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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備案獎勵申報條件、流程及材料的內容,埇橋區、碭山縣、蕭縣、靈璧縣、泗縣想申報院士(專家)工作站備案的企業朋友可從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法中了解也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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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備案申報條件:
一、簽約院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簽約院士是指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國家院士。
(二)簽約專家是指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有一定影響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從事相關領域時間從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起算。)
(三)簽約專家在院士團隊工作,且在簽約企業開展實際工作滿1年以上并取得創造性的科研成果。
二、建站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站單位需在宿州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且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有明確的、實質性的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合作任務和穩定的經費支持,能為院士(專家)進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站單位與院士(專家)有較好的合作基礎,院士(專家)團隊研發方向與建站單位主營業務一致。與相關領域1名以上院士(或3名以上專家)及其科研團隊簽約,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院士(專家)同意與其共同開展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開發活動。
(三)建站單位與院士(專家)及所在單位有具體合作內容并簽署具體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明確雙方合作目標、為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開展科研活動所提供的支持條件、雙方權利和義務、詳細合作計劃。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年。
(四)建站單位有穩定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研發經費投入(上年度研發投入支出占當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同時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
(五)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具備較強研發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其中建站單位專職研發人員與院士(專家)團隊人員原則上不低于3:1。
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備案申報程序
(一)建站單位通過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系統提交登記備案材料。8月15日系統開放,建站單位需在8月28日前完成線上提交。
(二)申報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在線打印備案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電子word版和PDF版各1份),書面提交所在縣區科技局、市管園區科技主管部門。
(三)所在縣區科技局、市管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照院士(專家)工作站設立條件,對備案申報院士工作站材料進行審查[需同時審查建站單位申報資格、信用情況和院士(專家)受聘資格],組織實地勘察,審核推薦并提出書面意見報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對院士(專家)工作站備案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市科技局進行登記備案。
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備案申報材料:
(一)建站單位與院士(專家)及其創新團隊簽訂的相關合作協議,明確合作目標、任務(項目)、經費、合作期限和院士(專家)全職在站工作時間等;
(二)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法;
(三)院士(專家)工作站工作計劃(分年度);
(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五)簽約院士(專家)及其團隊簡介,海外院士需要提供院士機構及入選證明材料(如英文,則需提供中文翻譯版);
(六)簽約院士(專家)及其團隊進站和在研科技項目、科研基礎條件材料;
(七)院士確認函(專家推薦函);
(八)院士(專家)工作站申報單位需提供院士(專家)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及其他證明材料。
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建設,提高工作站的運行質量和水平,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充分發揮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對我市企業自主創新的引領作用,加快推進我市“雙創”平臺建設,根據《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作站堅持以需求為基礎、項目為核心、企業為主體、實效為根本的建站原則,引導國內外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向宿州市集聚,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創新能力,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以科技合作為紐帶,發揮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的核心作用,培養創新人才隊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轉型升級。本辦法所稱“院士”是指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國家院士;“專家”是指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有一定影響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第三條 建站單位應是市內企業、事業或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以下統稱建站單位)。工作站建設優先向企業傾斜。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工作站,應與企業合作申報,注重科技成果轉化及應用。
第四條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工作站實行登記備案制。登記備案主體為工作站建站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工作站的登記備案、指導、績效評價和獎勵經費使用監管等。
第六條 各縣區科技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為工作站申報歸口管理部門,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站單位是工作站的建設和運行主體。
第八條 工作站工作內容:
(一)圍繞行業發展需要及國內外技術發展趨勢,開展戰略咨詢和技術指導。
(二)針對建站單位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組織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開展技術咨詢、聯合攻關、新產品研發。
(三)引進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的創新成果,共同進行轉化和產業化,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促進產學研合作。
(四)依法開展其他類型的創新活動。
第三章 登記備案
第九條 工作站由建站單位自愿組建。工作站登記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站單位需在宿州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狀況良好且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有明確的、實質性的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合作任務和穩定的經費支持,能為院士(專家)進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站單位與院士(專家)有較好的合作基礎,院士(專家)團隊研發方向與建站單位主營業務一致。與相關領域1名以上院士(或3名以上專家)及其科研團隊簽約,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院士(專家)同意與其共同開展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開發活動。
(三)建站單位與院士(專家)及所在單位有具體合作內容并簽署具體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明確雙方合作目標、為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開展科研活動所提供的支持條件、雙方權利和義務、詳細合作計劃。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年。
(四)建站單位有穩定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研發經費投入,同時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
(五)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擁有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具備較強研發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其中建站單位專職研發人員與院士(專家)團隊人員原則上不低于3:1。
(六)建有省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研發平臺,承擔過國家或省級重大項目的可優先登記備案。
(七)規范工作站名稱,統一為“建站單位全稱+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
第十條 建站單位需提交工作站登記備案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具體材料包括:
(一)單位法人資格證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宿州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請表》其中包括建站單位基本情況、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情況等。
(三)建站單位與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簽訂的相關合作協議,明確合作目標、任務(項目)、經費、合作期限和院士(專家)全職在站工作時間等。
(四)簽約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進站和在研科技項目、科研基礎條件材料。
(五)《院士(專家)確認函》。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程序:
(一)建站單位通過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系統提交登記備案材料。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備案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社會信用記錄查核。
(三)市科技局對工作站備案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
(四)市科技局對通過登記備案的工作站授牌。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協議期滿的工作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評價方式包括網上自評申報、專家審核、實地考察等。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工作遵循“注重實績、客觀公正、以評促建、激勵引導”的原則。評價內容包括:
(一)信用建設。信用制度建設、信用風險記錄、履約能力等情況。
(二)科技項目。主要指承擔的國家、省、市級科研項目數量和經費;企業自主研發和產學研合作項目;研發投入情況。
(三)成果轉化。主要指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技術)、新設備(材料)的數量、成果轉化新增經濟效益情況及獲得科技獎勵情況。
(四)人才引進培養。主要指院士(專家)及其科研團隊在站工作情況;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情況。
(五)知識產權創造。主要指發明專利申請及授權、發表論文著作、制定標準、獲得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創造應用情況。
(六)其他標志性成果。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程序:
(一)建站單位通過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申報,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書面提交所在歸口管理部門。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數據,并簽署書面意見后匯總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審核材料后進行績效評價,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績效評價,提出評價等級建議。必要時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按各指標權重,采取百分制進行評價打分,按總分值劃分評價等級。評價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將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公示。評價等級為優秀的,實行績效合同管理;評價等級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參與評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單位,予以摘牌。
第五章 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 對新備案的市級院士工作站,給予50萬元補助;對新備案的市級專家工作站,給予20萬元補助。對績效評價等級為優秀的工作站,一次性獎勵20萬元,單個建站單位[包括與同一院士(專家)合作的具有關聯性的建站單位]僅享受一次獎勵。以上獎補資金市、縣區(園區)各按50%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工作站獎補資金要做到規范管理、手續完備、賬目清楚、結算準確。經費使用情況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工作站獎補資金用于工作站相關支出。
第六章 誠信監督
第二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登記備案資格,依規將相關責任主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理資格。
(二)在科學技術活動中,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關系”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三)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