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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咸寧市加大出口獎勵
(一)每年年初由市、縣(市、區)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上年度海關出口統計數據為依據,對出口企業進行績效考核,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給予獎勵:對非當年新開口有出口業績的企業,每出口1美元給予0.02元人民幣的獎勵;對非當年新開口企業,出口額較上年實績每增加1美元給予0.01元人民幣的獎勵;對當年出口高新技術產品、機電產品和農產品的生產型外貿企業,每出口1美元給予0.005元人民幣的獎勵。
(二)對年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骨干企業,優先安排項目資金和各類展會展位,給予企業法人代表1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三)對當年新開口企業,每出口1美元給予0.03元人民幣的獎勵。
二、咸寧市拓寬外貿市場
(四)鼓勵企業突破性擴大外貿出口,對自營出口額較上年增加500萬美元(含)以上的非當年新開口企業,給予企業法人代表5萬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企業積極開拓境內外市場,對外貿企業參加境內外重點國際性展會(須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或者推薦的展會),展位費和特裝費在國家、省補貼的基礎上,剩余部分再給予補貼。其中,參加境內展會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參加境外展會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三、咸寧市強化金融支撐
(六)強化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企業發展的保障作用,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額在50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在省級保險費補貼的基礎上,再按照保險費10%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七)鼓勵企業積極運用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防范匯率風險,對首次在咸寧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遠期結售匯(T+3及以上)業務的企業,給予20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獎勵;對所有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涉外企業,按照60元人民幣/萬美元標準給予獎勵。
四、咸寧市落實保障措施
(八)本措施所需財政獎補資金,按照企業屬地原則由市、縣(市、區)財政分級負擔。各項獎勵均可同時享受,若與其他政策規定存在重復獎勵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九)本措施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3年10月9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促進外貿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咸政發〔2013〕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