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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交安監發〔2016〕133號),省交通運輸廳制定了《安徽省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相關單位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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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建設評價管理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提高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評價管理辦法》),依法、規范、有序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評價,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交通運輸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應堅持“政策引導、依法推進、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開展。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評價管理辦法》,積極推進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評價工作,落實第三方機構的評價主體責任。
二、實施辦法
(一)管理維護單位
1、省交通運輸廳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管理維護單位,具體承擔標準化建設評價的推進工作。具體承擔數據分析、統計報告、評價機構備案、檔案管理及相關公共服務等日常工作。
2、管理維護單位應嚴格程序,堅持標準,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的管理維護工作。
3、管理維護單位應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管轄范圍內評價機構、評審員違規行為和信用等級匯總,以及評價機構所頒發等級證明企業近5年發生等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告知評價機構所屬評審員信用扣分情況。
4、省交通運輸廳對管理維護單位實行購買合同管理,并在合同約定服務事項完成后,對其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二)評價機構
1、評價機構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工作受理、實施、發證和跟蹤監督的主體,對評價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規范準確負責。
2、評價機構分為一、二、三級。一級評價機構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二、三級評價機構向省級主管機關備案。
一級評價機構可承擔申請一、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二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二、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三級評價機構可承擔備案地區申請三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工作。
3、評價機構應尊重由企業自主選擇評價機構的權利,在評價前,評價機構應與企業充分協商,并簽訂評價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4、評價機構在評價中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問題清單和評價結論應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5、評價機構發放等級證明應使用評價機構本級印章或評價專用章,不得使用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印章。評價機構印模應送主管部門和管理維護單位存檔。
6、原有考評機構、評審員仍在有效期的,保持繼續有效,并按照交通運輸部《評價管理辦法》對評價機構、評審員的有關要求管理,評價機構有效期滿后按新要求延期備案,
7、評價機構要按照規定,主動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評價程序,認真組織評審員進行技能培訓,督促評審員參加年度繼續教育。
8、評價機構同一等級登記備案不超過3個專業類型。評價機構登記備案未滿3個專業類型需要增加的,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特長和基本條件,需通過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標準化管理系統》)申報。
9、通過標準化建設逐步培植一批規范、高效、有序的評價機構,鼓勵有實力的單位申報部一級評價機構。
(三)評審員
1、評審員是具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能力,進入評審員名錄的人員。新申請評審員的,應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化管理系統》登記報備,經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登記備案的,自動錄入評審員名錄,
2、交通運輸部《標準化管理系統》于2016年12月30日起,對登記在評價機構的評審員自動鎖定,12月內不可撤銷。
3、評審員同時登記備案不超過3個專業類型。評審員登記備案未滿3個專業類型需要增加的,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特長和基本條件,需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化管理系統》申報。
4、評審員應按年度開展繼續教育學習,每12月周期內均應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化管理系統》進行繼續教育在線測試。通過測試的,可繼續參加評價工作,未通過測試的,暫停參加評價活動,直至通過繼續教育測試。
5、評審員申請不再從事評價工作或超過70周歲的,由省管理維護單位報部管理維護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注銷備案信息。
6、通過標準化建設培養一批能力強、經驗豐富、掌握法規標準的評審員。
(四)交通運輸企業
1、交通運輸企業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主體,應當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企業安全管理和本質安全水平,為企業安全發展、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2、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應遵循自主申請、自主選擇相應等級及自主選擇評價機構的原則進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標準化建設等級應與企業規模和危險貨物危險類別相適應。
3、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初次評價應符合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標準相關要求,近1年內沒有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企業已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結論符合申請等級要求。
4、企業應主動配合評價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向評價機構和評審員提供所需工作條件。企業對評價結論存有異議的,可向評價機構提出復核申請,有權向主管機關、管理維護單位舉報、投訴評價機構或評審員的不正當行為。
5、企業在評價前應與評價機構充分協商,并簽訂評價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6、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后,在有效期內應按年度開展自評,自評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自評報告應報頒發等級證明的評價機構核查。
7、 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年度核查評價在合格以上的,維持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有效;年度核查評價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評報告的,評價機構應通知企業并提出相關整改建議,企業在30日內未經驗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評報告,或拒絕評價機構現場復核的,評價機構應撤銷并收回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級證明,并通過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告。
8、已經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等級證明的企業,申請換發證明、補發證明及證明變更等事項,按照交通運輸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辦理。
三、監督管理
(一)評審員、評價機構違背承諾,其備案信息經核實存在弄虛作假,省管理維護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黑名單,并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化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告。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所在區域評價機構、評審員存在的評價質量問題及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管理維護單位反映。
(三)負有直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中發現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核查,確認后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人的責任。
(四)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和評價結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范圍,鼓勵引導交通運輸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五)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價結果應用,作為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對未達標或被撤銷等級證明的企業予以重點監管??瓦\、危險貨物經營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年度核查情況應作為企業經營資質年審和運力更新、新增審批、招投標的安全條件重要參考依據。
四、附 則
(一)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企業通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安全生產各要素構成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使生產經營各環節符合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環、管處于受控狀態,并持續改進。
(二)標準化建設評價及相關工作統一通過交通運輸部《標準化管理系統》開展。標準化建設評價及執行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評價管理辦法》實施。在交通運輸部評價基本規范正式頒布前,相關建設及評價工作繼續使用原考評指標。
(三)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是指評價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化建設標準,評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對評價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重要方式。
(四)對企業所實施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評價,不解除企業遵守國際、國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責任和所承擔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五)航運企業已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取得符合證明(DOC)的,視同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級水平。
(六)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