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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名5補助20萬!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認定申報條件、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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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認定申報補助:
對當年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 30 萬元的 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備案)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眾創空 間,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全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年 度績效考核中,獲得優秀的(排名前 5),每家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 勵;獲得良好的(排名第 6-10 位),每家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以上考核獎勵資金中的 50%獎勵給運營團隊。
合肥高新區創新創業載體認定申報條件:
一、合肥高新區級眾創空間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備案范圍:眾創空間運營主體是在高新區注冊的獨立法人,且場地位于高新區,設立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創業。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眾創空間。
(二) 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初創期小微企業為目的的新型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三)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 500 平方米以上,且場地相對集中,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其中公共辦公與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 75%。場地屬自有 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鼓勵利用已有條件,盤活存量設施和場地,通過開放共享降低運營成本, 向創新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的創業場地、設備設施、寬帶網絡、開源軟硬件、商務服務等基礎條件和服務。
(四) 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不少于 3 人。
(五) 設立了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可為早期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
(六) 形成創業導師服務機制,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 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有至少3名較為成 熟穩定的創業導師。
(七) 有便捷的服務體系和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能為入 駐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 等方面的服務,積極推進資本、技術、人才、市場等要素不斷 融合,為創新創業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年度開展創業沙龍、 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高質量創新創業活動不少于6次。
(八) 入駐創業團隊和創業企業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 4 家。入駐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 以及入駐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
(九) 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20%。
(十) 專注于特定產業或技術領域的眾創空間,除滿足以上條件外,還應具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合肥高新區級綜合孵化器備案條件:
(一) 備案范圍: 以孵化與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及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孵化器運營主體是注冊于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且孵化器場地位于高新區,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運營但尚未經各級科技 部門認定、備案的孵化器。
(二) 有專職的管理服務團隊,團隊人數不少于 5 人,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占團隊總人數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 1 名創業導師。
(三) 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 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四)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 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以上。場地屬自有物業的,要求產權清晰,在續存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屬租賃場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確清晰,在租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孵化場地不得超過 3 處,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場地都位于高新區內。
(五) 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六) 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
(七) 在孵企業中已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20%。
(八) 在孵企業數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2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