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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擴面認定管理辦法已經頒布,關于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條件、流程材料及16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合肥市 、黃山市 、蕪湖市、馬鞍山、安慶市、淮南市、阜陽市、淮北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企業申報可隨時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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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擴面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推動一、二、三產業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的優質中小企業。
第三條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全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培育相關領域的專精特新企業并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各市、縣(市、區)經信部門根據本辦法,會同發展改革、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旅等部門開展本地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推薦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采取自愿申報、線上填報、線上審核、實地抽查的方式。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文件要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為全國統一的申報和審核平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登錄培育平臺填報相關信息及對應材料。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參評企業應在安徽省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見附件1)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其中的“特色化指標(滿分15分)”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結合本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設定并發布。
第七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范圍涵蓋一、二、三產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提出申請,縣(市、區)經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報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會商同級發展改革、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旅等部門意見后推薦上報;設區市經信部門對參評企業進行審核、實地抽查,會商同級發展改革、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旅等部門后,將審查通過的企業按產業領域聯合行文推薦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產業領域分別會商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后,根據年度培育計劃確定公示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文認定,其他領域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分別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發文認定。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八條 經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組織復核,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九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條 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市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設區市經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旅等部門核實后上報,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取消認定。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企業所在設區市經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設區市經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旅等部門,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經整改后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數據造假的,設區市經信部門應主動報告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取消認定。
第四章 服務措施
第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加強與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等部門協同,省市縣上下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專精特新選育、賦能、壯大機制,整合資源,優化服務,推動土地、資本、技術、人才等優質要素資源加速匯聚,做好“后半篇文章”,推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成長壯大,打造一批“鏈主”企業。
第十三條 加強政銀互動,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白名單推送共享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授信賦能。用好國家及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強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扶持,將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納入省新興產業引導基金群投資項目庫,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省區域股權交易市場專精特新板掛牌。
第十四條 各級經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住建、農業農村、商務、文旅等部門,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產學研用對接、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認定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視為滿足認定條件:
(一)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四)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近三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 近兩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1000萬元以上。
3. 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6000萬元以上。
4. 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二、評價指標
包括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創新能力四類十四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專業化指標(滿分25分)
1. 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從事特定細分市場年限(滿分5分)。
每滿2年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4.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5分)。
A.在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及關鍵領域“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取得實際成效(5分)
B.屬于工業“六基”領域、中華老字號名錄或企業主導產品服務關鍵產業鏈重點龍頭企業(3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二)精細化指標(滿分25分)
5.數字化水平(滿分5分)。
A.三級以上(5分)
B.二級(3分)
C.一級(0分)
6.質量管理水平(每滿足一項加3分,最高不超過5分)。
A.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獎榮譽
B.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1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C.擁有自主品牌
D.參與制修訂標準
7.上年度凈利潤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標(滿分15分)(由安徽省自主設定)
9.屬于本省重點產業領域情況(滿分6分)。
A.屬于農林領域的重點企業(6分)
B.屬于制造業領域的重點企業(6分)
C.屬于住建領域的重點企業(6分)
D.屬于服務業領域的重點企業(6分)
E.以上都不屬于(0分)
10.企業獲得相關領域特色稱號情況(滿分9分)。
A.企業獲得農業(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綠色農產品生產加工供應示范基地、生態農場等農林領域省級以上榮譽或稱號(9分)
B.企業獲得企業技術中心、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三首”等工業信息化領域省級以上榮譽或稱號(9分)
C.企業獲得省優秀建筑業企業、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華夏獎、省優質工程獎、省優秀勘察設計獎等住建領域省級以上榮譽或稱號(9分)
D.企業獲得省現代服務業30強企業、4A級及以上物流企業和星級冷鏈物流企業、國家級服務業標準化試點企業、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龍頭企業、省級服務業改革創新試點區域內重點承載企業、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商標品牌示范企業、安徽老字號、安徽出口品牌等服務業領域省級以上榮譽或稱號(9分)
E.企業獲得其他省級以上榮譽或稱號(9分)
F.企業獲得所在行業領域市級榮譽或稱號(6分)
G.以上均無(0分)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分35分)
1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10分)。
A.I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B.自主研發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8分)
C.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6分)
D.I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2分)
E.無(0分)
12.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滿分10分)。
A.研發費用總額500萬元以上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發費用總額400-5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8%-10%(8分)
C.研發費用總額300-4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6%-8%(6分)
D.研發費用總額200-3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4%-6%(4分)
E.研發費用總額100-2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3%-4%(2分)
F.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13.上年度研發人員占比(滿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4.建立研發機構級別(滿分10分)。
A.國家級(10分)
B.省級(8分)
C.市級(4分)
D.市級以下(2分)
E.未建立研發機構(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