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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8萬+市級20萬以上:蕪湖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材料申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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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政府質量獎激勵及經費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頒發證書、獎牌。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安排按政府獎補政策兌付要求執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七條獎勵經費應用于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第二十八條原則上政府質量獎需要逐級申報,對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含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得重復申報市政府質量獎金獎、銀獎。
對已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再次申報仍評定為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不占用當年度獎勵名額,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再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為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省級質量榮譽,蕪湖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但未經屬地政府推薦申報,獲得上述獎項的不享受政府追加獎勵。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范鏡湖區政府質量獎評選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質量獎,是由鏡湖區政府設立,授予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等先進管理制度,有廣泛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企業的最高質量獎項。區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1次,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家企業。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守企業自愿申請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增加企業負擔原則。
第四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區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在區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設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質量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
(三)評審提出區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評審組,具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日常工作和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評審標準擬定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細則、評審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區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發布評審公告;
(四)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工作;
(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區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企業、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企業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十條 區行政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一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參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評審內容包括:“領導” “戰略” “顧客與市場” “資源” “過程管理” “測量、分析與改進” “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 分。
第十二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適時修訂區政府質量獎的管理辦法、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 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鏡湖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滿 3 年;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等先進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并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街道辦事處或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區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產業發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的;
(三)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的;
(四)近3年內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內企業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近3年內發生虧損的;
(七)近3年內存在失信行為記錄的;
(八)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主要評審程序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專家評審組進行材料和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候選名單、擬獎勵名單公示、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七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通過網站或相關媒體,公布本年度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事宜。
第十八條 企業申報區政府質量獎時,應如實填寫《鏡湖區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街道辦事處或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提出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 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對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細則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材料;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進行綜合排序;評審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組評審結果,制定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候選名單,并在區政府網站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勵企業名單,報區政府批準、公布。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并對獲獎企業予以8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于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獲獎企業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用于卓越績效評審準則宣貫、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培訓、評審專家培訓、選拔和培養、評審工作開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和獲獎企業媒體宣傳、卓越績效管理推行先進經驗調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應當按要求向社會公開推廣介紹其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在宣傳其獲得區政府質量獎時,必須同時標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應當持續運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等先進管理制度,不斷追求卓越。
第二十八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并收回證書和獎金,4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 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對責任人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中涉及的評審細則、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關單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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