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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4年六安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貼政策文件及六安高企申報獎補條件編輯整理,如果六安市金安區、裕安區、葉集區、霍邱縣、舒城縣、金寨縣、霍山縣企業想要申請2024年高企的話,歡迎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免費咨詢,臥濤科技,專注項目申報、專利商標版權申請代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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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六安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補貼政策文件: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財教〔2018〕68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與國內外重點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54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皖政〔2018〕63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堅持創新驅動推動縣域經濟振興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18〕3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皖政辦〔2017〕7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和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8〕24號)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六安的意見》(六發〔2014〕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圍繞省主導產業和市首位產業、主導產業,按照企業投入為主、市縣(區)聯動、扶優扶強的原則,重點支持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租用、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等。
第三條?各縣(區)參照本辦法設立本級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市屬和省、部屬單位由市財政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給予支持;屬于縣(區)的企業和單位由同級財政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的60%給予支持,市在縣(區)先行獎補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的40%給予支持;屬于六安開發區的企業和單位由六安開發區財政按本辦法獎補標準的40%給予支持,市在六安開發區先行獎補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獎補標準的60%給予支持。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四條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提升技術研發能力
1.對銷售收入達500萬元及以上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于上年度購置或自制用于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原值10萬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臺儀器設備補助分別最高可達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分別最高可達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研發。
生產性設備或已申報市直其它部門研發設備政策補助的不得申報享受此政策。
2.對于新組建的國家、省、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30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符合省市共建條件的企業實驗室,連續3年,每年給予100萬元的經費支持;對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國家級實驗室,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驗收通過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國家級質檢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200萬元和100萬元獎勵。對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我市企業在境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
3.對租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單位,按年度租金的2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200萬元。租用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中使用的,且單臺價格在30萬元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
(2)須被納入安徽省儀器設備共享平臺網并向社會開放服務,且租用的儀器設備必須是用于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
(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
4.對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實質性產學研合作并簽訂合作協議的實行備案。開展產學研合作績效評價,每年評選獎勵10家產學研合作優秀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的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研發。對產學研合作取得重大成效的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
5.對市內高校院所在市域內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到賬額(依據轉賬憑證),給予高校院所10%的補助,對單項成果補助最高可達100萬元。企業購買市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市域內轉化、產業化,按實際到帳額給予企業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獎補資金用于研發。
6.高校院所在我市創辦、合辦產業技術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優秀的,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1:1給予配套獎勵。由院士、國家專家、長江學者、國家杰出青年來我市建立產業研究院的,或大院大所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研發總部,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補助。高校院所與我市企業聯合成立股份制科技型企業,績效評價優秀的,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1:1給予配套獎勵。
7.對獲得國家、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8.對企事業單位產生的科技成果在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完成登記的,每項給予2000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政府科技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和團隊,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獲得安徽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及團隊,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和0.5萬元的獎勵;獲得六安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的企業及團隊,分別給予2萬元、1.5萬元、1萬元和0.5萬元的獎勵。
(三)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
9.對獲批省創新驅動科技重大專項給予省撥項目經費1:1配套支持;對企業承擔的經費在100萬元以上的其它國家、省重大科技項目,按國家、省下撥經費的10%予以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
10.每年支持30項左右產學研合作重大項目,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團隊研發能力、技術難易程度、知識產權等科技成果數量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按A、B、C三檔類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支持。
(四)培育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11.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列入安徽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經費補助;
12.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13.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專利保險予以補助的基礎上,拓展科技保險險種范圍,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30%予以補助。
(五)支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14.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市兼職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由此產生的收入歸個人所有;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發明成果轉化、轉讓等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高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其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50%—70%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
15.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來我市創辦公司或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活動的省內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并獲批省、市科技人才團隊的,項目成功落地后,重點給予以下支持:
(1)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按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的扶持,科技團隊可自主選擇申請債權投入或股權投資方式。市政府委托市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與科技團隊及其他投資主體共同簽訂投資協議;
(2)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辦的企業5年內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成功上市的,市、縣區專項資金在企業中所占股份全部獎勵給團隊成員,每延遲1年上市獎勵比例減少20%;或達到協議約定的主營業務收入、上繳稅收等,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獎勵;
(3)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可以其攜帶的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資金及研發技術、管理經驗等入股,團隊在所在企業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4)相關部門在土地供給、基礎設施配套、前期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提供以及科技團隊成員配偶就業、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支持。
16.企業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并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工作半年以上、經推薦和公示無異議的,對其年薪50萬元-150萬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專項用于企業科技研發。
(六)提升科技孵化服務能力
17.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經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大學科技園,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七)支持農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18.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星創天地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國家、省、市級科技特派員(創業鏈)工作站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新建的省、市級農業科技專家大院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評為市級優秀農業科技園區、優秀專家大院、優秀創業鏈工作站給予5萬元獎勵。
19.對當年評為優秀的科技特派員給予2000元獎勵,優秀首席專家給予5000元獎勵。對當年評為優秀的創業導師給予5000元獎勵。
(八)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
20.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21.對新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給予每件4萬元的獎勵(同一發明專利最多2個國家);對新授權的國家發明專利給予每件2萬元獎勵;對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權自授權之日起六年內的年費給予資助;對新授權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給予每件1200元的獎勵。對當年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批準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并通過評審驗收的企業給予最高可達10萬元的補貼;對開展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試點并通過驗收的企業給予3萬元的補貼;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給予國家規定標準評估費的80%、貸款利息20%、擔保費20%的補貼,每家企業最高可達15萬元;對國內、涉外知識產權維權訴訟費按2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補助,國內維權補助最高可達2萬元,涉外維權補助最高可達10萬元。
22.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獲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可申請研發后補助。企業獲三類以上國家新藥證書和藥品注冊批件且在我市投入生產,可在獲批3年內申請補助:一類新藥補助150萬元,二類新藥補助100萬元,三類新藥補助50萬元。取得創新醫療器械或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證并在我市投入生產的,三類每個品種補助120萬元,二類每個品種補助60萬元。對獲準開展臨床試驗且完成試驗后在我市注冊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二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5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三類醫療器械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三類創新醫療器械或三類體外診斷試劑每個品種給予200萬元的研發經費扶持。對國家和省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分別給予每個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23.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知識產權示范園區,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獎勵。對組建成立的六安市知識產權交易運營中心,給予每年50萬元補助。對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且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專利工作的每人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獎勵。
(九)強化區域創新能力建設
24.對國家級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鄉鎮,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對省級創新型縣(區)、創新型鄉鎮,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資金申報及審核程序
第五條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報由相關企業、單位將申報材料和相關證明資料提交到所在縣區相關部門初審后,由縣(區)科技管理部門統一報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門。屬于市直企業和省、部屬單位,將申報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到市直相關部門初審后,由市直相關部門統一報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門。
第六條市科技局對提交的材料要件進行初審,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完成憑證核對等工作。市科技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發改、經信、質檢、農業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各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獎勵補助及標準的建議,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績效考評,市審計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全額追回資金,列入誠信數據庫,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凡實名舉報套取財政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門按追繳款的5%獎勵舉報人。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與市已出臺的獎勵扶持政策重復部分,按照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六政辦〔2016〕59號)同時廢止。
貳、六安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歷經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法,獲取對其主要商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商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用途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我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商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