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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提高專項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我市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持續健康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根據《安徽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皖財建〔2022〕48號)文件要求,我們修訂了《蕪湖市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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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
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我市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以下簡稱“新網工程”)發展,根據《安徽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皖財建〔2022〕48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網工程”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蕪湖市供銷社系統“新網工程”項目建設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立足為農服務主業主責,重點支持供銷社系統改革發展項目,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發揮專項資金引領撬動作用,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四條 申報主體為供銷社企業,同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申報單位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無違法違紀記錄,信用記錄良好,產權清晰,管理規范;
(三)申報省級項目,供銷社所占股權比例(折算后)≥25 %、持股時間超過半年以上且為第一大股東的法人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時間限制);申報市級項目,供銷社所占股權比例(折算后)≥20%、持股時間超過半年以上(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的,不受持股時間限制);
(四)項目申報單位具備與開展業務相匹配的經營管理團隊,擁有與申報業務相關的基礎和運營能力,能夠管好用好專項資金,資質證照齊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包括為農服務中心、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統防統治等生產服務、農產品收儲加工銷售等產后服務、工貿一體化及現代化農資綜合服務等項目。
(二)農產品流通服務體系。包括冷鏈物流骨干網、農產品批發市場、縣域商貿流通體系與長三角綠色農產品供應基地、數字供銷助力鄉村振興、系統電子商務網絡平臺新建或升級改造、茶產業互聯網建設、“832”平臺建設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
(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包括城鄉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置、農膜污染治理、城鄉綠色生態發展、城鄉市政園林、綠地養護管理等項目。
(四)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方向。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股權投資、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 各級財政專項資金投入總額與擬扶持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40%。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已建成項目固定資產支出及配套的專項設備支出補貼等,項目實施期不超過兩年。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不得興建樓堂館所或購置公務用車,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企業,應當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項目申報封面(見附件1);
(二)項目申報書(見附件2);
(三)項目責任書(見附件3);
(四)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1)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情況(含企業股權結構)和實施該項目的條件;(2)項目的績效目標和分年任務內容;(3)項目建設具備的現有條件及目前總體實施情況;(4)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和實際發生的投資(支出)情況;(5)項目本期實現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6)分析結論。
(五)財政涉企項目基礎信息錄入表(見附件4);
(六)當地供銷合作社、財政部門現場勘查后填寫的項目專項勘查情況表(見附件5);
(七)單位資質證明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營業執照);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申報前三個月內的項目單位出資人及出資額情況的證明(原件);
(九)銀行出具的企業征信報告;
(十)上兩年度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統計年報;
(十一)項目建設彩色照片(室內、室外)兩張以上;
(十二)其他必要的輔助材料:有關部門對項目工程的批復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已實施發生的投資(支出)發票(復印件);土地租賃、銀行借款等相關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清單和投資相關憑證;項目建設工程造價清單;有相應資質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等與項目實施有關的輔助證明材料。項目申報企業與項目承擔企業不一致應出具隸屬關系證明。
以上材料及復印件均須加蓋單位公章,按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市供銷社每年3月底前印發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確定當年“新網工程”資金支持的內容和方向,并將通知掛在市供銷社門戶網站。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的單位,分別向所屬供銷社提出申請。
(二)申報項目單位經縣級供銷社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后,將申報材料電子文檔報送市供銷社。
(三)市供銷社對電子文檔審核合格后,通知相關縣級供銷社及市屬企業,將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報送市供銷社。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供銷社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把關,確保申報項目真實、可靠,材料完備、嚴謹。
第十二條 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市供銷社“新網工程”項目庫管理。
第十三條 當年擬支持的項目由市供銷社會同市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和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情況及時反饋給縣級供銷社和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及時補充、完善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市供銷社委托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庫中抽選專家,組成項目評審組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報經市供銷社黨組(主任辦公會)會議研究通過后,將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錄入安徽省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比對。對比通過后,在市供銷社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當年“新網工程”專項資金扶持項目。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由市供銷社、市財政部門分別報省供銷社和省財政廳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項目申報通知、項目評審程序及結果、資金下達文件,項目簡介(項目名稱、總投資、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具備條件的供銷社可采取股權投資方式分配,支持資金可以作為供銷社及其投資公司的實繳資本金,增加在該項目單位的股權。同一項目當年若獲得其他財政項目資金支持的,原則上不得納入本專項資金支持(上級財政部門明確要求配套資金的除外)。
第十七條 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的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時,暫停該項目專項資金支出;專項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或退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相關規定執行。收回的資金在報經市供銷社和市財政局同意后,由市供銷社按照本辦法重新安排。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按照“誰用款、誰負責” 的原則實施。市、縣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供銷社要建立健全管理機制,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使用。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專項資金使用的主體,負責落實項目資金日常使用和管理,在項目建設完成后開展項目決算和項目驗收,做好項目管理、運營和績效自評,配合做好審計、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專項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并妥善保存相關會計檔案資料。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后,相關項目單位要認真撰寫項目績效自評報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報送市供銷社。市供銷社會同市財政局于次年4月底前組織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報送市財政局項目績效綜合評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包含績效目標、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與結果運用各環節的全面績效管理。有關工作按市財政局規定的要求和流程開展。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分配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供銷社和財政部門要加強項目日常監督檢查,監督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和要求實施項目、管理資金,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市供銷社和市財政局將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對于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對相關供銷社進行通報批評,取消該項目單位今后的申報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財政局、市供銷社《關于印發<蕪湖市省級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建〔2019〕415號)、《關于印發<蕪湖市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9〕552號)、市供銷社《關于印發<蕪湖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新網工程”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辦法>的通知》(市供字〔2019〕8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供銷社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