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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蚌埠市國家、省級、市級綠色工廠申報開啟,那么在這里,小編把工信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匯編整理在了文正當中,如果蚌埠市蚌山區、龍子湖、禹會區、淮上區、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企業朋友們想要申請綠色工廠項目的話,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臥濤科技,專注項目申報,專利商標版權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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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各縣(區、開發區)組織滿足申報條件的企業或園區按照自愿的原則申報。其中,推薦申報國家綠色工廠的企業應為省級綠色工廠名單企業,推薦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應為市級綠色工廠名單企業。近三年有《通知》要求的存在不得申報綠色制造名單情形的企業不得推薦。
2.國家綠色制造體系評價報告有關要求和表格電子版可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下載。省、市級綠色工廠評價報告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我局網站下載。已發布綠色工廠評價行業標準,要按照行業標準要求進行評價。電子電器、機械、汽車等行業企業申報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應根據相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
3.請各縣(區、開發區)要按照“優中選優、寧缺毋濫”的原則推薦。國家綠色制造體系推薦名單于2024年6月10日前將推薦文件、推薦匯總表(附件1)、企業或園區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1份,電子版光盤1份)報送我局(節能與綜合利用科);電子版在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同步報送。省級綠色工廠推薦名單于2024年4月30日前將推薦文件、推薦匯總表(附件2)和所推薦的綠色工廠評價報告(紙質版一份)報送至我局。電子版在工業云同步報送。市級綠色工廠推薦名單于2024年6月10日前將推薦文件和所推薦的綠色工廠評價報告(紙質版一份)報送至我局。
請龍子湖區、淮上區、高新區等區(開發區)結合企業前期填報的2024年綠色工廠動態管理表進行審核,填報復審匯總表(附件4),于2023年4月30日前報送我局。
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工廠是指實現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業,是綠色制造核心實施單元。
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綠色工業園區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園區規劃、空間布局、產業鏈設計、能源利用、資源利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運行管理等過程,全方位實現綠色低碳和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工業園區,是綠色工廠和綠色基礎設施集聚的平臺。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是指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于企業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報廢處理等全過程,實現供應鏈全鏈條綠色化水平協同提升的主導企業,是帶動供應鏈上下游工廠實施綠色制造的關鍵。
第三條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和全面覆蓋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優化政策環境,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評價標準,遴選發布國家層面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推動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本地區的培育、管理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的建設和運維,將其作為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統一平臺。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發展各項工作。
第七條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2.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八條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2.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2.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3.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創建程序
第十條企業、園區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通過管理平臺提交。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附件1)開展工作,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工作流程和報告模板可參考《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管理平臺收到的申報材料,按照本辦法和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組織本地區省市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發布省層面綠色工廠名單。省層面綠色工廠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工廠名單。
第十二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充分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省層面綠色工廠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綠色工廠的推薦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和梯度培育體系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推薦的工廠進行評審,擇優確定年度公示名單,公示時間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名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流程和時間要求與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相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自行確定推薦單位是否需納入省層面綠色工業園區、供應鏈管理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附件2,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用于國家層面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附件3,后續根據實際隨時修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國家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以及供應商中綠色工廠數量眾多的龍頭企業和汽車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試點企業。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創建省市層面所使用的標準。
第十五條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對綠色制造名單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應在每年4月15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附件4),上報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第十七條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納入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或園區應加強指導、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持續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五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名單移出并進行公告。
第十九條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名單中移出。對涉及到上一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每年推薦名單時,將調整意見統一上報,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公告和變更。
第二十條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在管理平臺中進行通報,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公布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有關情況,引導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
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五章配套機制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統籌推動分行業綠色工廠評價標準的制定,開發推廣反映綠色工廠綠色發展水平的“企業綠碼”,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在規劃布局、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申請、政府采購、試點示范、金融服務、品牌宣傳等方面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提供支持,發揮國家產融合作平臺作用,引導金融資源為工業綠色發展提供精準支撐,實施綠色制造宣傳推廣行動,開展綠色制造培訓。
第二十三條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導政策,把綠色工廠梯度培育作為推動區域制造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對本地區綠色工廠梯度培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制定針對性政策,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四條參與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五條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對綠色工廠的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制造強省建設戰略部署,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安徽省綠色工廠(以下稱省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省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縣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請省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評價程序
第六條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企業按照省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在符合省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當地市、縣經信部門提出申請,市、直管縣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推薦申報。各市、直管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省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企業應總結綠色工廠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各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及時總結本地區綠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動態管理,滿三年復審一次。復審的省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復審材料報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初審后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需要將省級綠色工廠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省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條被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十五條省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六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變更名稱和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布。
第十七條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省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原則上從省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并依據安徽省支持制造強省建設有關政策,對綠色工廠企業給予相關支持。
將省級綠色工廠推薦給相關金融機構,爭取相關綠色金融產品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的《安徽省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皖經信節能〔2017〕165號)同時廢止。
三、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制造強市建設戰略部署,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要求和《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皖經信節能〔2019〕9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蚌埠市綠色工廠(以下稱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區經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工廠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五條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評價程序
第六條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轄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縣或區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培育計劃,企業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第七條在符合市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的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蚌埠市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所在轄區經信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經信部門審核后擇優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申報。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嚴格推薦申報標準要求,引導企業不斷提升綠色化水平。
第十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二)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四)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的;
(五)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二條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綠色工廠。
第十三條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評價的,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在我市開展綠色工廠評價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綠色工廠。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經濟和信息化局印發的《蚌埠市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和管理辦法(試行)》(蚌經信節能〔2019〕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