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安徽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十四五”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的通知》(皖政辦秘〔2022〕10號),為進一步提升全縣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有效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支撐作用,結合黟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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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用于對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產品等知識產權獎勵和資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市場導向、激勵引導、公正公開、規范高效的原則。獎補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支持范圍原則上為在本縣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市場主體;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在本縣的自然人等。
第二章 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四條 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范圍、支持方式及標準:
(一)專利的資助和獎勵
1.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2萬元。通過PCT申請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2萬元獎勵(同一發明專利最多2個國家)。
2.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獲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獲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4萬元、3萬元、2萬元。
3.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和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4.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發明專利質押貸款,對符合地方產業發展的質押貸款,對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部分,給予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0%的貸款貼息。對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并進行專利權評估的企業,給予50%的專利權評估費補貼,最高不超過2.5萬元。
5.對于發明專利授權維持十年及以上的,每件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對于發明專利授權維持十五年及以上的,每件再次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6.對于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
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7.對專利權人維權訴訟費,按2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維權費用資助,國內維權不超過1萬元,涉外維權不超過5萬元。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處的專利案件和電商領域的侵權判定,結案后給予每件0.1萬元經費補貼。
8.鼓勵企業開展專利導航。企業按照《專利導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國家標準實施的專利導航項目,通過國家標準驗收的,給予每項10萬元獎勵。
9.鼓勵園區、特色小鎮、行業協會、基層監管所申報商標品牌指導站,對獲批的商標品牌指導站一次性獎勵0.5萬元。
10.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網點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11.對年授權發明專利10件、5件及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一次性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
(二)商標及地理標志的資助和獎勵
12.對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安徽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5萬元;對牽頭實施并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企業每個獎勵15萬元;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新注冊成功的集體商標,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每個一次性獎勵0.3萬元。
(三)知識產權專員獎勵
13.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員,是指縣內企業、學校等企事業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管理并在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的工作人員。
14.規范和加強知識產權專員管理,發揮知識產權專員在知識產權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提升知識產權專員專業化水平。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知識產權專員給予獎勵,對所在企業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通知書的,按照發明專利300元/件給予知識產權專員獎勵。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審核程序
第五條 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企業和個人,每年按照縣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的申報要求,向縣市場監管和財政部門提出申報。
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1.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有效證書文件及與其相關的其他有效參考材料(如專利證書、商標證書、地理標志認證書、轉化專利技術合同等)。
第六條 縣市場監管和財政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及時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確定申報項目是否屬于申報范圍,是否滿足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備,材料格式是否正確等。
通過形式審查的獎補項目,由縣市場監管局會同縣財政局報請縣政府核準后,在縣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確定最終獎勵補助項目及金額,并向縣政府申請撥付獎補資金;同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上報申請市級配套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日常管理,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補助項目的監管,縣審計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或不履行承諾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核實,追回全額資金,且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凡實名舉報套取專項資金的,經查證屬實的,縣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與我縣其他現有政策存在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或涉及偷稅、欠稅等違法行為受到查處的,取消年度獎勵申報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管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黟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版(政辦〔2021〕10號)等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獎補政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