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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范圍
(一)項目保護補助費。補助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劃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非遺保護中心、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非遺傳承基地、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等均可申報(附件 2、4)。
(二)傳承人補助費。補助省級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相關經費由各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市文旅局匯總申報(附件3)。
二、申報要求
1.各地申報的項目應為年度內能正式啟動且可實施完成的。申報項目數不得超過本縣區省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數的 20%。
2.申報項目需注重項目的價值性、瀕危性及項目實施的可操作性。對上一年度省財政或中央財政已補助的項目,原則上不予重復補助。
三、材料報送
1.各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統一對本縣(區)報送項目審核后,填寫申報匯總表(附件1,蓋章原件一份)報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旅局對本市報送項目審核并匯總,合理排序后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2.項目單位為市直單位的,申報材料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可直接報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3.報送的申報材料須用 A4 紙打印,按附件順序裝訂成冊,加蓋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有關單位公章,一式兩份,于2023 年 8 月 11 日前報送至市文旅局文化遺產科(以當地郵戳為準),電子版同時發送至郵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