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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 培育申報條件流程和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詳細內容,已經整理了詳細的內,需要申報的宜昌市企業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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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 培育申報條件及流程
參照《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管理暫行辦法》(附件)中“評價標準”與“佐證材料”要求,企業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創新型中小企業申報”欄目中完整填寫《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表》,并按要求上傳佐證材料。
各縣市區經信部門按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即報即審、實地抽查,初審符合評價標準的中小企業,出具推薦文件,填寫《創新型中小企業備案名單推薦表》,于10月15日報送至市經信局,市經信局進行復核,公示后,報省經信廳備案,由省經信廳統一公告。
二、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 培育申報注意事項
1.申報不收取任何費用,所有審核工作將嚴格按照文件規定執行,堅持公平公正。企業只需如實填報并提供相關資料即可。
2.經省經信廳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應在有效期內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將取消復核資格。
三、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 培育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縣市區經信部門要高度重視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工作,強化組織領導,深入摸排轄區內的中小企業,廣泛發動高企或其他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應報盡報”,不斷壯大充實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基礎。
(二)加強工作統籌。各縣市區要統籌謀劃工業企業小進規,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工作,對標認定標準要求,建立完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庫,集聚資源服務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梯次發展,不斷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水平。
(三)加強精準服務。各縣市區要熟練掌握申報政策,為中小企業提供高質量、便捷化的申報咨詢服務,指導企業規范填報,做好創新型中小企業申報的線上審核,逐步完善覆蓋企業全周期全流程的專精特新服務體系。深入開展“數字化賦能”、大企業“發榜”中小企業“揭榜”、創新創業大賽等工作,孵化培育一批創新型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四、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黨代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經濟工作會議決策部署,推動宜昌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是指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是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基礎力量。
第三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目標是支持引導廣大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第四條 宜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工作的評價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相關政策落細落實。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門、機構不得開展與評價、認定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參評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在宜昌市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堅持企業自愿原則,符合《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評價標準》(附件 1)。已被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參與評價。
擬申報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須先通過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
第七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采取常態化申報,季度評價方式,每季度首日 0:00-末日 24:00 為一個申報周期,由市縣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評。按照屬地原則,企業登錄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平臺(網址:https://zjtx.miit.gov.cn/,簡稱“培育平臺”),線上填寫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表、上傳相關佐證材料(附件 2),完成自評,無需報送紙質材料。
(二)縣市區初審。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登陸審核平臺(http://106.74.81.202:6900/zxqy/)對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 10 號前在平臺提交初審意見,并報送創新型中小企業推薦函和匯總表。
(三)市級終審。市經信局于次季度首月的 15 號前由市經信局和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組成的評審組專班,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佐證材料進行終審,對符合直通車條件或評分達到 60 分以上的企業予以通過。
(四)公示備案。市經信局于次季度首月確定終審通過名單
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報省經信廳備案,由省經信廳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八條 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含實地核查)、市經信局組織復核后推薦至省經信廳備案,經省經信廳公告后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九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 1 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告,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市經信局審核,繼續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核實后報省經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一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二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應積極配合市、縣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成立工作專班,明確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建立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庫,加大培育力度,加強指導與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精細管理和專業化水平,推動企業做大做強,切實發揮企業引領專精特新發展的示范效應。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與科技局等部門溝通,及時掌握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情況,重點對符合創新型申報要求的企業開展精準服務和指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促進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供需對接等平臺,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服務,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對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被省經信廳公告的“湖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 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