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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和吸引投資者在宿州經開區投資興業,宿州經開區2023年度制定了《安徽宿州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扶持政策(試行)》,對工業項目、直接利用外資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等給予多項獎勵扶持,下面就來看看政策詳情,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宿州經開區招商引資政策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第一章 工業項目
第一條 準入條件
(一)供地項目: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意見》(皖政〔2013〕58號)和《安徽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2020年版)》(皖自然資用〔2020〕2號),原則上非化工項目投資用地30畝以上、化工項目投資用地50畝以上的可單獨供地(邊角地塊、盤活閑置資產地塊等除外)。畝均投資強度不低于200萬元,畝均稅收(不包含土地使用稅)原則上不低于15萬元/年。
項目用地經招拍掛取得,最長使用年限50年。化工類土地掛牌起始價不低于18萬元/畝,非化工類土地掛牌起始價不低于10.5萬元/畝。
(二)標準化廠房項目:項目產值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年或稅收不低于225元/平方米/年,方可入駐標準化廠房。租金標準為:
1.電子信息產業園廠房:(1)一、二、三、四層租金分別為10、8、6、4元/平方米/月。若企業整體租賃,租金為7元/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辦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為8元/平方米/月。
2.西部標準化廠房:(1)一、二、三、四層分別為10、9、8、7元/平方米/月。若企業整體租賃,租金為8元/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辦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為15元/平方米/月。
3.生物醫藥科技園廠房:(1)GMP標準化廠房、加速器一、二、三、四層租金分別為12、10、8、6元/平方米/月。若企業整體租賃,租金為9元/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辦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為8元/平方米/月。
4.鞋服標準化廠房:(1)租金為10元/平方米/月。(2)孵化器、公共辦公用房等配套用房租金為12元/平方米/月。
5.鼓勵企業購買標準化廠房,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三)投資額高于1億元的入園項目注冊資金均不得低于1000萬元,否則不享受經開區獎勵扶持政策。
第二條 政策扶持
(一)用地、用房及固定資產投資扶持:為鼓勵企業擴大投資,提高畝均效益,根據企業用地、用房及購買新設備等實際情況,給予企業投資扶持。
1.固定資產投資扶持:對于供地項目可根據項目類型、用地面積、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綜合確定扶持金額。固定資產投資扶持按照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結果的4%-5%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項目扶持。非化工供地類項目:畝均固定資產投資100-200萬元(不含)的,按照實際審計結果金額的4%給予扶持資金;畝均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實際審計結果金額的5%給予扶持資金;化工供地類項目:畝均固定資產投資200-300萬元(不含)的,按照實際審計結果金額的4%給予扶持資金;畝均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實際審計結果金額的5%給予扶持資金;重大項目可“一事一議”。
購買新區建投標準化廠房項目:達到考核目標的,可按廠房銷售價格的5%的標準給予補助;收購、并購園區企業項目:實際交易額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重大項目可“一事一議”。
(二)產業扶持政策
1.生產經營補貼:對新引進落戶的工業項目,結合項目的投資規模、投資強度、產銷規模、技術進步、產業帶動、土地集約、環境保護等指標,按照企業在房租、整體搬遷、物流、貸款等方面實際產生的費用的具體情況,給予生產經營補貼。生產經營補貼年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自項目投產之日起開始計算(建設期滿視為投產),重大項目一事一議。
2.房租補貼:租賃園區自持標準化廠房的項目,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給予企業試運行觀察期(紡織鞋服類項目試運行觀察期六個月,醫藥制劑類項目試運行觀察期十八個月,其他類項目試運行觀察期十二個月),試運行觀察期內企業免于繳納廠房租金,但企業需繳納等同于三個月的廠房租金作為押金。觀察期結束后,企業通過考核后五周年內,對于完成每年度園區考核目標的,前三年給予按照100%標準等額補貼房租,第四至五年按照50%標準等額補貼房租。
租賃非園區自持閑置廠房的項目,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無試運行觀察期)五周年內,對于完成每年度園區考核目標的,前三年給予按照100%標準等額補貼房租,第四至五年按照50%標準等額補貼房租。
3.搬遷補貼:項目由原生產地搬遷至經開區的生產設備,按照實際搬遷費(審核后)的50%給予補貼。
4.物流補貼:項目投產后前三年,按照本地產值給予3‰、2‰、1‰的物流補貼,單個項目前三年原則上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5.貸款貼息: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新設工業項目,推薦園區貸、畝均貸、科技貸等方式進行融資。向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固定資產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給予企業原則上不超過貸款利息支出(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基準)50%的貼息,按照貸款期限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條 企業技改增資
已入園落地企業在原項目生產的基礎上,通過技術改造實施的新增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視為一個新招商引資項目,另行簽訂協議,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第二章 直接利用外資項目
指在宿州經開區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
