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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關于安慶市各區縣重點實驗室認定條件流程材料時間安排如下做了匯總,安慶市迎江 大觀 宜秀 桐城 懷寧 樅陽 潛山 太湖 宿松 望江 岳西更多不明白的問題可以隨時聯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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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重點實驗室獎勵補貼政策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平臺,包括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重點實驗室,市財政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市財政給予20萬元獎勵。
迎江
對區級引進并當年建成的 院士工作站、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宜秀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懷寧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平臺,包括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安徽省重點實驗室,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 太湖
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宿松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平臺,包括工程(重點) 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給予一次性150萬元獎勵。
對新認定的省級平臺(省級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望江
通過大型企業認證的企業實驗室縣財政給予研發設備投入20%的補助;對獲得省級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稱號的企業按照省相關政策同比例配套,上兩項綜合獎補合計不超過100萬元。
大觀
新認定的省級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同類機構,給予5萬元獎勵。
安徽省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工作部署,規范和加強安徽省實驗室(以下簡稱“省實驗室”或“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基礎研究水平,強化戰略科技力量,構建面向國內外科技競爭的創新基礎平臺,參照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和國家實驗室、國家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以及省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基地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實驗室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層次的科學研究類創新基地,是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預備隊”和全省各類創新基地的“先鋒隊”,面向前沿科學、基礎科學、工程科學等,開展前瞻性、戰略性、前沿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推動學科發展,促進技術進步,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第三條 省實驗室圍繞重大科學前沿、重大科技任務、大科學工程、新興交叉和優勢特色學科布局,堅持對標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創建標準,成熟一個,擇優認定一個,體現引領性、不可替代性。
第四條 省實驗室要加強與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或大科學裝置)、學科發展和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緊密結合,促進開放共享。發揮政府支持基礎性、前沿性研究的引導作用,加強對省實驗室建設運行期間的穩定支持。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實驗室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省實驗室和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統籌布局和工作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是省實驗室的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估,發揮組織實施與宏觀協調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規劃布局省實驗室重點領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實驗室管理辦法,指導省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組織開展年度報告、統計監測、檢查和考核評估,以及調整、撤銷等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省實驗室支持政策與配套措施。
第六條 中央駐皖高校院所、省直有關部門、省屬高校院所、市科技局是省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協助推動省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加強溝通銜接,及時研究解決省實驗室建設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市科技局負責協調推進所在市在政策、資金、土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給予省實驗室的條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是省實驗室建設運行的依托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省實驗室建設運行方案,為省實驗室建設運行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和人財物等保障,調動各方資源積極參與省實驗室建設,組織力量加強省實驗室運行管理。
(二)負責設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遴選省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運行機制。
(三)完成省科技廳和歸口管理部門開展的檢查評估、年度報告及統計等工作。
(四)報告并解決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其它相關問題。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流程
第八條 省實驗室采取認定制,是依托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組建運行符合條件后,由依托單位申請認定。支持高校院所與企業聯合共建。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依托單位建有開放運行1年以上的省重點實驗室等省級科技創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或大科學裝置),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安徽省內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研究方向和領域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具有明顯的優勢或特色。
(三)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學科交叉融合發展趨勢,有能力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研任務,開展的學術研究代表國內學科領域一流水平。
(四)具有領軍人才和結構合理的科研人才隊伍,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包括相對獨立的物理空間;具有一定的資金籌措能力。
(五)具備創建國家實驗室(分中心)、國家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含聯合共建)、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的基礎和潛力。
第十條 省實驗室認定程序如下:
(一)規劃布局。省科技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需求,提出省實驗室規劃布局方案。
(二)申請。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意向,經歸口管理部門推薦,按要求組織編制省實驗室建設可行性方案,提出省實驗室的研究領域和方向、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等,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
(三)可行性論證。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對申請認定的省實驗室進行現場考察,組織進行可行性方案咨詢論證,提出專家論證意見。
(四)認定。對通過咨詢論證的省實驗室,省科技廳經公示后報省“一室一中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予以認定。認定的省實驗室統一命名為“×××(領域名)安徽省實驗室”。(英文名稱為“××× Laboratory of Anhui Province”。)
(五)編制任務書。經認定的省實驗室實行目標管理,依托單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礎上,編制《安徽省實驗室目標任務書》,經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后簽訂實施。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省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實驗室主任是建設和運行管理第一責任人,應是本領域高水平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省實驗室應創新體制機制,圍繞實驗室目標定位和研究方向,在科研立項、崗位設置、人才激勵、成果處置等方面加大改革,引導調動各類創新資源融入,激發源頭創新的動力、活力和效率,支持通過科研任務導向、重大項目協作、成果轉化應用、對外開放共享等機制,有效整合多方資源,協同推進、共建共享。
第十二條 省實驗室設立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人選由依托單位提名,組成成員應具有一定代表性。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主要負責審議省實驗室建設發展戰略規劃、章程制定、主任審聘、考核監督等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省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省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由國內外相關領域優秀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對省實驗室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國際合作交流和年度重點工作等進行審議或提供咨詢。
第十四條 省實驗室重視和加強日常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省實驗室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對省實驗室支持完成的相關研究成果應標注省實驗室或依托單位名稱,對取得的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已列入或爭創中的國家實驗室(分中心)、國家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按國家相關要求規范管理,爭取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考核評估中創先爭優。
第十五條 省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變更事項,依托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十六條 省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統計監測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年度報告、統計監測結果并結合必要的現場考察,將作為后續財政績效獎勵的重要依據。各實驗室每年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績效數據),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省科技廳。省實驗室年度產生的科技成果應及時匯交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按照“長周期、重引導、促發展”的原則,對認定的省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動態管理,每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定期評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省實驗室科研能力建設和近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人才隊伍建設、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指標體系及評估規則另行制定。省科技廳根據第三方機構評估意見,確定評估結果,共分為“A”、“B”、“C”三個等次。根據評估結果,省科技廳對獲“A”和“B”等次的實驗室,在下一評估期內分別給予穩定資金支持,用于開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引進、成果轉移轉化等運行保障;對評估結果為“C”等次的實驗室,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不通過或無故不參加評估的省實驗室,不再列入省實驗室序列并予以摘牌。
第十九條 評估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省評估結果確定為“A”。對已列為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省實驗室,若在評估期5年內已參加國家組織的評估,結果直接采納運用,可不參加省考核評估。國家評估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省評估結果確定為“A”;國家評估結果為良好以下的,參加省組織考核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