予獎補,單個項目獎補不超過50萬元;鼓勵企業購買科技服務,引進帶有高新技術研發成果、專利技術等自主知識產權的人才,實現項目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經評審認定實現成果轉化的,單個項目最高給予企業10萬元補助。對獲得省級以上(含省級)科學技術獎勵一、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科研團隊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當年獲得省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和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對連續3次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二)實施擴量工程
4.鼓勵產值上臺階。對年應稅銷售額首次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30億元及以上工業企業,且當年開票收入增幅達到20%以上的,分別獎勵企業管理層20萬元、4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
(三)實施增效工程
5.鼓勵設備升級。對當年納入統計范圍,購置單臺(套)不低于100萬元新設備的企業給予補助。購置新設備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設備購置額的13%給予補助;對購置新設備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設備購置額的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20萬元。
6.鼓勵數字化改造。對當年獲得省級行業型、區域型、專業型、企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支持企業智能工廠貫標升級和數字化車間改造提升,對當年新獲得省智能工廠和省數字化車間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7.鼓勵以商招商。鼓勵本地企業與國內外行業龍頭企業抱團發展,在桐成立新公司,視投資情況可享受招商引資“一事一議”政策。
8.鼓勵降低融資成本。對企業當年累計新增用于擴大再生產貸款(不低于500萬元)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利息,按照30%比例給予貼息,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70萬元。政策性擔保機構制定專項擔保產品,對企業實行“見貸即保”,無需提供抵押物,擔保費率不超過0.8%。引導金融機構優化無還本續貸流程和擔保手續,提供貸款展期或續貸服務。政府設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將“白名單”企業推薦給銀行,銀行發放信用貸款。
貳、桐城市產業轉型升級獎補項目申報條件
一、桐城市省級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
1、省實驗室采取認定制,是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組建運行符合條件后,由依托單位申請認定。支持高校院所與企業聯合共建。
2、申請認定的依托單位建有開放運行1年以上的省重點實驗室等省級科技創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或大科學裝置),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安徽省內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研究方向和領域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具有明顯的優勢或特色。
(三)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趨勢,有能力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研任務,開展的學術研究代表國內學科領域一流水平。
(四)具有領軍人員和結構合理的科研人員隊伍,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包括相對獨立的物理空間;具有一定的資金籌措能力。
(五)具備創建國家實驗室(分中心)、國家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含聯合共建)、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的基礎和潛力。
二、桐城市省級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條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良好的研發場地設施和設備儀器條件,具有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水平和技術集成能力,擁有高水平的學術與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
1.符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
2.申報單位為企業的,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及以上研發人員不少于5人;現有研發和檢驗設備原值不少于1000萬元,新增建設投資不少于1500萬元;建立一套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人才激勵機制、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管理制度。
3.申報單位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經歷,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技術轉化能力;綜合實力、研發能力在本行業居省內前列;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及以上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現有研發和檢驗設備原值不少于2000萬元;建立一套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人才激勵機制、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管理制度。
4.申報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和主要研究方向應具體明確,避免寬泛籠統。
5.同一依托單位建設多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員、儀器設備、科研場地重疊無法切割的,原則上不予重復批復建設。
6.省工程研究中心籌建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三、桐城市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8000萬元)。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上述最低標準,但屬于安徽省重點支持產業領域,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總計不少于30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少于1500萬元)、申報年上一年度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8%。
(二)企業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基礎條件和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500萬元。
2.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五)申請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四、桐城市省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一)申請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安徽省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5家。
(二)申請省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七條前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5.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3家以上。
第九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三)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四)對大別山等貧困革命老區、皖北地區的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五、桐城市省級眾創空間備案申報條件
(一)申請省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安徽省內注冊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成立并實際運營18個月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30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5家;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3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二)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六、桐城市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申報認定條件