第四條 支持引進外商投資企業
(一)新引進合同外資額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上、5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經開區財政按實際到位資金額1%比例給予補助。
(二)對當年新引進(含增資)合同外資額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或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的企業,按企業實際到位外資金額1%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其中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外資額超過3000 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
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在宿州市新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研發機構,按企業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金額 5%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對在宿州市新設的外商投資跨國公司區域總部項目,且當年實際到位外資金額超過 200 萬美元,每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關于進一步優化提升惠企政策 促進經濟平穩健康運行若干措施》宿政發〔2023〕2 號),在享受上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基礎上,經開區財政按補助資金100%的比例配套支持。
(三)對轉型升級、對外開放有重大帶動作用,且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重大外資項目,可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章 現代服務業項目
代服務業項目是指商貿、物流、人力資源等第三產業類項目。
第五條 準入條件
項目入駐園區要做到實質性經營,具體為以下幾點:
1.項目入駐要在園區范圍內注冊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且實際辦公經營地點要與工商登記的住所一致;
2.企業要具有經營的職能,具備與經營相匹配的軟硬件支撐條件,開展相關業務并獨立結算。具體為企業要有獨立的財務負責人、辦公人員,要有獨立的企業負責人辦公室、財務負責人辦公室、辦公會議室、倉庫(商貿物流類)、檔案室(人力資源類);
3.公司的營業收入、職工的薪酬和資產總額與企業經營職能相匹配;
4.園區按年對企業進行實質性經營審核,對于不滿足實質性經營條件的企業將終止扶持政策兌現,解除相關協議。
第六條 獎勵政策
根據企業對園區實際貢獻進行考核分類(A類、B類、C類),根據分類結果,給予企業不同檔次固定金額獎勵。獎勵原則上在完成目標考核后予以兌現。
第四章 企業高層管理人才獎勵
第七條 對重點產業企業新引進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項目投資體量及高級管理人員對經開區的貢獻,給予相應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人),享受期限為5年。
第五章 基金支持
第八條 園區設立產業基金,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資項目以及培育企業上市,主要投向園區首位產業和主導產業及其他重點企業和優質項目。產業基金可按約定退出。
第六章 建設期市場拓展貢獻獎勵
第九條 企業投產前,在宿州經開區注冊經營,進行市場開拓,經開區按比例給予企業相應市場貢獻獎勵,每周年兌現一次。
第七章 以商招商
第十條 支持企業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外引內聯,開展戰略合作,吸引產業關聯度高、上下游配套的企業落戶。對通過“以商招商”和“產業鏈招商”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數以統計系統數字為準),建成投產后給予引薦企業產業扶持政策延長1年的優惠或按《宿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引資項目社會引薦人獎勵暫行辦法》或《宿州經開區鞋服及配套企業優惠政策延續》相關條款執行,不得重復享受。
第八章 “一事一議“項目
第十一條 以下類型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
(一)世界500強、上市公司、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行業龍頭企業在經開區投資的項目;
(二)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醫藥、化工類項目,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裝備制造類、新材料類(非化工)供地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非單獨供地項目。
(三)對經開區主導產業發展起到強鏈、補鏈、延鏈等關鍵作用的科技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專精特新”、“小巨人”、“瞪羚”、“高新技術”、“獨角獸”企業等。
(四)文化創意、數字經濟、旅游體育項目(不含房地產)及其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的其他項目。
(五)政府代建類項目,在企業完成回購后可根據企業建設、投產實際情況,按該文件相關條款享受政策扶持。
(六)被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列為重大項目。
(七)其他經研究認為需要“一事一議”的項目。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此為投資參考政策,均為框架性設計,不是具體合同條款,供洽談合同時掌握。
第十三條 在具體洽談項目時,可根據項目質量,研究確定是否給予扶持政策。如給予扶持政策,以上所列條款可單獨或組合實施,具體視項目情況而定。
第十四條 對符合“一事一議”條件的項目,可視情給予相應的設備補貼、凈化車間裝修補貼。
第十五條 以上政策適用于新引進的招商引資項目,不涉及以前已簽約項目政策兌現,本扶持政策正式出臺前簽訂合同的項目,繼續按照已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及履約。
第十六條 本扶持政策由經開區招商中心負責解釋和協調落實,若遇國家、省、市重大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本扶持政策出臺前已經出臺的各項政策與本扶持政策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扶持政策為準。
第十八條 本扶持政策為試行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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