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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蚌埠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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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蚌埠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大力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提升經營業績,增強我市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2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府質量獎是蚌埠市政府在全市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包括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市政府質量獎設組織獎和個人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不設個人獎。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在各類組織和個人自愿申請的前提下,堅持好中選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1次。每屆市政府質量獎不超過5個、提名獎不超過5個,可以少額或空缺。市政府質量獎授獎滿5家時應有1家中小企業、1位個人獎。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獲獎組織和個人,獲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及評審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在市質量發展委員會領導下,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組),評審工作組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評審日常工作。
第七條 評審工作組由市政府領導、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協會負責人、質量專家、行業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工作組名譽主任由市長擔任,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報市政府確定。評審工作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分管副局長擔任。
第八條 評審工作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工作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公開、公正、公平,向市政府提請審定市政府質量獎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四)邀請市紀檢監察機關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評審工作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實施指南、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分類標準、管理制度等工作規范,并報評審工作組批準;
(二)組織編制市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發布評審公告,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審標準的跟蹤研究;
(三)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查、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四)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道德行為及其社會責任等情況;
(五)組建評審員專家庫,對參與評審員開展專門培訓,并監督其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審工作組報告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意見,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條 評審工作組辦公室在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十一條 各縣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開區管委會,下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市政府質量獎的培育、申報動員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推薦專業人士擔任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區域內合法注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并有效實施;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市內外領先水平;
(五)積極落實質量主體責任,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四上”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應設立首席質量官,由企業聘任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并授權其對企業質量工作全面負責,發揮領導推動作用;其他申報企業應設立質量管理內設機構,對本企業質量工作全面負責;
(六)積極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無不良誠信記錄,具有較好的社會聲譽;
(七)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級、市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關鍵項目否決項不合格記錄;無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八)獲得各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
第十三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區域內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強烈的質量第一意識,積極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經驗,對提高所在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四)所在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職能部門界定);
(五)獲得各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
第四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總分1000分;對申報個人的評審,采用《蚌埠市政府質量獎個人評價準則》(蚌質發辦〔2019〕11號),總分100分。
第十五條 為保證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生產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等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指南。重點在生產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政府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內容主要包括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演講答辯、評審工作組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價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評審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請組織均未能達到600分的,該獎項空缺。
第十八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九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工作組辦公室在市政府網站及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等媒體公布本次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蚌埠市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各縣區政府、市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評審工作組辦公室受理。評審工作組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確認,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審工作組辦公室組建若干行業專家評審組,各專家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員從安徽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中選取,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 受委托的專家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評審報告,并按好中選優的原則提出現場評審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三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組織和個人,由專家評審組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候選組織和個人的名單。評審工作組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候選名單,組織演講答辯。
第二十四條 評審工作組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得分、現場評審得分排序和演講答辯,統籌行業分布情況,提出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擬入圍名單;經評審工作組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向社會公示,同時組織對舉報、投訴情況的核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工作組辦公室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名單。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一次性分別獎勵60萬元、20萬元,并頒發獎牌和證書;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并頒發獎牌和證書。獲獎組織和個人優先享受全市各類經濟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的組織獎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獲獎組織宣傳等,獎金中的20%可以用于對組織推進卓越績效管理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獎金用于獎勵個人和管理團隊。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鼓勵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更高級別質量獎。對獲省政府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參照省政府標準給予同比例獎勵。
第七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活動中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注明獲獎年度。
第三十條 鼓勵獲獎組織和個人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愿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已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有效期滿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序,自愿申請復評。對質量水平顯著提高,始終保持同行業先進、用戶滿意的組織和個人可再次授予市政府質量獎,不占名額。
再次獲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不重復發放獎金。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取消其5年內申報資格。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建議其所在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三十四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組織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評審工作組辦公室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三十六條 進入市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三十七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縣區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開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栋霾菏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蚌政辦〔20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