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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小微企業續貸過橋資金使用
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服務我市小微企業,著力解決小微企業續貸問題,確保小微企業續貸過橋資金(以下簡稱續貸過橋資金)的安全有效運作,規范續貸過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安徽省小微企業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5〕1486號)文件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成立市小微企業續貸過橋資金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金融辦、市人行、市銀監局、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等有關單位為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
第三條 為提高續貸過橋資金使用效率,便于小微企業屬地申請,市區(包括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統一設立續貸過橋資金。
第四條 續貸過橋資金由市財政局授權委托蕪湖市民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進行運作。確保年度資金周轉率(續貸過橋資金累計發生額/續貸過橋資金數額)達到12次以上。
第五條 市區承貸銀行應與資產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證續貸過橋資金安全。合作協議經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經信委鑒證后生效。
第二章 續貸過橋資金的申請、審批和使用
第六條 續貸過橋資金申請對象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注冊,且注冊地原則上位于蕪湖市區內的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貸款即將到期而資金周轉出現暫時困難,承貸銀行承諾同意續貸或新發放貸款,需要提供短期墊資服務。
(二)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標準,依法合規經營、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沒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為;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為正常類,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周轉貸款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申請文件及《蕪湖市小微企業續貸過橋資金審批表》。
(二)即將到期的銀行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承貸銀行的有效續貸承諾函,有效審貸批文(未與資產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的承貸銀行需另行出具承擔100%續貸資金損失責任的承諾函)。
(四)企業基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或信息變更登記表、企業信用報告等。
(五)企業控股股東相關材料:若為法人股東,參照第七條第(四)點提供材料;若為自然人股東,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配偶身份證(未婚的無需提供)、戶口本復印件。
(六)資產公司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續貸過橋資金的申請和審批流程:
(一)申請
企業應在銀行貸款即將到期20日前向所在區經信(發)委提出申請,并提交《蕪湖市小微企業續貸過橋資金審批表》及其他資料。
(二)審核
區經信(發)委在收到齊全的申請資料后,會同區財政局、區金融辦根據申請條件、申請額度和提供的資料,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真實性、完整性審核,同意后報資產公司,同時由區財政局出具同意市財政局扣款承諾函。
(三)審批
資產公司自收到區級審核同意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復審和借用額度審批。企業單筆申請續貸過橋資金額度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應償還銀行貸款本金的90%。單筆申請金額在2000萬元以內(含2000萬元),資產公司直接審批;超過2000萬元,由資產公司提交聯席會議審批。為防范風險,由市民強融資擔保(集團)免費為續貸過橋資金提供擔保。
(四)發放
資產公司完善相關借款手續、待借款企業將自有資金(獲批續貸過橋資金外剩余應償還銀行貸款的本金及全部貸款利息)存入還款賬戶后,向承貸銀行辦理轉款手續,即向承貸銀行指定的借款企業還款賬戶匯入續貸過橋資金。資產公司匯入續貸過橋資金與企業歸還貸款同步操作,銀行續貸放款與企業歸還續貸過橋資金同步操作,5個工作日內完成續貸過橋資金的借、用、還工作。為保證續貸過橋資金安全,承貸銀行應將續貸款項直接轉回續貸過橋資金專戶。若續貸過橋資金放款前企業不具備續貸條件,立即停止放款。
第九條 續貸過橋資金的使用要求:
(一)續貸過橋資金僅限于借款企業歸還銀行到期貸款臨時周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企業在未還清上次續貸過橋資金前,不得申請新增續貸過橋資金。
(三)借用續貸過橋資金的企業5個工作日內免交資金占用費,超過5個工作日的需按續貸過橋資金總額的0.5‰(每日)收取,借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天。
第三章 續貸過橋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續貸過橋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監督管理,資產公司具體運作。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應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審核轄區內小微企業流動資金需求情況及資金額度,嚴禁弄虛作假,并對企業使用續貸過橋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承擔因企業使用續貸過橋資金所產生的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公司要嚴格審查企業申報材料,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對續貸業務實行全程監控,確保資金按時收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資產公司要按月向市財政局報送續貸過橋資金使用情況報表,同時做好資金使用臺賬、銀行對賬單及辦理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續貸過橋資金的小微企業要做到誠信經營,對騙取、挪用、逾期不還或不足額歸還續貸過橋資金的企業,列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承貸銀行承諾續貸后,應恪守承諾,按期足額續貸,發現賬戶或資金等有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資產公司。期間因無法續貸而產生的續貸過橋資金損失,未與資產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的承貸銀行全額承擔;簽訂合作協議的承貸銀行承擔50%,剩余的50%損失由市、區財政局各承擔25%。同時,取消該銀行續貸過橋資金的使用資格和享受市政府扶持、獎勵資格,減少或轉出在該銀行的政府性存款,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并抄報其上級行,三年內不得參加全市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考核。區財政局承擔的25%部分需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否則停止其所屬企業辦理續貸過橋資金業務。若續貸過橋資金借出后,因銀行監管不到位或轉款不及時致使續貸過橋資金產生損失,由承貸銀行全額承擔。續貸過橋資金發生損失后,由資產公司負責追償,追回的損失按原承擔比例返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為保證續貸過橋資金正常運轉,由市財政局每年按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總額的0.3‰給予資產公司業務費用補助。
第十六條 各縣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操作辦法,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備案,并確保配套資金落實到位。同時,將續貸過橋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業戶數、續貸累計發生額、資金周轉率)、風險狀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于季度終了后5日內書面報送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經信委。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暫定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