1.省技術創新中心采取認定制,是依托骨干企業、科研院所或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建設運行符合條件后,由依托單位申請認定,支持企業與具有技術優勢的高校院所聯合共建;
2.在安徽省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管理層創新意識強,具有國際或行業公認的技術創新優勢和高水平科研團隊,具有廣泛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技術創新合作網絡的顯著優勢和能力;
4.擁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高水平技術成果并應用;能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持續投入,具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強度明顯高于行業同類;
5.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具備一定物理空間及規模的技術開發實驗場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顯著;
6.已建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創新中心、技術中心等省級技術創新平臺,具有一定的運行管理和對外開放服務成效、且行業評價良好;具有創建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或分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的基礎和潛力;
7.所在市具有明顯的產業優勢,市政府創新意識強、建設積極性高,在政策、資金、土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建立了相應的保障機制。對我省有關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牽動性影響的中心組建事項,省市可采取“一事一議”支持。
七、桐城市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各類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以及縣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等園區均可申請設立省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規模,并具有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相應等級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有一定數量具有高級職稱可擔任博士后合作導師的本單位全職科研人員),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對屬于我省首位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可優先設站。
八、桐城市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條件
1)擁有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捎烧块T、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產業聯盟、海內外人才團隊以及其他投資主體單獨或聯合出資設立。
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須在安徽省內注冊,具有企業、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等性質的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安徽,注冊后運營1年以上。
3)有穩定的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20人),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收入總額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
4)適應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包括多渠道的投入機制、自主性的引人機制、開放型的創新機制、高效率的決策機制、合同制的研發機制、績效式的分配機制等。
5)建立符合現代化要求的管理體制。建立了適應市場化運營的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研發人員激勵約束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等。
6)開展產業技術研發活動。以解決產業共性關鍵技術問題為主業,具有明確的研發方向和清晰的發展規劃,并在前沿技術研究、工程技術開發、成果二次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創業與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鮮明特色,為推動產業和產品向價值鏈中高端躍升提供綜合性科技服務。
九、桐城市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申報條件
(一)技能大師的條件。技能大師應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高技能人才;
2.中華技能大獎、安徽省技能大獎獲得者,或全國技術能手、安徽省技術能手(含省級行業技術能手)、各市首席技師或技術能手;
3.被所在單位認定為首席技師、技能大拿、技能專家等,并
享受兩年以上技師崗位津貼;
4.具有技師及以上技能水平,在本行業(領域)工作15年以上,技術革新成果顯著,經濟效益明顯;
5.具有行業公認的絕技絕活,并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二)申報單位的條件。申報單位總體技術含量較高,技能人才比較密集,有符合條件的技能大師;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制度;依法提取、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室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目標責任制,將技術工藝難題或技改項目交由領銜的技能大師組織實施;建立了以師帶徒培養制度。
十、桐城市申報安徽省智能工廠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原則上在我委云平臺上按時填報數據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企業的工廠在智能制造5種新模式中,開展一種以上新模式的創新實踐,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基本具備相應模式的關鍵要素(參考《智能制造新模式關鍵要素》)。
(三)企業的工廠通過智能制造新模式的應用在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研制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顯著成效,并持續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長性。
(四)通過智能制造新模式的應用,帶動企業研發、制造、管理、服務等各環節智能化水平提高;企業智能化發展在本省同行業處領先水平,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十一、桐城市申報安徽省數字化車間的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冊,具有2年以上獨立法人資格,原則上在我委云平臺上按時填報數據的規模以上企業。
(二)作為企業獨立生產單元的車間,在智能制造中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在本省同行業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三)智能裝備廣泛應用。自動化生產線、機器人等自動化、智能化生產、試驗、檢測等設備臺套(產線)數占車間設備臺套(產線)數比例不低于50%。
(四)車間設備互聯互通。采用現場總線、以太網、物聯網和分布式控制系統等信息技術和控制系統,建立車間級工業互聯網,車間內生產設備聯網數占智能化、自動化設備總量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生產過程實時調度。生產設備運行狀態實現實時監控、故障自動報警和診斷分析,生產任務指揮調度實現可視化,關鍵設備能夠自動調試修復;車間作業計劃自動生成,生產制造過程中物料投放、產品產出數據實現自動采集、實時傳送,并可根據產品生產計劃基本實現實時調整。
(六)物料配送實現自動。生產過程廣泛采用二維碼、條形碼、電子標簽、移動掃描終端等自動識別技術設施,實現對物品流動的定位、跟蹤、控制等功能,車間物流根據生產需要實現自動挑選、實時配送和自動輸送。
(七)產品信息實現可追溯。在關鍵工序采用智能化質量檢測設備,產品質量實現在線自動檢測、報警和診斷分析;在原輔料供應、生產管理、倉儲物流等環節采用智能化技術設備實時記錄產品信息,每個批次產品均可通過產品檔案進行生產過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十二、桐城市省級綠色工廠申報條件
根據《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申請省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