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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2022年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企業申報條件及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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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購車補助申報政策條款
依據《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一)《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申報范圍及申報方式
1.申報范圍
?購車補助申報范圍:2019年6月25日前,在合肥市范圍內推廣應用且已經完成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的車輛(除細則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中央財政資金清算完成證明材料),該政策條款由企業進行申報。
2.申報方式
(1)網上填報:企業單位登錄“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選擇申報用戶登錄,跳轉至安徽省政務服務網認證登錄(選擇法人用戶登錄),進入系統完成企業信息維護后,選擇對應模塊進行填報,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
(2)紙質材料報送:在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后,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政務中心裙樓B306)提交一份紙質材料及一份電子檔材料。
二、《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政策
(一)申報政策條款
1.節能減排獎勵。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
2.換電站運營獎勵。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
3.單位運營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4.研發創新補助。鼓勵企業建設國家、省市新能源汽車技術創新中心。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商業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對整車企業開發具有先進底層操作系統、電子電氣系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平臺,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對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性能優化的動力電池產品,經審核認定,給予實際研發費用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5.動力電池回收獎勵。支持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回收處理本地整車配套及生產的動力電池,按回收電池電量給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獎勵,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
(二)申報范圍及申報方式
《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申報范圍及申報方式
1.申報范圍
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單位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申報范圍自2020年5月9日起,截止到2022年5月8日,節能減排獎勵及單位運營獎勵申報車輛以行駛證登記注冊時間為準。其中,如申報單位已在市科技局2020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申報2020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2021年6月8日發布的《關于申報2021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中申報過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單位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獎補資金,再申報節能減排獎勵政策新推廣車輛年度剩余時間實際運行碳減排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時間和獎勵金額;再申報換電站運營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接入平臺時間實際充電量獎勵金額,首次申報實際充電量自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算起;再申報動力電池回收獎勵時,申報單位在申報獎勵時要主動扣除已兌現回收動力電池電量;再申報單位運營獎勵時,已辦理二證合一車輛不得申報。
所有政策條款已兌現均不能重復申報,否則將依規追回資金,并追究申報單位相關責任。
2.申報方式
(1)網上填報:企業單位登陸“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選擇申報用戶登錄,跳轉至安徽省政務服務網認證登錄(選擇法人用戶登錄),進入系統完成企業信息維護后,選擇對應模塊進行填報,在網上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
(2)紙質材料報送:所有企業在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后,向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交一份紙質材料及一份電子檔材料。
三、有關要求
各汽車生產企業和單位按照《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的有關要求,做好相關申報工作。其中存在征信問題的企業不得申報任何政策條款。此次申報截止日期為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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